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鎮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北京市城鎮節約用水獎勵辦法》在1986.06.1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鎮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1986年06月13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6月15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城鎮節約用水,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鎮地區使用自來水、自備井水和河水的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節約用水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均按本辦法獎勵。
第三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以節約用水獎勵。
(一)完成生產計畫或工作任務,實際用水量低於計畫供水指標。
(二)計畫供水指標,逐級核定,落實到基層單位,有專人負責節約用水的管理。
(三)用水計量儀表齊全,用水原始記錄完整、真實。
(四)定有檢查、考核、評比等管理制度,並按制度實施。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實際用水量低於計畫供水指標的部分為節水量。節水量的水價為節水金額。
第五條 節水獎勵的獎金,由單位提取的節水獎勵基金中開支。節水獎勵基金的提取標準:
(一)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節水獎勵基金,按節水金額的百分之三十提取。
(二)商業、服務業、旅遊業、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的節水獎勵基金,按節水金額的百分之四十提取。
(三)使用自備井水的節水獎勵基金,一律按節水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提取。
第六條 企業提取節水獎勵基金,可列入在本(或費用);行政事業單位的節水獎勵基金,從行政事業費中提取;專項基金工程節水獎勵基金,從專項基金中提取。
節水獎勵基金,專項列支,按季考核提取。節水獎勵基金用於獎勵本單位對節水工作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不徵收獎金稅。
第七條 對節約用水和水資源綜合利用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經市節水辦公室組織評議、批准,發給一次性節水獎。獎金由浪費用水罰款和超計畫用水加價收費中列入。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接受各級節水管理機構和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對弄虛作假的,追回獎金,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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