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已經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 發布部門:西安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陝西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03月27日
  • 發布日期:2014年03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6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植樹造林與綠化
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調研,

條例全文

(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4年3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護並重的原則,注重生態與景觀相協調,突出古城風貌和歷史文化特色。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資金及綠化用地,保證城市綠地面積逐年增長。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等多種形式的城市綠化活動。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並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價格、財政、市政公用、交通、水務、文物、環保、房管、農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 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及其他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的宣傳教育,動員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城市綠化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綠化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轉化套用,選育、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節水耐旱及兼顧冬季綠化美化效果的新優植物品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增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性和觀賞性。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鼓勵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種植花草樹木,綠化環境。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閻良、臨潼、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所在區、縣城市管理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和各類綠地的面積、控制原則、功能形態、分期建設計畫、建設標準。
第十一條 規劃、城市管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對下列區域劃定城市綠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兩側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及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
因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對城市綠地布局進行調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變更或者調整綠線的,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徵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按照規劃審批許可權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
第十三條 代征綠地是城市公共服務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轉讓。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代征綠地的位置、規模和四至界限,負責辦理代征綠地用地審批、土地登記等相關手續。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建設用地單位辦理產權移交手續,實施綠化任務並進行日常管理維護。
政府儲備項目或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已完成征地補償、拆遷安置、達到土地平整條件的代征綠地移交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並簽訂《代征綠地移交書》。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居住區不低於35%,其中集中綠地面積應當不低於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10%;
(二)學校、文化體育設施、機關團體等單位不低於35%;
(三)醫院、療養院不低於35%,衛生院及婦幼保健、衛生防疫站不低於25%;
(四)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項目不低於25%;
(五)園林景觀路不低於40%;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不低於30%;紅線寬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不低於25%;紅線寬度小於40米的道路不低於20%;
(六)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項目不低於40%,並應當建設寬度不低於50米的衛生防護林帶;
(七)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列入舊城改造區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達不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可比照規定的標準降低5%。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綠地面積。
獨體建築、文物保護街區確因條件限制,綠地面積達不到本條規定標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的綠地面積繳納綠地補償金。綠地補償金應當上繳同級財政,專款用於綠地補建。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與綠地控制指標和綠化設計方案審查。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竣工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竣工驗收,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居住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製作綠地平面圖示牌,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項目優先使用鄉土植物,注重市樹、市花種植,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種植行道樹應當選用高大濃蔭樹種。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城市山體、水系、綠地等自然環境,建設以林蔭道為主連線公園、遊園、街頭綠地、風景名勝、歷史古蹟的綠色廊道。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核定建設工程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
新建管線、新種樹木,應當本著後建讓先種、後種讓先建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 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和資格。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規範,確保質量,並接受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本市建立園林綠化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對在本市承接綠化工程的企業實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園、綠化廣場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鼓勵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築在符合建築規範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地理氣候特徵,制定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的技術規範,對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實施臨時綠化。
第二十三條 開發利用城市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建設規範,不得改變綠地性質,地下空間頂部覆土厚度應當滿足喬木正常生長需要。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地按照下列分工負責養護管理:
(一)使用市、區、縣政府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鐵路、公路、機場、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別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綠地由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六)其它城市綠地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標準,向社會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養護管理責任人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對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標準對城市綠地進行養護管理,並建立養護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 已建成的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綠地和二環路以內已建成的公園、廣場綠地,由市人民政府確認為永久性綠地,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永久性綠地不得改變綠地性質。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
