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水利局反映。
清遠市水利局
2020年10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水利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在我市節約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效的,可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因生產、生活用水規模縮減或者轉產等非節水因素節約用水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第三條獎勵資金來源為納入清遠市水利局預算管理的節水專項資金。
每年可以用於獎勵的金額,根據年度節水專項資金收入和支出項目安排情況,在年初預算中合理確定。
按照最高標準計算所需獎勵資金高於當年節約用水獎勵預算資金的,各獎項實際獎勵金額根據二者的比例進行相應核減。
第四條用水單位因日常節約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顯著節水效益,達到省級節水型企業、單位、居民小區標準要求,通過相關申報、評審、核准程式,被評為廣東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的,由清遠市水利局授予節水先進單位榮譽證書,給予規定數額獎金。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授予節水先進個人獎: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傳統水資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三)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
(四)舉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用水、擅自取水等行為,且查證屬實的;
(五)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 節約用水獎勵按照下列標準發放:
獎勵標準如下:
(一)節水先進單位獎(企業、居民小區):按照10000元/個給予獎勵;
(二)節水先進個人獎:按照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
清遠市水利局每年3月在官方網站發布當年節約用水獎勵申報通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按通知所列時限向清遠市水利局申報獎勵。
第七條 申報節水先進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節水獎勵申報書,列明本單位經廣東省主管部門公布所獲得的榮譽稱號證書或認定檔案、上一年度用水總量、本單位節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說明、本單位節水效果、本單位節水管理先進事跡或經驗。
(二)上一年度水費單據複印。
第八條申報節水先進個人獎,需提供滿足第五條中所列任一條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貢獻或成績的文字說明材料、實物、證書或批覆檔案複印件等。僅有文字說明材料的,需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在文字材料上加蓋公章。
第九條清遠市水利局設立由政府代表和相關專家組成的節約用水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研究和確定年度節約用水獎勵名額與標準,並根據申報主體提供的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入選名單。
第十條評選方法和程式:
(一)現場核實:清遠市水利局組織人員對入選單位或者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確定初步獲獎名單;
(二)公示:清遠市水利局將初步獲獎名單在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長為15個工作日;
(三)審定: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後,清遠市水利局對結果進行審定,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四)公布:清遠市水利局將最終獲獎名單在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布;
(五)領獎:清遠市水利局通知獲獎單位或者個人於指定時間、地點領取榮譽證書。個人獲獎的,獎金在發放榮譽證書的同時予以發放;單位獲獎的,獎金根據審計結果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發放。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節水獎勵的,由市水利局追回榮譽證書及獎金,並自榮譽證書及獎金追回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申報。
單位或者個人有私采地下水等違法用水行為的,不得給予節約用水獎勵。
已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重複申報。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水利局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清遠市水利局給予解釋。
第十三條 各縣(區)水利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轄區節約用水獎勵政策。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讀
按照國家和廣東省建設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會工作部署,鼓勵節約用水,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制定《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
為促進節約用水,提高節水意識,落實《國家節水行動方案》和《廣東省節水行動實施方案》,積極創建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十一條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二)《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並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下列節約用水項目:(一)採用農業節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等技術的推廣項目;(二)採用節水灌溉技術的連片種植、規模經營項目;(三)生產列入節水產品和設備推廣目錄的項目;(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五)創建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的項目。
三、《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該辦法共有十四條,首次對單位或者個人在我市節約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效的,可以按照該辦法給予獎勵,節約用水獎勵包括節水先進單位獎(單位包括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和節水先進個人獎。該辦法明確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每年度節約用水獎勵申報通知規定時限向市水利部門申報獎勵,並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定入選名單,按照規定程式(即現場核實、公示、審定、公布、領獎等程式)評選通過。同時,該辦法明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節水獎勵的,由市水利部門追回榮譽證書及獎金,並自榮譽證書及獎金追回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私采地下水等違法用水行為的,不得給予節約用水獎勵。已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重複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