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防颱風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防颱風條例》是由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1月29日通過的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防颱風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20年2月1日
  • 通過會議: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颱風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珠海經濟特區內的防颱風活動。
本條例所稱防颱風活動,是指對颱風引發的災害的預防、搶險、救援、災後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防颱風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颱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防颱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防颱風工作機制,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協調解決防颱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政府、街道辦)負責本轄區內防颱風工作知識宣傳和技能普及、預案制定、應急演練、風險隱患排查處置、災情險情報告、人員轉移安置、搶險救災等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政府的指導下制定防災避險應急預案,開展防颱風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按照所在地政府的決定、命令,傳達預報、預警、轉移、避災等信息和收集、上報災情,組織村民、居民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五條市、區政府應當設立防颱風指揮機構。防颱風指揮機構在上級指揮機構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颱風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防颱風指揮機構指揮長由本級政府負責人擔任,防颱風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由本級政府確定。
防颱風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颱風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
鎮政府、街道辦應當明確承擔防颱風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防颱風工作。
第六條市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調颱風災害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
(二)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
(三)組織指導核查災情,發布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
(四)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救助受災民眾;
(五)組織、指導全市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和安置服務工作;
(六)按照許可權分配和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
(七)依法監督、指導和協調搶險救災時期安全生產工作;
(八)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氣象、水務、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海事、港口、口岸、海洋、水文、電力、通信、人防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颱風有關工作。
第七條市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颱風指揮機構與駐珠軍警單位的應急聯動和快速反應機制,加強統一指揮,統籌應急資源和救援力量,保障颱風災害應急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
第八條市、區政府支持防颱風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颱風災害防禦技術,提高防颱風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建立和管理防颱風應急管理信息平台。氣象、水務、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海事、海洋、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將防颱風應急管理所需的數據信息接入防颱風應急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條市政府應當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行政區域防颱風合作,在氣象基礎設施建設、監測預警信息共享、防災減災科研活動、防禦措施通報、聯防聯動等方面形成常態化合作機制。
市政府應當加強與港珠澳大橋管理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部門關於口岸關停、路橋限行封閉等應急措施的會商溝通,並在重點區域建立颱風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接收設施,及時、準確發布颱風聯防聯動信息。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颱風災害風險隱患排查與整治機制,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給予保障。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防颱風活動,服從應急搶險救援指揮,開展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防颱風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防颱風指揮機構應當會同市教育、氣象、水文、海洋等部門和單位編寫全市統一的防颱風知識宣傳讀本。
學校應當將防颱風教育納入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颱風災害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財政支持的颱風災害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提供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等產品和服務,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購買保險方式減少颱風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本市建立市、區、鎮(街道)三級防颱風物資儲備體系。各級防颱風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數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災情險情特點等實際情況,制定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等物資儲備計畫和標準,組織落實物資的採購、收儲、更新等日常管理。
應急管理、水務、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物資儲備標準,督促、指導本行業相關單位開展防颱風物資儲備工作。
區、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物資儲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等情況報送市防颱風指揮機構備案,並接受市防颱風指揮機構統一調配。
第十六條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電重點保障單位名錄,保障機關、醫院、學校、通信、重要水工程和應急搶險等單位的電力供應。
用電重點保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相關要求配備自備應急電源,滿足長時間停電情況下的電力供應需求。
第十七條本市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颱風防禦和搶險救災工作的通信暢通。
第十八條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水重點保障單位名錄,優先保障機關、醫院、學校、通信和應急搶險等單位的用水需求。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緊急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衛生保障機制,明確醫療衛生機構應急隊伍、醫藥器械、應急電源、特種救護車、衛星通信設施等配置標準。
