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三章節水措施
第四章節水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節約用水,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節約用水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節水優先、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
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促進深度節水、極限節水,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工作,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制定、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
計畫用水制度,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落實情況進行考核,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商務、文旅、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有關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節約用水工程建設,推廣套用先進的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產品,支持節約用水技術研發,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和普及,鼓勵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珍惜、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意識,形成節約用水的社會風尚。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學校、商場、公園、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誌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制止破壞水資源、水生態環境和浪費水的行為,向負有水資源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舉報違法行為。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十條本省厲行節約用水,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鼓勵使用非常規水源。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節約用水總體規劃要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狀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本行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
經批准的節約用水規劃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應當納入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科學開發利用再生水、苦鹹水、礦井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十三條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以及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涉及取水許可的,應當開展水資源論證,水資源論證應當包括節水評價的內容。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實施水量統一調度;有關人民政府必須服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五條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行業用水定額,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行業用水定額以及本地區水資源狀況制訂的行業用水定額,應當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條件、產業結構變化和技術進步等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對納入重點監控名錄的取水許可管理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的用水量進行線上監測,實時採集用水數據。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重點監控名錄的用水單位的節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向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行業年度用水、節水情況。
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的認定標準及其分級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計畫用水單位的年度計畫用水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下達。
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計畫用水指標用水,未取得計畫用水指標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實行嚴格控制,治理無序開採。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建立健全地下水動態監測、預警系統,實現地下水開採數據共享。
第十九條用水應當計量,並實行計量收費。供用水單位、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並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計量準確。
同一供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完善分類水價、分檔水價等定價機制,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
非居民用水應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居民用水推行
階梯水價制度。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統計調查制度,經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用水統計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及時,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用水統計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供水應急方案,發生水資源供給嚴重緊缺的突發情況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工業、農業生產等其他用水戶採取限量供水措施。
第三章節水措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不斷最佳化產業結構,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推進節水示範區和節水載體建設,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節水示範區和節水型機關、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學校等節水載體建設標準,分類推進和規範區域、行業以及用水戶節約用水工作。
第二十四條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根據水資源的供給能力對城鎮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水資源嚴重不足、生態惡化的地區,應當嚴格控制興建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水效率管理。
區域整體用水效率應當達到國家考核標準,用水戶用水效率不低於行業用水標準。
區域整體用水效率未達到國家考核指標,採取措施仍未達標的,不再新增用水計畫指標。用水戶用水效率低於行業用水標準的,不再新增用水計畫指標。
第二十六條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制水、輸水技術,減少水量損耗。
供水單位、用水設施產權單位和擁有自備水源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供用水設備、設施、器具的管理、維修和保養,保障設施正常完好運行,降低漏損率。
公共供水管網水漏損率應當低於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二十七條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台賬,指定主管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並將節約用水措施納入單位技術改造計畫。
用水單位應當保證節水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列入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取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程,定期組織開展
水平衡測試,並將測試結果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核定用水計畫的依據。
列入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取用水戶的用水計量設施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並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
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安裝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逐步更新、改造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
第三十一條新建賓館、飯店、公寓、住宅小區、大型文化體育設施、民用住宅樓、機關單位辦公用房等建築物,鼓勵建設獨立於自來水管道、水箱的再生水收集、處理、循環利用設施。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鼓勵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滲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業節水資金投入,建設農業節水設施,支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農業灌溉節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鼓勵農民建立健全用水者協會,參與灌區管理,構建政府扶持、農民參與、灌區自主經營的農業供用水管理體制。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農業節水設施建設。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調整最佳化種植結構,推進適水種植、量水生產。
河西內陸河和沿黃灌溉區應當擴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種植比例,選育推廣耐旱農作物新品種;黃土高原旱作農業區應當發展集雨節灌,提高降水利用效率。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實施輪作休耕,適度退減灌溉面積。
第三十四條畜禽、水產養殖應當推行先進適用的節水方式。加強牧區草原節水,發展草原高效節水補水灌溉技術。
第三十五條農田灌溉應當積極推進科技節水,因地制宜採取節水灌溉方式,推廣管灌、噴灌、微灌、滴灌、
水肥一體化等節水技術。新建農田灌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節水灌溉標準,已建成的設施不符合節水灌溉標準的,應當逐步進行更新改造。