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改變已建成城市綠地性質的,應當補償相應的綠地面積和綠化建設費用;改變規劃城市綠地性質的,應當補償相應的綠地面積。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區範圍內屬區管綠地的,由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屬市管綠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二)閻良、臨潼、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範圍內的,由區、縣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後,占用人應當及時退還並恢復綠化原狀。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
占用人應當按照批准的面積和期限占用城市綠地,並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綠地補償金。
第三十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對樹木進行修剪。
城市道路、鐵路、公路兩旁的樹木生長影響架空線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別由城市管理、鐵路、交通部門及時組織修剪。
有關單位為搶險救災或者處理事故,可根據險情對樹木先行修剪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在險情排除後七日內應書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 城市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物體;
(三)取土、焚燒,傾倒垃圾、有害液體或者堆放雜物;
(四)擅自設定廣告、擺攤設點、停放車輛;
(五)擅自拆除綠籬、花壇或者剷除草坪;
(六)污染、損壞建築小品及遊藝、休息、澆灌、照明等綠化附屬設施;
(七)其他損毀綠地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樹木。
因建設工程無法保留或者嚴重影響居住安全、採光及道路、管網等公共設施運行安全,需要移植樹木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樹木無移植價值的,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砍伐。
第三十三條 移植或者砍伐樹木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在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區範圍內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及城市道路範圍內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二)在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區範圍單位、居住區內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三)在閻良、臨潼、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範圍內的,由所在區、縣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四)一次一處移植或者砍伐30株以上,或者單株胸徑40厘米以上的,由市、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對申請移植或者砍伐城市道路、公園綠地的樹木30株以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徵求公眾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經批准移植的樹木,應當公布移植地點,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四條 經批准砍伐國家所有和單位所有樹木的,應按“伐一栽三”的原則,在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予以補栽。無法補栽的,應交納補栽樹木所需費用。
第三十五條 修剪、移植、砍伐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綠化施工標牌,公示施工內容,接受公眾監督。可能影響人身安全的,還應當設立圍擋、護欄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監測預報網路,編制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城市綠化植物的檢疫工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綠化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城市綠化的資源調查、監控預警、服務指導、知識普及,依法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經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二)經依法劃定或者調整的城市綠線;
(三)城市綠化行政許可條件、程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城市綠化監督檢查的情況;
(五)對違反綠化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
(六)承接園林綠化工程企業的信用狀況;
(七)徵收的各種費用標準、依據;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聯動協作機制,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和查處。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各自職責查處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行為,並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經批准占用,期滿後仍占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貌,補交綠地補償金,並按照占用面積處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的罰款;
(二)非養護管理責任人,以修剪名義毀壞行道樹的,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責令按規定補植樹木,並處以樹木價格5倍的罰款;
(三)擅自移植樹木的,責令限期改正;無法改正的,責令按規定補植樹木,並處以移植樹木價格3倍的罰款;
(四)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按規定補植樹木,並處以砍伐樹木價格5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綠地相等面積地段土地基準地價2倍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城市綠化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臨時綠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達到覆土厚度要求,影響喬木正常生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物體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傾倒垃圾、有害液體或者堆放雜物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取土、焚燒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設定廣告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拆除綠籬、花壇或者剷除草坪的,責令限期恢復,並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擺攤設點、停放車輛或者污染、損壞建築小品及遊藝、休息、澆灌、照明等綠化附屬設施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本條例所稱公園綠地,是指向社會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生產綠地,是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本條例所稱防護綠地,是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附屬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中除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工業、倉儲、公共設施、道路等用地中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其他綠地,是指位於城市建設區之外,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第五十一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按照《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28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四十八、對《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款中的“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2.刪除第五條第四款中的“城管執法”,將“房屋”修改為“房管”、“農業、林業”修改為“農林”。
3.將第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項中的“臨潼區、長安區和市轄縣”修改為“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
4.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城管執法部門、”,將“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刪除第二款、第三款。
