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豐縣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發〔2019〕44號)等檔案精神,根據《湖北省建設工程聯合竣工驗收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豐縣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鹹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聯合竣工驗收(下稱“聯合驗收”)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驗收,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完工後,由工程建設單位申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下稱“職能部門”)實施“統一時間、集中組織、一次驗收”的驗收模式。
 第四條 聯合驗收事項
 (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
 (二)土地出讓契約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約定事項履行情況核實
 (三)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備案
 (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五)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核實驗收及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六)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七)竣工驗收質量監督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聯合驗收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聯合驗收協調工作,並具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消防、人防、城建檔案、竣工質量驗收監督等驗收事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規劃、土地等驗收事項。縣城管局負責市政園林等驗收事項。環保、防雷驗收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第六條 縣電力、水務、經信、城管、通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督促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在施工許可證核發後及時受理報裝手續,在工程施工階段同步完成相關設施建設, 相關設施完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在聯合驗收前達到接入條件。
 第七條 對聯合驗收涉及的勘驗、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託、統一測繪、成果共享”。建設單位應當事前委託1家有相應資質的測繪機構完成驗收所需各項測繪工作,各職能部門不得要求建設單位委託相關測繪機構單獨進行專項測繪。
 各職能部門應明確並公開所需測繪工作的內容和技術標準,測繪質量管理部門據此統一對測繪成果進行驗收。
 第八條 縣市民之家工程建設項目綜合視窗(下稱“項目綜窗”)主要負責受理申請、收件、初審、發件等。
 第九條 對於體量大、工藝複雜、技術難度高以及特別重要的工程,建設單位可邀請職能部門在聯合驗收之前開展單項預驗收,以提高聯合驗收的一次通過率。預驗收由建設單位向職能部門提出申請,預驗收以指導和服務為主,旨在預先發現並將問題解決在聯合驗收之前。在預驗收過程中如發現項目涉嫌違反國家強制性規範(標準)要求、可能危害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嚴重影響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員健康的問題,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完工並具備驗收條件後,建設單位可向項目綜窗提交聯合驗收申請及申請材料(見附屬檔案1、附表1)。項目綜窗人員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當日向建設單位出具聯合驗收受理決定書(見附屬檔案2),並在當日將申請資料分發到各職能部門複審;材料不齊全的出具一次性補齊補正告知單(見附屬檔案3),建設單位補齊補正後按程式辦理。各職能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綜窗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資料審查能力。
 如職能部門複審期間,發現申請資料存在問題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主動聯繫建設單位,告知現場驗收時補齊補正相關申請材料。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收到聯合驗收申請,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合驗收事宜,協調組建聯合驗收小組,出具聯合驗收通知單(見附屬檔案4)反饋建設單位及各職能部門。
第十一條現場聯合驗收按照“統一時間、集中組織、一次驗收”的原則進行;對確實無法實施一次驗收的,可在規定時限內分批開展驗收。各職能部門收到聯合驗收通知單或聯合驗收受理決定書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踏勘,開展驗收或驗收監督工作,提出驗收或監督意見並向項目綜窗提交驗收意見單(見附屬檔案5)。
 驗收意見分為通過、未通過兩類。驗收意見為通過的,由職能部門向項目綜窗提交驗收意見單及文書。驗收意見為未通過的,職能部門應將驗收意見單連同聯合驗收一次性補正(整改)告知單提交給項目綜窗,項目綜窗收齊補正(整改)告知單後,統一反饋給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完成整改工作後,及時向項目綜窗申請整改複查。整改複查通過的,由職能部門向項目綜窗提交驗收意見單及文書。項目綜窗收齊各職能部門驗收通過意見單後,在1個工作日內辦理聯合驗收結果告知單(見附表6)並通知建設單位領取。建設單位應做好與項目綜窗、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銜接,現場聯合驗收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在約定時間到場配合現場查驗工作。
 自聯合驗收補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設單位等相關各方在3個月內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請整改複查,也未作出情況說明的,職能部門可認定為驗收事項驗收未通過。
 第十二條 對通過本辦法第四條(一)-(七)驗收事項的工程,建設單位應按工程備案管理的相關規定,整理工程備案材料,並在規定時間內向項目綜窗申請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備案材料齊全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反饋給建設單位;對備案材料不齊全的,出具聯合驗收一次性補正(整改)告知單。
 第十三條 自收到建設單位聯合驗收申請表之日起,聯合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在13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建設單位補正和整改時間)。
 第十四條 對於職能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相關工作的,由項目綜窗及時將情況抄告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各驗收事項涉及的表格、文書、證照等材料的樣式及填寫要求,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負責聯合驗收申請材料和驗收資料(包括電子和紙質檔案)的收集、整理,統一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七條 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及工業建設項目開展“零材料”申報聯合驗收試點,申請人只需填寫一張“聯合驗收申請表”,項目專窗反饋一張“聯合驗收告知函”,即可進入聯合驗收程式,專項驗收材料現場進行審查,驗收意見按本辦法第十一條執行,待條件成熟後向其他類建設項目推廣。
 第十八條 恩施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聯合驗收功能上線運行後,相關流程、材料清單等將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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