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是由深圳市政府為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與利用,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綜合效益,以適應特區經濟建設和城鄉人民生活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和廣東省的有關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而制定的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4-01-2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日期:1994-01-29
- 生效日期:1994-01-29
《深圳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是由深圳市政府為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與利用,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綜合效益,以適應特區經濟建設和城鄉人民生活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和廣東省的有關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而制定的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4-01-29。
《深圳市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是由深圳市政府為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與利用,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綜合效益,以適應特區經濟建設和城鄉人民生活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和...
第七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主管部門)是水資源的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水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第...
第二十條因水資源緊缺無法滿足正常供水時,市水務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單位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時,也可以向居民生活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第二十一條基本水價的制定和調整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公開聽證...
第二條 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土統一儲備、部門依法監督、屬地委託管理”的原則,負責小型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區規劃、國土資源、農林、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深圳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和《西麗湖渡假村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附屬檔案一:深圳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略)附屬檔案二:深圳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劃示意圖(略)
本條例所稱的飲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內集中供飲用的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對重要飲用水源地,應根據水源水質保護的要求,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分一級...
第三十三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根據全市水資源以及用水狀況對本辦法規定的超計畫、超定額加價收費標準進行評估;需要調整的,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三十四條 超計畫、超定額加價收費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對供水企業依照《深圳市節約用水...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深圳特區)的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經處理淨化後,達到...
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的,不予核定用水計畫。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東江水源工程管理、保護和利用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東江水源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資興建和管理的利用東江流域水資源向深圳市引水...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及時向東深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含水資源費和價格調節基金),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收取水資源費和價格調節基金後按規定統一繳納。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水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違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充分調動各單位和個人節約用水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全社會關注、支持和參與節水的良好氛圍,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深圳市水務局會同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根據《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對...
(一)深圳市市、區水源管理機構在其負責管轄的水源保護區、水庫、引水工程範圍內,依法查處違反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規定的有關行為。(二)深圳市市、區河道管理機構在其負責管轄的河道區域內,依法查處違反河道管理、...
62、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63、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64、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65、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66、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67、深圳經濟特區水資源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