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西安市城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於2018年3月10日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公開發布。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出台,辦法全文,

辦法出台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城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市政府辦公廳
發文字號:
西規〔2018〕004-市政辦001
公開屬性:
主動公開
成文時間:
2018-03-14
發布時間:
2018-03-14
有效性:
有效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城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10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城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計畫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西安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和水利部《計畫用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備水源供水(含地熱水、礦泉水)的非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戶(以下簡稱用水戶)用水計畫的核定、下達、調整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域內用水戶的年度計畫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本區域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計畫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西安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具體負責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負責本市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用水戶計畫用水指標的下達和考核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計畫用水工作。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宣傳和教育,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用水戶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下一年度的用水計畫。
第七條 用水戶申請用水計畫,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年度用水情況”和下年“年度用水計畫申請”。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水資源總量,依據陝西省行業用水定額,結合用水戶用水情況、用水性質和取水許可證批准的總取水量提出用水戶每日計畫用水指標。
第九條 計畫用水指標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由市節水辦於每年1月31日前下達。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戶計畫用水指標抄送城市公共供水單位。
用水量季節變化較大的用水戶,可按季節下達計畫用水指標。
對新增用水戶,應當自受理用水計畫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核心定並下達用水計畫。
第十條 發現用水戶未申請用水計畫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限期申請用水計畫;逾期未申請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法直接核定並下達其用水計畫,並書面通知該用水戶。
第十一條 用水戶因生產需要調整計畫用水指標的,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計畫用水指標調整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用水戶調整申請15日核心定,並書面通知用水戶。
第十二條 用水量大的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程,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測試結果報送市節水辦,作為核定和調整用水計畫的參考。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戶的計畫用水管理檔案。
地稅部門應當建立使用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水戶的計畫用水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 因乾旱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水資源不能滿足正常供水需要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則,合理安排生產和生態用水,核減用水戶的用水計畫。
第十五條 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並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計量準確。用水戶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性質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
未按規定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運轉不正常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責令其限期安裝或維修更換;逾期不安裝或不維修更換的,應當按取用水設施連續運行最大取用水量給予計量。
第十六條 用水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做好用水統計。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備井用水戶於每月10日前向市節水辦報送上月用水數據。
第十七條 市節水辦應當按月對用水戶的用水計畫進行考核。用水戶超計畫用水的,應當限期寫出書面原因並及時整改。用水戶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超計畫用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據情況調減其計畫用水指標。
第十八條 用水戶應嚴格按照已下達的用水計畫指標進行用水。
第十九條 水費或水資源稅的徵收單位對計畫用水戶抄收水費或水資源稅時應對實際用水量進行考核,公共供水單位負責考核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戶,地稅部門負責考核使用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水戶。
第二十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戶,超計畫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超計畫累進加價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水戶,超計畫用水按照地稅部門從高徵收水資源稅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用水戶應及時繳納超計畫累進加價水費或水資源稅,逾期繳納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其他市轄區、縣城市規劃區域內用水戶的計畫用水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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