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深圳市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一個深圳市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1年9月1日
【發布單位】81909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深圳市發展計畫局2001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重大建設項目的協調管理,保證重大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提高投資效益,促進我市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列入計畫,總投資在一億元(含外幣折合)以上,經濟技術可行,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第三條重大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對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資環境、提高環境質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增強經濟實力、促進產業升級的高新技術項目、基礎產業項目和高科技農業項目;
(三)有利於最佳化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第三產業項目;
(四)對精神文明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公共事業項目;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按照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設項目分為中長期擬建重大項目、重大前期工作項目和年度重大建設項目。
(一)中長期擬建重大項目是指本市五年計畫期和遠景規劃期內需要調研、論證和實施的項目。
(二)重大前期工作項目是指列入年度計畫,尚未完成報請國務院、國家計委審批程式的限額以上的項目,或雖在深圳市審批許可權範圍,但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
(三)年度重大建設項目是指當年列入年度計畫的新建、續建和竣工項目。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市重大建設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大辦)在市重大建設項目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市重大建設項目協調管理的日常工作,對領導小組負責。
市重大辦設在市發展計畫局。
第六條市重大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方針、政策;
(二)擬訂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和下達年度重大建設項目銀行貸款指導性計畫,並協調落實;
(四)組織重大項目的調研論證及可行性報告的編寫與申報工作;
(五)組織對項目建設內容、工程進度、籌資方式的評估工作;
(六)組織、協調重大前期項目的談判,提出中方投資公司及基本融資方案;
(七)負責對年度重大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跟綜管理;
(八)負責協調重大建設項目與市、區有關部門或單位的業務關係,協助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九)負責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並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市重大辦實行重大建設項目分工聯繫制度,分組管理,責任到人,建立依法行政責任制。
第三章 重大項目的申報與確定
第八條申請列入市中長期重大建設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列入市中長期重大建設項目的報告;
(二)項目概念規劃或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資料。
第九條市重大辦將中長期擬建重大建設項目申請材料匯總,組織進行項目的調研論證,提出中長期擬建重大項目的計畫草案,報領導小組批准。中長期擬建重大項目計畫作為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的專項計畫公布實施。
第十條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資產經營公司、各建設單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向市重大辦提出下年度深圳市重大前期工作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的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工作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工作項目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
(三)計畫主管部門下達的前期項目立項批覆檔案;
(四)項目法人註冊檔案或項目籌建辦組建檔案。
第十二條申請列入市年度重大建設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列入市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的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保部門的有關批准檔案;
(三)計畫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立項批覆檔案或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批覆檔案;
(四)項目法人註冊檔案或項目籌建辦組建檔案。
第十三條市重大辦於每年第四季度將下一年度前期工作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申報材料匯總,組織進行項目調研,論證和項目篩選,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計畫草案,報領導小組批准。
第十四條年度重大建設項目計畫草案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並公布實施,但政府投資項目,須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的規定提請市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重大項目的協調與管理
第十五條市重大辦應建立重大建設項目進展情況通報制度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溝通與聯繫。
第十六條市重大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工作會議或市重大建設項目銀行貸款銀企協調會的籌備,並會同有關部門部署、落實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
第十七條市重大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條件具備的項目,負責向國家有關部委和廣東省推薦申報年度重點建設項目或重大建設項目;
(二)需要調入的技術和管理骨幹,經核准後列入入戶指標專項計畫;
(三)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予以優先安排;需要銀行貸款的,優先向各商業銀行推薦並協調落實;
(四)建設用地優先安排,涉及征地、拆遷、供水、供電和交通運輸事宜的,優先協調解決;
(五)進口設備和原材料需要進口指標的,優先安排;
(六)技術和管理骨幹符合深圳市優惠購房條件的,優先安排;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八條對項目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由市重大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市重大辦應及時提出相應的對策,報請領導小組解決。
第十九條重大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工程質量責任制和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契約、協定的政府法律顧問諮詢審核制。市重大辦負責指導、檢查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重大建設項目單位和各項目籌建辦公室,必須接受市重大辦的協調指導,設立聯絡員,負責與市重大辦聯繫,並按月份、年度向市重大辦書面報送項目建設和前期工作的進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市重大辦對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掌握項目進展情況。
市重大辦在檢查中發現重大建設項目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應移送法律規定的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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