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 地區:西安
- 對象:城市房屋使用
- 目的: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修訂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相關報導,
修訂條例全文
(2003年12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3月31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2015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 2015年11月19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三章 房屋安全使用義務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電梯、供水、供熱、供電、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進行的管理活動,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屬地管理、預防為主、合理使用、規範治理的原則,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監督管理。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協助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監、建設、規劃、城市管理、教育、文化、體育、宗教、衛生、商務、國土資源、財政、市政公用、工商、公安、質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危險房屋治理中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新聞媒體、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公眾安全意識。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承擔房屋質量安全責任,履行保修和質量缺陷治理義務。但因使用不當、第三方責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除外。
第十條 業主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業主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代管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
(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
(三)白蟻防治;
(四)安全隱患排除;
(五)危險房屋治理;
(六)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二條 採取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措施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業主、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可以與房屋代管人、使用人約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建築區劃實行委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行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十五條 房屋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三章 房屋安全使用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代管人、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性質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履行房屋安全使用義務。
房屋使用人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並配合做好房屋的檢查、維修、養護、安全鑑定和危險治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拆除、破壞牆體、梁、板、墩、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三)超標準加大房屋荷載;
(四)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五)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六)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七)開挖、擴建地下室;
(八)在屋面違章搭建;
(九)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房屋裝飾裝修,屬公共建築的,應當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備案手續;屬居民住宅的,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登記。
第十九條 房屋裝飾裝修或者維修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施工人員應當接受利害關係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居民委員會的現場察看。
利害關係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居民委員會發現房屋裝飾裝修或者維修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條 進行管線開挖施工、地下設施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
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周邊區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保存原始記錄;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有資質單位跟蹤監測施工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狀況。
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害的,施工單位應當予以治理、修復,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房屋本體進行供水、供熱、供電、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施工及房屋維修、養護、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區域公示,並採取專項防護措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害的,施工單位應當予以治理、修復,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鼓勵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有蟻害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託並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鑑定是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的鑑別和判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鑑定應當由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按照專業規範、標準和規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出具的鑑定結論應當客觀、真實。
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是認定房屋使用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牆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危險症狀的;
(二)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築的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
(三)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進行管線開挖施工、地下設施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致使周邊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鑑定結論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並報送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一定區域內大量房屋受損的,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受損房屋進行鑑定。
第二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轄區內房屋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建設單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並告知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應當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鑑定委託書;
(二)委託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租賃契約或者能夠證明與鑑定房屋有相關權利的有效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有明顯險情的房屋,鑑定機構應當先行鑑定,並要求委託人補交前款規定材料。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進行鑑定。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鑑定。鑑定期間不得停止正在採取的安全措施。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房屋安全鑑定,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情況複雜或者需要跟蹤監測的,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期限可以延長,並向委託人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二條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託人,並向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人、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覆核。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覆核,並出具覆核結論。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四條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督促、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採取相應治理措施。
經鑑定不屬於危險房屋,但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
第三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對危險房屋設定防止他人進入的圍欄或者明顯的警示標誌,並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採取治理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的,可觀察使用;
(二)採取治理措施後解除危險的,可繼續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他人安全和相鄰建築的,應當停止使用;
(四)整幢危險已無維修價值的,應當立即整體拆除。
