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通知》是2000年建設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work of urban water conservation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文號:建城[2000]90號  
  • 發布日期:2000-04-26  
  • 生效日期:2000-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0〕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計畫單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務局:
城市節約用水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工作。自九十年代以來,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平均每年節水25億立方米,年節省供水基建投資90億元,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由42.4%提高到61.4%。但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水環境污染日趨嚴重,城市用水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為切實加強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適應新的形勢,實行節流、治污、開源並重和資源合理配置的城市水需求管理的總方針,深入持久地開展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1.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在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好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綜合利用水資源的目標、措施及技術政策,並採取行政、經濟手段切實加以落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切實擔負起編制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計畫和城市用水需求及節約用水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力度,對各城市編制的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進行認真審查,並指導實施。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會同計畫、物價等部門,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制定本地區的貫徹意見,逐步提高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要繼續深入貫徹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城市排水監測工作管理規定》,建立城市排水監測體系,促進企事業單位減量排放。缺水地區要有計畫、有步驟地採取措施,實施淨化污水再利用工程,實現污水的資源化。
3.把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抓緊、抓實。要把“城市節水宣傳周”的活動與日常宣傳教育工作結合起來,廣泛深入地宣傳節水方針、政策,積極配合教育部門把城市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納入對青少年教育的內容。各城市應設立節水監督電話,鼓勵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進行監督,並將監督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二、進一步完善城市節約用水法規體系,加強城市節水執法力度,依法行政,依法節水
1.各地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現有的城市節約用水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加強城市節約用水和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的立法工作,爭取在2005年完成地方性法規建設,使城市節水、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有法可依。城建監察隊伍要按照建設部令第55號《城建監察規定》的有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危害城市節水、供水設施,危及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違法、違章行為的監察和依法處置。
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建設。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各項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行使管理職能。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三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組織上切實落實城市節水管理工作。
3.嚴格執行節水設施“三同時”制度。對於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限制其用水量,並責令其限期建設和完善節約用水設施。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119號令和建設部令第30號的規定,認真履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地下水資源開採的管理程式。凡是需在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其取水許可申請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城市規劃部門要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規劃管理。
三、開展“節水型城市”示範工作,實施對缺水城市的節水目標考核,帶動全國城市節水工作的深入發展,提高城市整體節約用水水平
1.對水資源短缺型及水污染型兩類缺水城市,實行“節水型城市”目標考核制。凡水資源短缺型及水污染型缺水城市,其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創建“節水型城市”工作納入創建文明城市活動當中,按照建設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聯合發布的《節水型城市目標導則》,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組織建設、經濟、計畫等部門明確工作目標,實行責任制,切實抓好“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
建設部將配合相關部委對水資源短缺城市和水污染型缺水城市,實施目標考核。對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會城市的目標考核,由建設部等部門聯合組織進行;對其他城市,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建設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發布的《節水型城市考核驗收細則》進行。
2.為推進“節水型城市”目標考核工作,建設部將根據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示範城市達標實施方案,選擇部分城市進行“節水型示範城市”的試點。節水型示範城市和對缺水城市的目標考核將與每兩年一次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相結合。根據分級考核的原則,考核結果分別由部和省兩級建設主管部門在媒體上公布。
四、積極推廣套用城市節水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
1.積極開發並推廣套用節水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提高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降低萬元產值取水量。應採取先進設備、管材和施工工藝,加快中水道設施和污水回用工程的建設。同時還要加快對老城區的供水管網的改造,提高供水管網系統管理水平,降低城市供水產銷差率。
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開展衛生潔具的改造和節水型衛生潔具的推廣套用工作。我部等四部、委、局在《關於住宅建設中淘汰落後產品的通知》中已明確淘汰的衛生潔具和配件,新建房屋繼續安裝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限期更換。
3.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工業部門、計畫部門切實做好工業企業的水量平衡測試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制定各行業的綜合用水和單項用水定額。
五、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充分利用經濟手段促進節約用水工作
1.各地要根據國家計委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及時合理地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對於非居民用水,仍然要實行計畫用水、超計畫加價收費的辦法。對於使用國家財政債券建設供水設施的城市,今明兩年內,城市供水價格要調整到位,保證借貸資金的償還和投資者的合理收益。
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適應當前的形勢,加大城市規劃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力度。要依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加強城市水資源費管理使用的通知》的要求,按照財政部明確的收支科目及各級地方政府制訂的標準,足額徵收城市水資源費,並加強對城市水資源費的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保證城市節水和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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