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節約用水,根據《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用水節水設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中水利用設施、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和海水利用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城市各種排水經收集處理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生活、市政等適當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再生水。
第三條 用水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標準、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水源、供水、節水和水質發展等專業規劃。
第四條 深圳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用水節水管理工作。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受市水務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全市建設項目用水節水具體管理工作。
年設計用水量在3萬立方米以上(含3萬立方米)的建設項目,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他建設項目由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五條 市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規劃、建設、環境保護、貿易工業和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市水務主管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用水節水的管理工作,並在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時充分考慮和採用先進、科學的用水節水技術和措施。
第六條 對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的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獎勵。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建設獎勵和宣傳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使用城市供水的,除建設城市自來水供應管道系統外,還應當按節水規劃配套建設中水、海水和雨水(以下簡稱非傳統水資源)利用管道系統。凡在非傳統水資源供水範圍內且水質滿足使用要求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利用非傳統水資源。
第八條 城市非傳統水資源輸配水管線規劃覆蓋範圍以外的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中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旅館、飯店;
(二)建築面積超過4萬平方米的其他建築物。
既有建築符合上款規定且具備建設場地的,應當建設相應規模的中水利用設施。中水來源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於每日100立方米的,可以不單獨建設中水處理設施,但需配套建設非傳統水資源利用管道系統。
第九條 建設項目應當採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設區域內開發建設後規定重現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一)屋頂雨水應當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區域或者收集利用;
(二)建設項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廣場、庭院等地面的鋪裝,應當設計建設透水地面或者採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建設雨水收集系統時,應當有雨水處理措施,面源污染應當就地處理;
(三)綠地應當設計、建設雨水滯留設施,用於滯留雨水的綠地須低於周圍地面。
第十條 在節水規劃確定的海水利用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海水利用設施。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檔案中包含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內容,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依法不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工程方案設計檔案中包含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內容。
年設計用水量在3萬立方米以上(含3萬立方米)的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年設計用水量在3萬立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報區水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審批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和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申報表;
(二)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
(三)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及專業諮詢機構的評審意見。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市政府對審批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建設項目及用水對象概況;
(二)項目的性質及相應的產業政策;
(三)用水定額、規模和用水來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藝,用水設施、設備,用水計量設施的布局;
(五)節水工程及技術措施方案;
(六)節水經濟損益分析。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符合下列條件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批准:
(一)建設項目用水符合相應的產業政策和有關標準、規定和技術規範;
(二)有合理的用水來源,用水規模符合規劃要求;
(三)用水節水工藝合理,工程設施及技術措施方案符合有關規範、規定的要求;
(四)用水節水指標達到有關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等相關規定的要求。
建設項目的用水工藝、用水規模和主要用水節水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按原審查程式報請批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時應當將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相關要求在項目設計任務書中予以明示。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明示內容及相關標準進行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節水規定及本辦法的要求,對項目中涉及用水節水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報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和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備案申請表;
(二)水務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專業諮詢機構的評審意見。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設計檔案進行核查,凡違反下列要求之一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該項目的施工用水計畫:
(一)符合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的要求;
(二)用水節水設施的工藝、設備、器具選型正確無誤;
(三)設計的內容符合有關施工圖設計的標準、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用水節水設施的施工和監理。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和備案所需要的材料目錄及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
水務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的設計人員、施工人員、監理人員和設施投入使用後的日常管理人員進行用水節水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對用水節水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與用水節水設施有關的竣工圖、用水節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備案回執、現場照片、產品合格證、施工及檢查記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對用水節水設施的竣工情況進行核查,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單位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節水設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節約用水設施。
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建設和改造用水節水設施,使用節水器具,建設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利用設施。
第二十條 從事非傳統水資源經營,並以特定供水管道向用戶供水的,可由水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授予非傳統水資源的特許經營權。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量平衡測試要求安裝用水計量設施,能夠進行單位用水量考核,滿足日常用水節水管理要求。用水性質不同的用水,應當分別裝表計量。
第二十二條 水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用水節水評估報告不予批准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給予批准的;
(三)對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建設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用水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的,不予核定用水計畫。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