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8.15
- 實施時間:2004.08.15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範圍和控制範圍,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範圍為引水暗渠覆蓋面、引水渠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外緣分別向外延伸5米的陸地區域,經過河道的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範圍為引水渠道外緣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500米的河道區域。
(二)黑河引水管渠的控制範圍為引水管渠保護範圍兩側外緣分別向外延伸20米的陸地區域。”
二、第六條修改為:“嚴格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範圍和控制範圍內的管理,確因建設需要進行築路、敷設各種管線等設施建設行為的,建設單位應徵得水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並經水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建設工程審批手續。
按前款規定進行有關設施建設,其施工單位應按照管渠和輸水安全的要求進行施工,並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門或水工程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三、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植樹、建墳、打樁、鑿井、鑽探、爆破、採石、挖砂、開溝修渠、考古發掘、挖坑、取土。”
四、刪除第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管理辦法(修正)
(199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黑河引水管渠的保護管理,確保輸水安全,保障城市經濟發展和市民生活需要,根據《陝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規定,結合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範圍和控制範圍內進行的生產建設及其他有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黑河引水管渠,是指千戶村水廠、曲江水廠外至周至縣黑河引水堤壩的輸水暗渠、構築物以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石砭峪水庫、灃峪河徑流、田峪河徑流等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下同)。
第三條 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範圍和控制範圍,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範圍為引水暗渠覆蓋面、引水渠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外緣分別向外延伸5米的陸地區域,經過河道的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範圍為引水渠道外緣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500米的河道區域。
(二)黑河引水管渠的控制範圍為引水管渠保護範圍兩側外緣分別向外延伸20米的陸地區域。
在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範圍和控制範圍內,應設立明顯的永久性識別標誌。
第四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黑河引水管渠的保護管理工作。
向黑河引水管渠輸水的石砭峪、灃峪、田峪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並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指導。
黑河引水管渠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土地、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引水管渠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保護黑河引水管渠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對保護黑河引水管渠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嚴格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範圍和控制範圍內的管理,確因建設需要進行築路、敷設各種管線等設施建設行為的,建設單位應徵得水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並經水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建設工程審批手續。
按前款規定進行有關設施建設,其施工單位應按照管渠和輸水安全的要求進行施工,並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門或水工程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在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危及管渠安全和原水水質的行為: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覆蓋、拆除、塗改或者損壞有關永久性識別標誌、排氣孔、通信設備及其他工程設施;
(三)傾倒、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植樹、建墳、打樁、鑿井、鑽探、爆破、採石、挖砂、開溝修渠、考古發掘、挖坑、取土;
(五)擅自從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黑河引水管渠輸水安全和原水水質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禁止在黑河引水管渠控制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其他危及輸水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水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應對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經常巡查,發現故障應及時搶修。在搶修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協助,不得阻攔和干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徵得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施工單位停止建設,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並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降低或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壞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並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依照《陝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造成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出對違反本辦法的當事人罰款20000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阻礙引水管渠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