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園林條例

(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城市園林條例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95年10月26日
  • 生效日期:1995年10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百科名片

(1995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29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9年11月30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西安市城市園林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西安市城市園林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3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美化城市環境,提供遊人休憩活動園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是指具有一定綠化規模和遊覽、遊樂設施條件,供公共享有的休憩、觀賞和娛樂園地,包括:
(一)綜合性公園;
(二)動物園、植物園、遊樂園和專類園;
(三)文物保護單位的園林;
(四)街頭遊園;
(五)居住區和其他單位附屬的花園、遊園及庭園。
第四條 城市園林發展應當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園林投入,擴大園林面積,提高現有園林的園藝水平;並把城市園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第五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權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管理。
規劃、環保、市容、環衛、市政、文物、宗教、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城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搞好城市園林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或者捐資建設城市園林項目。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園林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檢舉損害城市園林設施及綠化成果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城市園林建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縣城鎮總體規劃,編制本縣城鎮園林建設發展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市城市園林規劃布局標準及綠化指標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園林項目,必須符合城市園林建設發展規劃和標準。城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參與城市園林項目的審查。城市規劃確定的和已建成的園林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 按照城市園林建設發展規劃,屬於國家投資建設的園林項目,由市或者區、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屬於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園林項目,由投資者負責建設,並接受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指導。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公園或者改造公園,除水面外,其綠地面積不低於陸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應當按照規劃建設園林項目,其建設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預算。園林項目必須與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規劃設計應當利用現有的地形地貌,以水面、植被為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在文物古蹟或者風景名勝區周圍建設園林項目,應當保持傳統風貌和歷史格局,建築造型、體量和色彩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在綜合性公園周圍進行建設,建築造型應當與園林景觀相協調。園林雕塑造型設計應當優美、雅致,充分體現歷史文化或者現代風貌,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四條 街頭遊園應當以綠化為主,配備相應的設施,方便遊人;居住區的花園、遊園、庭園綠化應當相對集中,並配備必要的兒童、老人、殘疾人活動設施;單位附屬的花園、遊園、庭園應當與單位建築和功能相協調,符合城市綠化標準。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的保護與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綜合性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遊樂園、專類園和街頭遊園,由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二)文物保護單位的園林,由文物管理單位或者園林管理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供公共享用的花園、遊園、庭園,由居住區的管理單位負責;
(四)單位的附屬花園、遊園、庭園,由其主管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城市現有的園林用地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園林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以出租、轉讓等方式改變用地性質。因城市規劃變更或者市政建設確需占用或者改變園林用地性質的,市城市規劃或者市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徵得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經批准改變園林用地性質的,必須就近補償相應的園林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城市市政公用管線不得穿越城市園林上空;確需從地下穿越園林的,須經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護園林植被和設施,保證遊人安全。對綠化成果、園林用地及設施造成損害的應予賠償。經批准砍伐的樹木,應按伐一栽三的原則,在園林管理部門指定的區域和規定的時限內補栽。
第十九條 公園內舉辦展覽、文體表演及其他活動的,應當符合公園的性質和功能,不得損害公園植被、設施和環境質量。?在園內局部舉辦展覽、文體表演及其他單項活動的,由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在公園舉辦民眾性大型活動的,應經市公安部門、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綜合性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遊樂園及專類園已有的水面、植被應當保持原有比例和面積,不得擅自減少或者改變用途。
在園林內設定為遊人服務的商業攤點、遊樂設施、娛樂場所和廣告標誌,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控制數量。
第二十一條 綜合性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遊樂園、專類園門前廣場不得擅自擺攤設點。
第二十二條 園林門票和園內遊樂設施、展覽及其他活動的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園林的植物、動物、設施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園林植物栽植和養護的技術規程,加強養護和管理;
(二)加強對觀賞動物的飼養、保護、繁育和研究;
(三)保持建築物和遊樂、服務等設施的整潔完好、標牌齊全完整、文字規範;
(四)依法保護古樹名木、文物古蹟、優秀近代建築物,並設定標誌和說明;
(五)遊樂設施應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
(六)動物、植物須經動植物檢疫部門檢疫合格後,方可引進、交流、交換、展覽。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的環境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園林清潔,環境衛生設施完好;
(二)保持水體清潔,符合觀賞標準;
(三)保持安靜,噪聲不得超過環境保護標準;
(四)不得焚燒枝葉、垃圾及其他雜物;
(五)不得設定影響園林景觀的廣告;
(六)不得向園林排放煙塵或者有毒有害氣體;
(七)不得亂堆垃圾、渣土,亂倒污水、糞便及其他污物。
第二十五條 城市園林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猛禽、猛獸和水上活動、遊樂設施等重點部位的管理,保障遊人安全;
(二)電動設備、遊樂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佩證上崗,嚴守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安全運行;
(三)除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外,其他車輛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園林;
(四)園林不得超容量接納遊人,節假日和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指派人員維護秩序;
(五)保持遊覽路線和出入口暢通,遊船、便橋、遊樂設施應當有安全保障和事故防範措施。
第二十六條 遊人應當文明遊園,愛護綠化成果,保護園林設施,維護公共秩序,遵守遊園守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紙屑、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在建築物、公共設施、樹幹上塗寫、刻畫和貼掛;
(三)攀折樹枝,隨意採摘花卉、果實;
(四)損毀園林設施及設備;
(五)傷害動物;
(六)擅自營火、燒烤、宿營;
(七)攜帶槍枝彈藥、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
(八)其他有損於園林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責令停止侵害,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一)向園林排放污水的;
(二)向園林排放煙塵、有毒有害氣體的;
(三)噪聲超過環境保護標準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按管轄許可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從侵占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或每件處以十元罰款;造成園林用地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出租、轉讓城市園林用地以及其他改變園林用地性質的行為;
(二)園林用地比例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
(三)擅自在園林內設定遊樂設施或者其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四)擅自在園林內設定商業網點、娛樂場所、廣告標誌的;
(五)各類管線擅自穿越園林的;
(六)擅自在園林內舉辦展覽、文體表演以及其他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 在園林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園林管理單位,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紙屑、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的;
(二)在建築物、公共設施、樹幹上塗寫、刻畫和貼掛的;
(三)攀折樹枝,採摘花卉、果實的;
(四)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雜物的;
(五)亂堆垃圾、渣土、亂倒污水、糞便及其他污物的;
(六)車輛擅自進入園林內的;
(七)擊打園林內觀賞動物或者向園林內觀賞動物亂投雜物的;
(八)其他損害園林公物的。
違反第(一)項的,處以五元罰款;違反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處以五元以
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的,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第(七)項、第
(八)項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因園林管理責任造成遊客傷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拒絕、阻撓園林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所處的罰款,全部上繳同級地方財政。園林公物受損的賠償費應當用於園林建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園林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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