灌溉農業區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用水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計畫,加強灌溉用水、取水、輸配水計量管理和設施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設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設施,攔蓄雨雪水,增加有效水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六條工業企業應當按照行業用水定額用水,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以及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單位產品或者產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逐步淘汰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列入名錄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礦泉水、純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制水工藝、技術,減少水量損耗,並對生產後的尾水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七條新建工業集聚區在規劃布局時,應當統籌供排水、水處理及循環利用設施建設,實施區內企業串聯用水和循環利用,建設節水型工業集聚區。
已建工業集聚區鼓勵開展以節水為重點內容的綠色高質量轉型升級和循環化改造,加快節水及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舊管網。
在地下水超採區內以地下水為主要水源的城鎮,應當加快公共供水管網建設,逐步實現用水集中供應。
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嚴格控制單位和個人開闢自備水源,已建的應當逐步關閉。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有再生水利用條件的工業生產、園林綠化灌溉、景觀水道和湖泊補給、道路保潔、汽車洗刷、公共廁所沖洗、建築施工以及冷卻設備補充用水等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
在城市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有再生水利用條件的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住宅小區等,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四十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優先選種耐旱型花木。
鼓勵建設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加強雨水收集利用。公園、花園、房屋建築物的成片綠化地應當採用穴灌、滴灌、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景觀河、人工湖等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減少使用地下水、自來水。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耗水服務業的管理。
賓館、餐飲、洗浴、游泳場館、醫院、機場、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文化體育設施等場所應當安裝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
洗車業應當循環用水,減少使用清潔水,推廣無水環保洗車技術。
第四十二條推動城鄉居民家庭節水,使用節水型器具,養成節水型生活方式,創建節水型居民小區和村社。
第四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器具、用水計量設施、水重複利用設施、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節水設施設備的保護。
禁止損壞、盜竊、侵占、非法拆除等妨害節水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四章節水保障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將生產生活節水、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節水產品研究開發、節水新技術推廣套用的創新項目納入重點支持領域,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節水建設項目、改造項目、示範項目和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給予扶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再生水成效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水費優惠。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
水權交易制度,鼓勵地區間、行業間、取用水戶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單位和個人採取節水措施節約的水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水資源使用權有償交易。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節水服務機構,支持節水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約用水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水平衡測試、契約節水管理等服務。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機構能力建設,配備一定的
專業技術人員和裝備,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節約用水業務培訓,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節約用水管理與服務水平。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工作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綜合績效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機制,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一)計畫用水戶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明顯低於國家標準的;
(三)在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宣傳教育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節約用水方面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對舉報嚴重浪費水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按照規定定期向社會公開,並將違規記錄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節約用水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說明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執行節約用水規劃、行業用水定額、年度用水計畫、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的;
(二)編制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而未做論證的或者論證報告缺失節水評價內容的;
(三)未按照規定審批取用水申請的;
(四)用水計量、統計調查弄虛作假的;
(五)供水應急處理不及時或者失當的;
(六)接到節約用水違法行為投訴或者舉報後不予處理的;
(七)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列入名錄明令淘汰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盜竊、侵占、非法拆除節約用水設施設備、器具,或者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設定總則、用水管理、節水措施、節水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57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節約用水管理體制。《條例》明確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節水管理機制。一是各級政府建立節水機制、加強對節水工作管理,推動全社會節水。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節水工作,擬定節水政策,制定、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三是發展改革、工信、住建、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推進行業節水工作。
(二)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條例》主要規定了八項用水管理制度。一是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從頂層設計上明確節約用水的總體要求。二是限定各區域、各行業、各用水戶最大可取用的水資源量和用水效率,從嚴控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三是定額控制單位產品、單位面積的用水量。四是依據用水總量分配區域、行業、用水戶的年度取用水量指標,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五是將節水評價納入專項規劃或具體取用水項目的水資源論證範圍。六是通過經濟槓桿促進節約用水。七是從監測、計量、統計等方面強調用水的全過程管理。八是對非常規水源和地下水作出特別規定。
(三)細化節約用水具體舉措。《條例》主要從主體、領域和水源三方面規定了節水措施。主體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確定經濟社會發展布局,推進節水載體及長效機制建設,加強用水效率管理;項目建設主體執行“三同時”制度,用水戶應當安裝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等。領域上:農業灌溉應當積極推進科技節水,推廣管灌、噴灌、微灌等先進節水方式;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以及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等;服務業應當配套節水設施、設備等。水源上:突出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的利用。
(四)強化節約用水保障措施。《條例》提出建立七項節水保障制度。一是推廣套用節約用水新技術。二是對節約用水相關項目給予扶持。三是對節水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四是對利用再生水的單位給予水費優惠。五是通過水權交易最佳化水資源配置。六是鼓勵發展節水服務機構開展節水服務。七是對節水全過程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評價。
(五)嚴格節約用水法律責任。《條例》設定了四條罰則。一是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監管責任部門和人員的七種違法行為給予處罰。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給予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和罰款。三是對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列入名錄明令淘汰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給予責令停產、銷售或者使用和罰款。四是對損毀節水設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對阻礙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