對採取第一款第二項治理措施的房屋在危險解除前,及採取第三項、第四項治理措施的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將其出租、出借。
第三十七條 房屋出現險情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時排除險情,並向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告。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重大險情的,區、縣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應急搶險。
第三十八條 因治理危險房屋、排除房屋險情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者遷移、拆除危險房屋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及妨礙危險房屋治理的其他設施設備的,相關權利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九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停止使用;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或者不停止使用的,可以依法採取措施,暫時強制其停止使用該房屋:
(一)出現局部垮塌的;
(二)隨時有垮塌危險的;
(三)其他可能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第四十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危及毗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採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
第四十一條 經鑑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其納入舊城區改造範圍,有計畫地組織實施危舊房屋改造。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監督、指導房屋安全鑑定;
(四)督促、指導危險房屋治理;
(五)組織房屋使用安全培訓;
(六)依法查處房屋使用安全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安監、建設、規劃、城市管理、教育、文化、體育、宗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範房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行為,監督管理建築工程質量、裝飾裝修工程和既有建築幕牆使用安全;
(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違法建築的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違法建築的查處;
(五)教育、文化、體育、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組織開展本系統公共建築的安全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和危險房屋排查。
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使用安全普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
第四十六條 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實現信息共享。
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存在安全隱患房屋檔案,對隱患房屋進行登記,明確監管責任人,掌握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的基本狀況等相關信息,並錄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統。
第四十七條 建築區劃實行委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義務,加強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安全狀況日常檢查。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並向全體業主通報。房屋出現險情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八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房屋出現險情的,應當及時向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和超高層建築,建設單位應當留有監測儀器和線路位置,設定建築結構性能監測系統。
在大型公共建築和超高層建築中舉行集會或者因人流密集,可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啟動監測系統進行實時監測。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有權向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舉報或者投訴。
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反饋;對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至(六)項規定,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七)、(八)項規定,開挖、擴建地下室或者在屋面違章搭建的,由區、縣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具虛假鑑定結論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委託房屋安全鑑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將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的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的,由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或者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危及毗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對報請審查批准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千家萬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明確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與義務,對於積極預防和有效應對房屋使用安全問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4年頒布實施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為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職責提供了法制保障,對我市規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髮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房屋建築面積不斷增大,建築結構形式日趨複雜,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條例相繼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根據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實際情況,對該部法規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修訂條例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青島、成都等城市在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好的經驗和做法。
條例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安全使用義務、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我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進行了規範,共八章五十九條。
條例已經2015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請審查批准。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2004年頒布實施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為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職責提供了法制保障,對我市規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市房屋建築面積不斷增大,建築結構形式日趨複雜,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條例相繼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根據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實際情況,對該部法規進行修訂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常委會會後,法工委通過多種方式面向不同群體廣泛徵求對修訂草案的意見建議。1.將修訂草案及說明傳送法制委、法工委委員徵求意見;2.在西安人大網公布修訂草案全文,通過西安日報、西安晚報發布訊息,徵求市民民眾意見;3.赴蓮湖區、戶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城改辦實地調研,了解不同區域、行業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4.書面委託區縣人大常委會徵求區縣相關單位意見;5.書面徵求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意見;6.徵求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建議。
9月14日至17日,法工委會同市房管局、市法制辦、市人大城建環資委等相關部門,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之後,及時將徵求意見稿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制委委員、法工委委員、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徵求意見;通過報刊網路,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在此基礎上,分別召開有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城市管理局等20多個市級部門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同時,針對集體土地上合法建造並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可否納入法規調整範圍的問題,專門召開了市區縣住建部門座談會,進行了研究討論。
10月14日,法制委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城建環資委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徵集到的意見和立法調研了解到的實際情況,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討論了修訂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章節設定
委員會審議認為,修訂草案“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一章的規定不僅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還包括具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日常管理責任。修訂草案“房屋安全使用”一章應當從房屋使用、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等不同角度,對業主、代管人、使用人、施工單位等不同主體提出義務性要求。“安全監督檢查”一章不應局限於房屋使用過程的安全檢查,還應包括市區縣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應當履行的監管職責和日常檢查義務。因此,將上述章節的名稱分別修改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安全使用義務”、“監督檢查”,同時對相關章節的順序作了調整。