各區至少指定一家達到前款配置標準的醫院。
第二十條各級防颱風指揮機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應對颱風災害的綜合性預案,內容包括區域特點、防禦現狀、防禦重點、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處置要求等。
水務、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業應對颱風災害的行業預案,內容包括行業概況、防禦重點、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處置要求等。
在建工程業主單位、學校、醫院、酒店、港口、臨海石油化工企業、交通運輸企業等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符合本單位特點的專項預案。
前款有防颱風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市防颱風指揮機構的規定定期報送應急預案,並組織專項或者綜合防颱風應急演練,對防颱風責任人進行培訓。
第二十一條水務、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颱風防禦指引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時,應當結合區域颱風災害的特點,提升城鄉整體防災減災標準,科學規劃防潮排澇體系和通風廊道系統。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變配電及輸電網、通信基站、堤防、漁港、避風港、錨地、錨位、航道、航標、水閘、應急避難場所、內河防風水域等建設和布局,按照防禦要求適當提高建設標準。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等應當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提高抵禦颱風災害的水平。
第二十三條沿海路段和易受海水倒灌影響的地區,供電和供排水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防洪排澇要求。沿海路段的地下停車場或者下沉式建築、設施的業主,應當設定符合防禦風暴潮、暴雨需要的擋水設備。
住房城鄉建設、供電和供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防災減災要求制定沿海路段、地下停車場或者下沉式建築的供電和供排水設施的建設標準,加強相關設施的監督檢查,並將相關設施設計圖紙、建設規模和設備的型號、數量等存檔備案。鎮政府、街道辦應當定期開展對擋水設備、供電和供排水設施的巡查。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應當根據人口數量、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標註明顯標誌,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緊急情況下,具備應急避難條件的體育場館、人防設施、旅遊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大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屬地政府和防颱風指揮機構的指令無條件提供相關設施和場地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五條 市、區政府加強颱風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完善颱風災害監測站網,在颱風災害敏感區、易發多發區以及監測站點稀疏區增設相應的監測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主幹道,大型橋樑,機場,碼頭,車站,劇院,體育場館等重要交通設施、公共設施,應當在規劃建設過程中同步建設氣象監測預警設施,並由氣象主管機構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水務、自然資源、海洋、水文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設本行業颱風監測預警設施,提高監測預警水平。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製作動態實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颱風災害預警信號,提升短時臨近預報預警能力。
第二十六條政府相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發布颱風預警信息,同時報送防颱風指揮機構和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
(一)氣象預警信息由氣象部門發布;
(二)風暴潮和海浪的預警信息由海洋預報部門發布;
(三)洪水預警信息由水文部門發布;
(四)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由自然資源部門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應當提高預警預報能力,並加強有關預警預報信息的數據共享。
第二十七條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收到颱風預警信息後,統一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以及通信運營企業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媒體和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傳播。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颱風預警信息。不得向社會發布混淆颱風災害預警信號的近似信號,或者傳播虛假和其他誤導公眾的颱風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八條颱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按照防颱風指揮機構的指令滾動播出颱風災害性天氣實況和防禦指引。通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本地全網用戶傳送應急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遠農村、山區、海島、海域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制宜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颱風預警預報信息。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颱風災害防禦的需要,在學校、醫院、體育場館、景區、機場、高速公路、車站、港口、碼頭等公共場所及鄉村顯著位置,組織設立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
第三十條防颱風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受影響程度和應急預案,宣布採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除承擔搶險救災和保障社會基本運行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上述措施。
第三十一條颱風預警信號生效以後,市防颱風指揮機構根據颱風的發展趨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提前向社會發布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應急處置措施。
市防颱風指揮機構在颱風危險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應急處置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颱風期間可能發生直接威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組織人員轉移避險的,有關區域的政府應當發布決定、命令,告知轉移人員具體的轉移地點和方式,並妥善安排被轉移人員的基本生活。受颱風影響可能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人員,應當按照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自行轉移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集中轉移。
對經勸導或者警告後仍拒絕轉移的,或者在緊急情況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點或者其他危險區域的,組織轉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人員安全。
第三十三條因颱風導致路段、橋樑存在嚴重通行安全隱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施封橋封路措施,同時應當向市防颱風指揮機構報告。市防颱風指揮機構應當向社會及時發布封橋封路的公告。
在颱風危險消除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封橋封路措施,並向市防颱風指揮機構報告。市防颱風指揮機構應當向社會及時發布解除封橋封路的公告。
