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管理辦法》是於2023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辦法,該辦法由深圳市水務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新規簡介,出台意義,辦法全文,
新規簡介
本《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為“與供水企業直接簽訂供用水契約,並且實際居住人口超過4人的居民家庭戶”。
出台意義
旨在保障一戶多人口居民家庭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科學合理指導我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相關事宜。
辦法全文
深圳市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深圳市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調整,根據《深圳市計畫用水辦法》等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直接與供水企業簽訂供用水契約,並且實際居住人口超過4人的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的申請、審核、實施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調整工作;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轄區供水企業開展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調整活動。
市、區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各自供水區域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調整工作。
第四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居民家庭戶,家庭實際居住人口每增加1人,可以在各階梯水量基數上分別增加5立方米/戶·月。
第五條 供水企業向居民家庭戶抄表的周期不足或者超過一個月度的,該周期內的用水定額應當根據居民家庭戶的月度用水定額及抄表周期天數按比例計算。
第六條 實際居住人口超過4人的居民家庭戶中,在供水企業開戶、登記的開戶人或者開戶人委託的申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向供水企業提出用水定額調整申請。申請人可以持申請材料到供水企業門市或者通過供水企業指定的網上渠道辦理手續。
供水企業應當提供用水定額調整網上申請渠道,方便申請人申請辦理定額調整手續。
第七條 居民家庭戶申請調整用水定額,須如實填報《居民家庭戶用水定額調整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及《真實性承諾書》(詳見附屬檔案2),並提交以下材料:
開戶人身份證;
戶內所有實際居住人身份信息材料:深圳戶籍居民應當提供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中的常住人口登記卡;非深圳戶籍居民應當提交身份證及深圳經濟特區居住登記查詢憑證(居住登記查詢憑證上的住址應當與用水地址一致)。
非開戶人本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開戶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件。
第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用水定額核定工作,並以電話、手機簡訊、信件、網際網路客戶服務平台等方式中的一種或者數種告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需要,以月為單位申請定額調整有效期,單次申請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經核定調整的用水定額自核定後的第一個抄表日起生效。
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居民家庭戶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續期申請承諾書(詳見附屬檔案3),進行續期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到期後用水定額自動恢復至標準定額。
有效期屆滿前60日,供水企業應當以電話、手機簡訊、信件、網際網路客戶服務平台等方式中的一種或者數種,告知申請人申請有效期到期情況。
第十條 每位居民只能在一個用水地址享受用水定額調整政策。
居民在新地址享受用水定額調整政策的,供水企業應當將該居民的身份信息從舊地址中調出,相應變更舊地址用水定額,並通知原申請人。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居民家庭戶用水定額調整信息共享系統,並根據居民申請對用水地址信息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居民家庭戶應當對用水定額調整申請的真實性負責。在用水定額調整的有效期內,實際居住人或者實際居住人數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告知供水企業,並按規定辦理人員變更和定額調整手續。
供水企業有權核查居民家庭戶內用水人數變化情況,並根據核查結果重新核定居民家庭戶用水定額。
第十二條 供水企業發現申報信息不實,或者實際用水人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根據承諾書撤銷核定的用水定額,並可以根據承諾書追溯計算水費,對於水費差額按欠繳水費情況處理。出現前述情形的,供水企業可以根據承諾書在1年內不予受理該居民家庭戶的用水定額調整申請。
第十三條 居民對供水企業核定的用水定額或者撤銷核定的用水定額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供水企業所在地的區水務主管部門投訴。
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和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執行區水務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未按照處理決定執行的,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集體戶居民申請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的申請流程及責任承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範圍內的居民家庭戶用水定額調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