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信息
深圳市計畫用水辦法
(2007年3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屆五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7年1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六十六次常務會議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節約
水資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用戶用水計畫的申請、確定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加價收費標準根據本辦法確定。
第三條 深圳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管理工作。市水務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承擔全市計畫用水具體管理工作。
區水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計畫用水應當遵循總量控制、科學合理、循環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編制包括計畫評估、單位用戶超計畫累進加價收費等情況的全市年度計畫用水白皮書,報市政府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對節約用水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獎勵。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計畫用水獎勵和宣傳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請和確定
第七條 依法確定的單位用戶用水計畫,由年度計畫用水總量和月度計畫用水量、用水性質等組成。
用水性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或者變更。
第八條 單位用戶應當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請下一年度用水計畫,但新用水單位和施工用水單位可以在供水業務辦理期間申請。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用水計畫所需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的示範文本以及單位用戶用水計畫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公示,並應當實行網上申請與受理業務。
第九條 新用水單位申請用水計畫應當提供:
(一)用水計畫申請表;
(二)合法設立的證明檔案;
(三)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及節約用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四)設計年用水總量的有關檔案。
第十條 既有單位用戶申請用水計畫應當提供用水計畫申請表、用水節水情況表;因生產經營或者用水人數變化等因素引起用水需求變化,需要調整年度用水計畫總量的,還應當提交年度計畫用水總量增減原因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施工用水計畫。
申請施工用水計畫應當提供:
(一)施工用水計畫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施工許可等合法證明檔案;
(三)施工用水節水及排水措施方案。
第十二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年度計畫用水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重點單位用戶的用水計畫的核定及管理;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年度計畫用水總量在3萬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重點單位用戶的用水計畫的核定及管理,以及年度計畫用水總量不足3萬立方米的一般單位用戶的用水計畫的備案及管理。
第十三條 年度施工計畫用水量在3萬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核定和管理;不足3萬立方米的,由區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和管理。
第十四條 月度計畫用水量由單位用戶根據年度計畫用水總量自行確定,並報水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單位用戶年度計畫用水總量根據水量平衡測試確定的合理用水水平係數、用水平均增長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實際用水總量的平均值確定。
單位用戶有三年以上用水數據的:單位用戶年度計畫用水總量=合理用水水平係數×(1+前三年用水平均增長率)×前三年實際用水總量的平均值。
單位用戶有兩年以上用水數據的:單位用戶年度計畫用水總量=合理用水水平係數×(1+前兩年用水平均增長率)×前兩年實際用水總量的平均值。
單位用戶有一年以上用水數據的:單位用戶年度計畫用水總量=合理用水水平係數×前一年實際用水總量。
首次申請用水計畫核定或者實際用水不滿一年的,其計畫用水總量按照設計年用水總量核定。
第十六條 單位用戶申請調整年度計畫用水總量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產品(經營)增減值、行業用水定額或者水量平衡測試確定的單位水耗予以調整:單位用戶年度計畫用水總量增加值=產品(經營)增加值×行業用水定額或者水量平衡測試確定的單位水耗。
第十七條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用水計畫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核心定或者備案;逾期未核定或者備案的,視為核定或者備案。
調整用水計畫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核心定或者備案。
單位用戶在申請用水計畫中提出聽證的,有關單位可以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情況作出決定。
水務主管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用水計畫後,應當即時通知單位用戶和供水企業。
第十八條 原年度計畫用水總量不足3萬立方米,調整後達到3萬立方米的,應當按照初次申請用水計畫核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調整的用水計畫從重新核定或者備案的次月起生效。
第二十條 單位用戶未申請辦理用水計畫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限期申請辦理用水計畫;逾期未申請辦理的,可以根據《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徑為確定用水計畫,並通知單位用戶和供水企業。
第二十一條 經核定或者備案的用水計畫,其中年度計畫用水總量以及用水性質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二條 達到國家節水型單位標準的重點單位用戶,下一年度用水計畫根據實際需要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年度計畫用水量在3萬立方米至5萬立方米之間的重點單位用戶,備案檔案抄送區水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依法取得取水權的,取用地下水或者從其他可以作為飲用水水源的地表水取水的所取水量一併納入該單位用戶的用水計畫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其核定或者備案的單位用戶用水計畫報送市水務主管部門。
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全市單位用戶用水計畫,並按照供水區域將單位用戶的用水計畫及時分別傳送給相關供水企業。
市水務主管部門發現區水務主管部門報送的單位用戶用水計畫違法或者不適當的,應當責成區水務主管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區政府或者有關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用水計畫依法為單位用戶辦理供水手續和提供供水服務。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辦理施工供水或者正式供水手續的,供水企業應當自抄表月份起,將單位用戶供水手續辦理情況報送市水務主管部門。
供水企業應當在固定日期向同一用戶抄表,並按月向市水務主管部門報送抄表及用戶情況等數據。
第三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計畫用水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減少水資源消耗,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提高用水效益。
第二十七條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加強用水計畫管理,引導工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生態景觀和洗車等行業使用非傳統水資源。