5.刪除第四十條中的“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將“城管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6.刪除第四十一條中的“並由城管執法部門”,將“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7.刪除第四十二條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督促改正,並”,將“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8.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中的“城管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9.刪除第四十四條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將“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重新制定《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國際旅遊城市,2010年我市又獲得了國家園林城市稱號。今年,隨著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工作的開展,對我市城市綠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委市政府歷來非常重視城市園林綠化立法工作。1990年,我市頒布了《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並於1999年、2004年和2010年進行了三次修正。二十多年來,條例促使我市城市園林綠化事業步入了投資力度加大、建設速度加快、發展水平增強的較好歷史時期,對規範和加強我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為我市成功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以及城市建設的調整發展,原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日趨複雜的現實需要。同時,近幾年國家相繼出台了《城鄉規劃法》、《物權法》,住建部出台修訂了《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範。雖然我市條例經過三次修正,但都未做較大改變,內容已顯現出明顯滯後性,且國內同類城市園林綠化地方性立法工作日趨完善,促使我市必須加快相關立法進程。因此,重新制定條例,對於我市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具有重要意義,也十分必要。
二、起草草案的法律、法規依據和起草過程
起草草案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北京、濟南、鄭州、昆明、成都等城市好的做法和有益經驗。
修訂《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是我市2013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項目。我們及時成立了條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學習借鑑了外地城市在綠化立法方面好的經驗和做法,在廣泛學習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以及近年來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實踐,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廣泛徵求了綠化專家、學者以及各區、縣園林部門的意見。隨後又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反覆修改和完善。2013年7月29日草案報送市法制辦後,市人大法制委、城建環資委提前介入,參與草案的修改。8月19日市法制辦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意見,9月6日又書面徵求了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的意見,並進行了修改完善。9月27日,市法制辦又就草案部分內容召開了社會公眾參加的立法聽證會,會後再次對草案進行了修改。2013年10月8日經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最終形成了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綠地率指標。
為了保證城市綠地面積不斷增加,環境不斷改善,草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市的實際情況,在第十二條中規定了不同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指標,並適當提高了新建項目綠地率指標。同時,考慮到實際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規定“屬於改造項目或者明城牆以內新建項目的,其綠地率指標可以降低,但降幅不得超過5%;屬於明城牆內改造項目的,降幅不得超過8%。在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二)關於綠化設計方案的審查。
草案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對建設項目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綠化設計方案採取了分類審查的規定,明確了城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參與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對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化等綠化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直接進行審查。
同時,為了保證經審查的方案落到實處,草案還在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竣工驗收,綠化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實現了從設計方案到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
(三)關於資質管理。
為了規範城市綠化工程市場秩序,加強對綠化企業的監管力度,保證綠化建設的工程質量。草案根據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在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和資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市外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交驗資質和資格證書”。
(四)關於立體綠化和綠地地下空間利用。
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各類建設項目對土地資源的需求不斷增大。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城市綠化面積持續穩定增長,提高城市生態環境效益,以空間換綠地,使綠化從平面走向立體,進一步拓展城市綠化的發展空間,是城市綠化的新方向,是有效美化城市的新舉措。草案在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分別對立體綠化和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作出了規定,以充分利用城市空間,美化城市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
同時,為了配合我市治污減霾工作,減少揚塵污染,草案還在第十九條規定,“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六個月內未開工建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臨時綠化,滿足以植物覆蓋裸露土地、防治揚塵的要求”。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進一步促進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在《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重新制定綠化條例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了27條修改意見和建議。
常委會後,法工委紮實細緻的開展了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相關調研和修改工作。一是通過在西安人大網公布條例草案全文,在西安日報、西安晚報刊發訊息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二是多次組織召開了座談會,分別聽取了市政府相關部門、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委會委員,部分區(縣)市容園林局、綠委辦、園林管理站、駐區(縣)單位、建設單位、綠化企業及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三是組織了2次實地調研,深入考察了我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完成後綠化恢復、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的規劃建設、立體綠化和城市道路綠化提升改造工作的情況。四是委託部分區、縣人大常委會組織座談會,徵求區、縣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五是赴南寧、武漢、鄭州進行綠化立法調研,重點了解綠化規劃、綠線制度、代征綠地和相關部門在行政處罰銜接方面好的經驗和做法。
12月11日至13日,法工委組織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市法制辦、市容園林局、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之後將徵求意見稿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制委委員、法工委委員、相關單位徵求意見。
