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

西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開採造成地質災害,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而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
  • 地點:西安市
  • 類型:條例
  • 相關內容:地下水資源管理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開採造成地質災害,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下水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下水資源的義務。對保護地下水資源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地下水開發利用現狀,編制地下水資源保護利用規劃。
第六條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地下水動態監測,定期開展區域地下水評價。根據地下水動態監測和評價結果、供水水源情況劃定地下水禁採區和限採區,按照有關程式報請批准後公布。
第七條下列區域為地下水禁採區:
(一)嚴重超採區域;
(二)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已到達的區域;
(三)通過替代水源已解決供水問題的區域;
(四)發生嚴重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區域;
(五)重點文物保護區;
(六)其他需要禁采的區域。
地下水禁採區內,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限期封停。
第八條下列區域為地下水限採區:
(一)一般超採區域;
(二)一般文物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三)其他需要限制的區域。
地下水限採區內,嚴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標和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批准需要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工業和服務業建設項目。
第九條開發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興建取水工程。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六區的地下水開採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其他區、縣的地下水開採由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並在30日內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的除外。
第十條承建開發地下水鑿井施工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鑿井施工單位在鑿井前,應當向水行政管理部門提交鑿井方案和資質證明,經水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並在其監督下方可施工。
開發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取水許可審批檔案的,鑿井施工單位不得承建該鑿井工程。
第十一條開發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及其委託的鑿井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檔案批准的取水地點、鑿井深度、開採層段和有關技術規範組織施工。
取水工程及其設施竣工後,開發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取水工程及其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資料;經驗收合格的,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二條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同時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和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質量技術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取用地下水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未經批准不得對外銷售地熱水。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應當以地表水為主,公共供水單位管理和使用的地下水工程,在滿足城市供水需要和確保地下水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供水調度計畫確定的指標取用地下水。
第十六條人工湖泊注水、新建造紙企業以及發電、供熱等需要大量用水的工業建設項目,不得開採地下水。
第十七條開採礦泉水的,應當在勘測基礎上由礦管部門簽署鑑定結論後報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開發利用地熱水應當控制開採量和限定開採井距,防止水源枯竭和井間取水相互影響。
地熱水的開發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
西安城牆以內不得新建地熱水取水工程和增加地熱水取水量。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的規劃和建設。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採取人工回灌、雨水滲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
地熱水供暖以及水源地溫空調取用地下水的,應當採取相應回灌措施。
第二十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較大的,應當分層開採;對已受污染的含水層,不得混層開採。
第二十一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一)將不符合國家回灌水水質標準的水灌入地下;
(二)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三)使用無有效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
(五)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水作肥料;
(六)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七)其他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集中供水區及農村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禁止進行與取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地下水取水工程廢棄的,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取水工程所有人及時填埋取水井。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擅自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和個人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鑿井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承建開發地下水取水工程、承建未經批准的鑿井工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鑿井方案鑿井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對外轉供、銷售地熱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單位處5萬元、個人處5000元以上罰款以及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水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西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做以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西安屬資源性缺水城市,人均水資源占有量350立方米,僅為全省人均占有量的1/3,全國的1/6,世界的1/24。在黑河引水工程建成前,城市用水主要靠抽取地下水,年開採量達4億多立方米,超采1.7億立方米。長期的過量開採,造成了地下水位嚴重下降,形成了大面積降落漏斗,引起不均勻地面沉陷,誘發和加劇了地裂縫的發展,產生了嚴重的環境地質災害。
加之,由於未經處理工業廢水大量排放等原因,市區及遠郊一些河道沿線地下水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嚴重影響民眾的身體健康。
黑河引水工程建成後,市區的地表水日供水能力已達到120萬立方米,可以滿足近期城市用水的需求。為了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止地質災害,維護民眾生命健康,市政府決定有計畫地封停自備水源備井,減少地下水的開採量。截止2006年底已封停市區單位自備井656眼,填埋違章黑井251眼,年減少地下水開採量7000餘萬立方米,有效地遏制了地面沉降。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我市目前地下水仍處於超采狀態,僅城六區年超采9608.79萬立方米,東郊、北郊等部分地區民眾至今還飲用著污染水。
地下水管理保護工作涉及面廣,難度較大。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感到地方法規欠缺,不利於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不少省、市人大代表也多次提議要在地下水管理和保護方面加強立法。因此,市人大2006年將《西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列入了立法調研計畫,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幾次進行專項調研,2007年又將之列入立法計畫。針對我市實際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法規,以規範和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法律法規依據和起草過程
《條例》制定的法律法規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陝西省城市飲用水源區環境保護條例》。並參考了《西安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西安市城市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西安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資源費徵收管理的通知》以及《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海南省經濟特區水條例》等外省、市人大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2007年3月,我局在市法制局的指導下,開始了《條例》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我們及時與市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交換了意見,並充分徵求了基層水利部門的意見。《條例》完成初稿後,我局內部進行了3次討論,又邀請了省水利廳、省水法研究會和部分水資源專家、法律專家討論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上報市政府。
三、《條例》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禁採區、限採區的劃定。主要是依據《陝西省實施水法辦法》來劃定的。不同的是在禁採區內我們將重點文物保護區列入。這是因為,我市的重點文物單位比較多,將重點文物保護區列為禁採區加強這方面的保護是十分必要的。對禁採區要求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對原有的取水井也要限期封停;對限採區,要求嚴格控制取水指標和新建工程,對用水量大的工業和服務業建設項目不得批准取用地下水。
(二)對公共供水單位取用地下水的規定。鑒於我市目前地表水基本可滿足供水需要,但從前年發生的哈爾濱水污染事件中可以看出,一個城市只有單一的水源是不可靠和不安全的,一旦發生故障,將對城市的運轉發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各公共供水單位(自來水公司)原有的水源井,應予以繼續保留,要求其以地表水供水為主,地下水作為調峰和備用水源,在確保城市安全供水、保證取水設施不致長期停運鏽蝕老化的前提下,適量開採地下水。
(三)對發電供熱企業及人工湖泊注水不得開採地下水的規定。這主要是根據國家發改委的產業政策和我市地處西部、缺水嚴重和地下水位下降嚴重的實際制定的。國家發改委在審批項目時明確規定,在北方缺水地區,發電、供熱等企業不得將地下水作為生產水源。我市是個嚴重缺水城市,2004年1月被國家列為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市,在這方面更應該要求嚴格。
(四)對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的規定。這主要是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和政府“三定方案”以及中央、省、市有關規定和《行政許可法》第52條的規定精神制定的,與已頒布的《西安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和《西安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規定也是一致的《行政許可法》第52條明確規定,對緊缺的自然資源的開發,可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有償確權。在我市市區地熱水的開發中,不少項目是用來供暖的,其用水量相當大,不但造成了水資源的浪費,排水也造成了熱污染,根據天津的經驗以及我市的試驗,供暖後的地熱尾水是完全可以回灌的,這樣才能促進地熱水的可持續利用。因此,我們與《西安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相銜接,提出了地熱水供暖應採取回灌措施的要求。
(五)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規定。這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陝西省城市飲用水源區環境保護條例》而制定和提出的。在《條例》中,我們對防止地下水污染、特別是保證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農村飲用水源地不受污染和對廢棄的機井要及時填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規定。
《西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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