第二十八條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利用雨水、經處理的污水或者中水,用水單位應當配套建設雨水、中水收集利用設施,逐年減少用水計畫;具備雨水、經處理的污水、中水利用條件的市政公園和生態景觀,應當優先使用雨水、經處理的污水和中水;不足使用的,方可使用城市供水。
第二十九條 單位用戶使用的中水、經處理的污水、雨水、海水或者從其他非城市飲用地表水水源中取的水,不納入用水計畫管理,免收該部分污水處理費。
第三十條 單位用戶超用水計畫的,其超用部分按如下規定予以警示或者加價收費:
(一)超過月度計畫用水量在10%(含10%)的,由水務主管部門予以警示;
(二)超過月度計畫用水量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價的2倍收費;
(三)超過月度計畫用水量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按照其基本水價的3倍收費;
(四)超過月度計畫用水量在30%以上至40%(含40%)的,按照其基本水價的4倍收費;
(五)超過月度計畫用水量在40%以上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價的5倍收費;
(六)超過月度計畫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價的6倍收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用戶超過月度計畫用水量50%以上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單位用戶查找超量原因,並幫助改善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非因單位用戶的過錯或者浪費造成超量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檢查用水計畫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並及時變更單位用戶用水計畫。
第三十二條 以戶為單位的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部分的加價收費標準為:
(一)每月超定額用水在22立方米至30立方米之間(均含本數)的,按照基本水價的1.5倍收費;
(二)每月超定額用水在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價的2倍收費。
集體戶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部分的加價收費標準為:
(一)每月超定額用水在5立方米至7立方米之間(均含本數)的,按照基本水價的1.5倍受費;
(二)每月超定額用水在7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價的2倍收費。
實際居住人口超過4人的居民戶,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增加用水定額的相關調整辦法。
第三十三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根據全市水資源以及用水狀況對本辦法規定的超計畫、超定額加價收費標準進行評估;需要調整的,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超計畫、超定額加價收費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對供水企業依照《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規定推行節約用水的工作可以適當補貼。加價收費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水務主管部門制定。
超計畫、超定額加價收費資金使用方案由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根據全市節水工作需要提出,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核,並接受審計部門監督檢查;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按照政府投資項目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供水企業開具的水費單據必須標明用水性質、基本水費、累進加價水費、月度計畫用水量、月度實際用水量等用水基本情況。
單位用戶不同性質用水,應當分表計量收費。未分開計量的,以水量平衡測試的實測結果為依據確定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比例。
第三十六條 單位用戶或者居民用戶認為加價收費有誤的,可以在接到加價收費通知後60日內按照計畫用水管理許可權向水務主管部門書面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水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予以核實,情況屬實的,由財政部門在次年第一季度統一辦理退款;情況不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覆。
第三十七條 因水資源緊缺無法滿足正常供水時,市水務主管部門可以提出包括核減單位用戶用水計畫、調整加價收費標準和用水定額等措施的限制用水指令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發布;限制用水指令到期後,應當即時恢復原狀況。
第三十八條 水務主管部門、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和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用戶資料保密制度,對用戶編號、月度計畫用水量、用水性質、單位水耗、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等用戶資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買賣,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水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水務主管部門、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和供水企業未履行用戶資料保密職責的,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單位用戶違反《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拒不改正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水量平衡測試結果或者有效測量結果及時核減其用水計畫。
第四十二條 單位用戶以虛假材料騙取用水計畫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該用水計畫。
第四十三條 供水企業向未申請用水計畫的單位用戶供水的,視為擅自供水,按照《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予以處罰;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單位用戶未按規定繳納加價水費的,按照欠繳水費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單位用戶對計畫用水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經對本市現行有效法規規章進行清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規章予以修改:
二、深圳市計畫用水辦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發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號修正)
1.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單位用戶應當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請下一年度用水計畫,但新用水單位可以在供水業務辦理期間申請。”
2.刪除第十一條。
3.刪除第十三條。
4.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辦理正式供水手續的,供水企業應當書面告知單位用戶自申請用水報裝之日起30日內,向水務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畫,應當在單位用戶申請用水報裝次月5日前,將單位用戶供水手續辦理情況報送水務主管部門。
供水企業應當在固定日期向同一用戶抄表,並按月向水務主管部門報送抄表及用戶情況等數據。”
5.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每月超定額用水在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價的3倍收費。”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每月超定額用水在7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價的3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