二、關於總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城建環資委提出,建議對條例適用範圍進行修改,將我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房屋全部納入法規調整範圍。立法調研中有的單位提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屬於房地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管理。不應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安全管理納入法規調整範圍。市區縣住建部門座談會上很多單位提出,不同性質土地上房屋建設的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有所不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調整範圍。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建設行為的監管相對薄弱。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不宜採取相同的管理模式。建議不要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納入法規調整範圍。我們了解到,對集體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否納入法規調整範圍,其他城市大多採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同時,《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已經對村鎮建設和管理活動進行了規範,明確了村民住宅建設的質量和安全責任。因此,修訂草案修改稿未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納入法規調整範圍。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對房屋的概念界定不清,建議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予以明確。根據委員意見,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定義明確為: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進行的管理活動,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和監督檢查,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調研中有的單位提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行政管理的底層單位,承擔了大量社會管理職能。以其現有的人力物力,很難完成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故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進行了修改,明確為:督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協助區縣房管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四款。
委員會審議認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建立,避免不同區縣、開發區救助體制構建出現重大差異。立法調研中有的單位提出,“確有困難的特殊困難家庭”的界定沒有硬性標準,建議予以修改,故將該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危險房屋治理中確有困難的低收入家庭,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關於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確定應當考慮到設計、施工導致的安全問題。立法調研中很多民眾反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應簡單地明確為業主,應當本著公平公正和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進一步研究論證。城建環資委提出,修訂草案規定的執法主體的職權不能確保房屋使用安全監管到位,建議增加相關部門職責。委員會審議認為,房屋使用安全事關民眾切身利益。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相關主體應當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政府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承擔監管責任;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房屋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業主、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代管人、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責任範圍內房屋使用安全義務,承擔使用安全責任。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範圍應當限於檢查維修養護,委託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等。因此,增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承擔房屋質量責任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條。同時,在監督檢查一章增加市區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履行的監管職責,分別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至四十五條第一款。
鑒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業主的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對房屋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定了明確的責任構成、責任方式和責任主體。為了避免重複,節約立法資源,明確損害賠償責任,將修訂草案中關於業主的確認的規定予以刪除。同時,增加關於房屋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規定,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四、關於房屋安全使用義務
立法調研中有的人提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開挖、擴建地下室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嚴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建議對其予以禁止,並設定相應罰則。為了制止上述違法行為,參考其他城市立法經驗,增加了禁止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開挖、擴建地下室的規定,分別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六、七項。
委員會審議認為,修訂草案關於施工安全防護的規定較為籠統,不便於實際操作。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將施工安全防護的規定予以細化,明確進行管線開挖施工、地下設施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或者在房屋本體進行供水、供熱、供電、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施工及房屋維修、養護、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的不同階段履行的義務和治理、修復、賠償責任,分別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十一條。
城建環資委提出,建議增加相關白蟻防治的內容。立法調研了解到,白蟻的危害在我市雖不甚突出。但蟻害的發生,對房屋使用安全影響極大。故增加鼓勵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有蟻害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託並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的規定,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同時,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相關審議意見,將修訂草案中關於超標準增大房屋使用荷載等房屋裝飾裝修的相關規定與《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進行了銜接。
五、關於房屋安全鑑定
立法調研中有的人提出,建議明確房屋安全鑑定與房屋使用安全的關係。委員會審議認為,房屋安全鑑定是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的鑑別和判定。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是認定房屋使用安全狀況的依據。故對房屋安全鑑定的概念進行了明確,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審議認為,修訂草案已將拆改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和增加房屋設計荷載的行為列為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為,且設定了相應的罰則。本著一事不二罰的原則,不應在委託鑑定的情形中再次將其列出,再設定罰則。同時,鑒於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故不宜要求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房屋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因此,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的規定予以刪除。
立法調研中有的人提出,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只能對房屋使用安全現狀進行鑑別和判定。要求對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周邊房屋使用安全狀況進行鑑定在技術上很難操作。建議施工活動致房屋使用安全受到影響時,再要求建設單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委員會審議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已經明確了施工前、施工期間施工單位的房屋安全檢查和跟蹤監測義務。因施工活動致使周邊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時,才應要求建設單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因此,對因施工活動需要房屋安全鑑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六、關於危險房屋治理
委員會審議認為,修訂草案對拒不遷出危險房屋的行為作出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遷出的規定,沒有強制力,容易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實際工作帶來困難,不利於保證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將該規定修改為:“拒不遷出的,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內容。
立法調研中有的人提出,修訂草案對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的權能限制不應僅局限於出租、出借。對於在此期間轉讓房屋的行為也應予以禁止。因此,增加禁止轉讓在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的危險房屋的規定,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中的內容。