第三十四條颱風搶險救災期間,防颱風指揮機構可以指揮和動員單位和個人參與搶險救災,可以向單位和個人依法徵用搶險救災所需物資、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等。
搶險救災結束後,防颱風指揮機構徵用的物資、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等應當及時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無法返還、無法恢復原狀或者造成相關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滅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應當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對樹木的抗風加固或者修剪工作。
應急救援、通信和電力主管部門在颱風預警信號生效後,發生影回響急救援或者公共安全緊急情形的,有權決定對樹木採取修剪、遷移、砍伐等必要措施,並按規定通報防颱風指揮機構、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颱風期間,公民,企業經營者,戶外廣告牌、電力設施和管網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對所擁有或者管理的物品、設施、設備應當採取防禦措施確保全全。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業主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時,可以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業主共有設施設備、地下空間排水、物資儲備、樹木修剪加固等防颱風安全管理責任。
颱風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樓道、大門、電梯等醒目位置張貼有關防颱風內容的公告,並加強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巡檢工作,發現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並協助業主或者實際管理人及時整改,並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颱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濱海浴場、景區、自然保護區、公園、遊樂場等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發出警示信息,適時採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海島旅遊經營者在颱風預警信號發布後,應當加強與氣象主管機構、水上客運企業的聯繫,主動獲取氣象、航運等信息,採取提前撤離海島遊客、安置在島遊客、停止組織遊客上島等措施,確保遊客安全。
第三十九條負責海事、港務、漁業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旅遊客船、遊艇、工程船、漁船等船舶配備颱風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設施,並在發布船舶停航規定後,加大現場監督執法力度,發現違規出航船舶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颱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進入本市水域的船舶所有者、經營者、駕駛人員應當主動了解和接收颱風預警信息,執行全市防禦指引,及時採取駛離危險水域、回港避風、轉港避風或者人員上岸等避險措施。
船舶所有者、經營者、駕駛人員不得違反防颱風指揮機構的指令,強令他人冒險從事水上作業。
第四十一條各級政府及防颱風指揮機構應當組建防颱風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和通信等應急救援裝備。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應當按照防颱風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搶險救援。
防颱風指揮機構應當成立應急搶險救援專家組,研究處理搶險救援重大技術問題,為應急搶險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志願參與颱風應急救援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單位和個人志願參與颱風應急救援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可以向災害發生地的鎮政府、街道辦提出申請,由鎮政府、街道辦統一安排和調配。
市、區政府應當支持組建專業化的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
第四十三條颱風災害發生後,災區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或者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緊急情況的,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先期處置措施,並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排爆、滅火、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發生。
第四十四條颱風災害發生後,各級政府應當儘快組織恢復被損壞的通信、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醫療等公共設施。建立颱風災害搶險救援資金保障機制,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式,保障應急救援和災後復產。
屬地政府負責參與應急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人員的飲食、住宿、醫療等後勤保障工作。
第四十五條颱風災害過後,區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交通、民政、農業農村、港口、航道、海事、水務、電力、通信等部門對颱風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核實、評估,組織受災地區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颱風預警信息,或者向社會發布混淆颱風預警信號的近似信號,或者傳播虛假和其他誤導公眾的颱風災害預警信息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的,或者拒不執行人員轉移的決定、命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颱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不按照防颱風指揮機構的指令採取水上防風避險措施,或者強令他人冒險從事水上作業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和配合人員轉移、安置決定而導致需要救援救助的,因救援救助而產生的費用由被救助的單位、個人承擔。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記者從珠海市相關部門獲悉,《珠海經濟特區防颱風條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1月29日通過,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的颱風“天鴿”對珠海造成廣泛而嚴重的影響。2018年颱風“山竹”來臨前,珠海市吸取了颱風“天鴿”教訓,增強了防禦意識,主動採取防禦措施,全市最大限度地減少了颱風造成的損失。珠海市人大相關負責人認為,全面提高珠海市防颱風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針對颱風災害防禦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規,很有必要。
條例共五十一條,總結珠海防禦“天鴿”“山竹”等颱風災害的經驗教訓,在災害的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範。
《條例》提出建立覆蓋市、區、鎮(街)、村(居)的防颱風責任體系,形成以市應急管理部門為主,其他部門齊抓共管、協同配合的颱風災害治理格局;推動構建防颱風信息共享、軍地協同和粵港澳大灣區颱風災害聯防聯動機制。
此外,《條例》還規定政府相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發布與颱風有關的氣象、風暴潮、洪水等預警信息,並報防颱風指揮機構和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統一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以及通信運營企業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明確媒體、通信運營企業的播發義務;加強邊遠農村、山區、海島、海域的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要求公共場所和鄉村顯著位置設立預警信息接收播發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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