12月16日,法制委召開第十二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城建環資委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和徵集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活動的組織領導。委員會審議認為,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等多種形式的城市綠化活動。據此在第四條增加相關內容作為第二款。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應當加大城市綠化宣傳教育力度,把城市綠化工作從專業人員的責任逐步拓展到全體市民的自覺行動上來,提高市民的綠化、美化意識。故增加了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及其他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的宣傳教育,動員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城市綠化活動,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等相關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二、關於對綠地的保護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城市綠化規劃對綠化工作非常重要,一定要制定好綠地規劃、守住城市綠線。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明確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主要內容;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明確變更綠線的批准許可權,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等內容。故增加了相關規定,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十一和十二條。
徵集意見過程中部分單位提出,草案中對代征綠地的規定不夠詳細。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對代征綠地的性質、登記、日常管理和產權移交等工作進一步明確細化。由此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的內容細化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城市建成綠地的保護力度,防止城市綠地被隨意變動、侵害。因此,增加了由市政府確定永久性綠地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永久性綠地不得改變綠地性質的相關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解決好城市建設過程中破壞綠地的問題。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並細化改變條件、程式和補償措施。故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進行修改增加了相關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三、關於綠化植物選擇與綠色廊道建設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選用樹種上要符合北方城市特點,重視綠化效果。委員會審議認為,城市綠化項目應優先使用鄉土植物,注重市樹、市花種植,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行道樹應選用高大濃蔭樹種。故增加了相關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市綠地總體面積不小,但缺少大面積、成片的城市林地和林帶。徵集意見過程中也有單位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建設綠色廊道的相關規定。委員會審議認為,綠色廊道可以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生活品質、促進旅遊及相關產業發展。因此,增加了由市政府建設綠色廊道的相關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園林部門對易在小區、家庭種植的植物進行推薦、指導,鼓勵民眾美化環境。由此,增加了實施開放式綠化、鼓勵並指導進行立體綠化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四、關於移植或者砍伐樹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慎砍樹,對移植或砍伐樹木增加論證、公示等環節。故增加組織專家論證、徵求公眾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和公布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徵集意見過程中有單位提出,對經批准砍伐樹木應當進行補栽。因此,增加了經批准砍伐國家所有和單位所有樹木的,應按“伐一栽三”的原則,在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予以補栽。無法補栽的,應交納補栽樹木所需費用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徵集意見過程中有單位提出,綠化項目採用樹種比例、無移植必要樹木的標準,《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有明確規定,不宜重複。據此,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十四、二十九條。
五、關於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個人的管理
徵集意見過程中部分單位提出,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園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建議增加綠化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明確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規範,確保質量,並接受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園林綠化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對在本市承接綠化工程的企業實施信用管理。故增加了相關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徵集意見過程中有的單位建議,增加園林部門制定城市綠地養護標準、提供養護技術指導和服務的內容。委員會審議認為,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標準,為養護管理責任人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對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標準對城市綠地進行養護管理,並建立養護管理檔案。據此增加了上述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城市公共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已經取消。據此,將草案第十條第三款刪除。
徵集意見過程中有單位提出,《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對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市外單位和個人應當交驗資質和資格證書;綠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均有明確規定,不宜重複。據此,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十七條。
六、關於增設監督檢查一章
徵集意見過程中部分單位建議,增加監督檢查工作內容。委員會審議認為,監督檢查是落實城市綠化工作的關鍵環節。因此增加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綠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城市綠化信息管理系統,依法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建立舉報制度,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等方面的內容。故增加監督檢查一章,內容包括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和四十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
鑒於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對城市綠地範圍內的禁止行為進行了補充,對於新增行為規定了相應罰則。因此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細化後與第三十三條部分內容整合,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
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條例有關文字作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提出了《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五十二條。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綠化事業發展和管理的實際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建議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調研

為做好《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一審後的修改工作,11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城建環資委委員和法制委委員對我市綠化工作進行了實地調研。市市容園林局相關負責同志陪同調研。
調研人員分別視察了雁塔區大寨路恆大希望城、碑林區西荷花園和雁塔區金鼎大廈,詳細了解了居住區綠化、垂直綠化和屋頂綠化等項目,詢問了項目設計、施工建設、植被配置、栽種灌溉、後期養護和管理等情況。委員們還重點考察了捷運二號線地面段,就我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完成後,綠化恢復情況問題進行了調研。
調研結束後,法工委組織召開座談會。會上,市市容園林局副局長吳雪萍匯報了我市作好國家園林城市建設的有關情況和《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及工作中需解決的問題。與會人員圍繞如何完善城市綠地建設和發展指導思想,現有管理體制能否滿足園林綠化保護的需要,能否推進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等問題進行了熱烈的交流和討論,對條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將徵集到的意見、建議整理歸納,作為統一修改條例草案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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