七、關於監督檢查
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千家萬戶,全面掌握使用安全信息十分重要。委員會審議認為,區縣房管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存在隱患房屋檔案,對隱患房屋進行登記,明確監管責任人,掌握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的基本狀況等相關信息,並錄入市房管部門建立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統。實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的動態管理、信息共享。故增加了上述規定,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
立法調研中很多民眾反映,建議增加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檢查、維修、養護義務。委員會審議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是基於物業服務契約,向業主提供維修、養護、管理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有償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義務,加強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安全狀況日常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並向全體業主通報。房屋出現險情的,應當及時向區縣房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報告。故增加了上述規定,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八、關於法律責任
鑒於《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施工未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行為,《陝西省物業管理條例》、《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都設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保證地方性法規的科學性、嚴肅性,故將修訂草案法律責任中關於施工安全防護的罰則予以刪除;同時,將修訂草案中關於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罰則與《陝西省物業管理條例》、《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進行了銜接,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
立法調研中有的人提出,建議明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危及毗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政府部門採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了危險房屋能夠得到及時有效治理,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該違法行為增設了罰則,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條。
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有關文字作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共八章五十九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實際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西安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委員們認為,法制委員會基本採納了第九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有關條款的內容和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12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3次會議,根據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有的委員提出,條例的名稱和第二條的規定中,只適用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不包含城鎮以外的工廠、企業和居住區,根據這一意見,按照《城市規劃法》對城市的界定,城市包括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的居民點。為此,將法規的名稱修改為“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體土地上的公益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2、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危險房屋防治管理。”為使條例各章的內容與總則的該條相協調,將第二章的名稱修改為“房屋結構安全管理”,第三章的名稱修改為“房屋安全鑑定管理”,第四章名稱修改為“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3、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的文字結構不夠合理,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結構和用途,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4、根據委員的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中增加了禁止“在住宅房屋記憶體放、經營酸、鹼、易燃、易爆等腐蝕性,危險性物品的性”的規定,作為該條的第五項。同時,將該條第四項修改為禁止“拆除、破壞消防、煙道、通風道、燃氣管道等設施的”行為。
5、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項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刪去。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有關條款的順序做了調整,有關條款的文字做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提出了《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表決稿基本成熟,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西安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委員們認為,法制委員會基本採納了第九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有關條款的內容和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12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3次會議,根據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有的委員提出,條例的名稱和第二條的規定中,只適用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不包含城鎮以外的工廠、企業和居住區,根據這一意見,按照《城市規劃法》對城市的界定,城市包括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的居民點。為此,將法規的名稱修改為“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體土地上的公益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2、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危險房屋防治管理。”為使條例各章的內容與總則的該條相協調,將第二章的名稱修改為“房屋結構安全管理”,第三章的名稱修改為“房屋安全鑑定管理”,第四章名稱修改為“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3、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的文字結構不夠合理,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結構和用途,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4、根據委員的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中增加了禁止“在住宅房屋記憶體放、經營酸、鹼、易燃、易爆等腐蝕性,危險性物品的性”的規定,作為該條的第五項。同時,將該條第四項修改為禁止“拆除、破壞消防、煙道、通風道、燃氣管道等設施的”行為。
5、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項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刪去。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有關條款的順序做了調整,有關條款的文字做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提出了《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表決稿基本成熟,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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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西安市人大公告公布《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業主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屬於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業主、國有或集體所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可以與房屋代管人、使用人約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承擔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及委託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安全隱患排除、危險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條例》同時規定,房屋使用人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禁止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拆除、破壞牆體、梁、板、墩、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禁止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禁止超標準加大房屋荷載;禁止降低底層室內標高;禁止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禁止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禁止開挖、擴建地下室;禁止在屋面違章搭建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管線開挖施工、地下設施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施工單位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在房屋本體進行供水、供熱、供電、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施工及房屋維修、養護、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區域公示,並採取專項防護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