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管理規定

《深圳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管理規定》是202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日期:2021年1月3日
規定全文,政府令,政策解讀,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範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和審批,保障軌道交通建設順利推進,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由市政府投資建設的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管理。
  本規定所稱的軌道交通項目包括捷運輕軌、市域快速軌道、單軌系統磁懸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以及相應的配套工程等。
  本規定所稱的配套工程包括經市政府審議決定納入軌道交通項目範圍同步實施的軌道交通綜合樞紐、網路運營控制中心、地下空間等項目。
  第三條 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管理應當遵循落實主體責任、強化部門職責、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經濟適用、節能環保、集約利用。
  第四條 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協調軌道交通項目及配套工程的設計、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及投融資等工作,制定年度計畫並牽頭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初步設計審查及初期運營安全評估,監督和檢查軌道交通建設工作,對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審批進度進行統籌和協調。
  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建設、生態環境、水務、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應急等政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管理和審批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按照事權劃分配合做好軌道交通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軌道交通項目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及其子平台(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平台)實行線上審批。線上平台單設軌道交通項目報建審批模組,建立信息資料庫,實現全網審批和信息共享。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國務院決定和上級部門新下放事項外,各審批部門不得調整軌道交通項目報建審批事項。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利用“多規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簡稱多規平台)加強業務協同,支撐項目技術論證和前期策劃生成,保障軌道交通項目推進。
  第七條 建設單位履行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負責組織項目的前期工作、設計、報建、建設、驗收等工作,科學制定計畫,最佳化項目管理,及時申報項目審批資料,保證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建設單位和參建單位應當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第八條 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對軌道交通項目的申報、行政審批等情況開展年度評估工作,並在每年第一季度出具上年度評估報告。
  第二章 立項及前期工作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軌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設規劃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下發的近期建設規劃批覆作為軌道交通項目立項檔案。建設單位根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近期建設規劃批覆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登記賦碼。
  近期建設規劃外的軌道項目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策劃生成相關規定進行前期研究論證,編制項目建議書。但經市政府審批的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作為項目立項檔案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登記賦碼。
  根據軌道交通項目的特點,線上平台報建審批模組中預留開發接口,在軌道交通項目分工點(車站、區間、場段、主所等)規劃審批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增設編碼分支。
  第十條 前期經費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畫,用於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及研究、軌道交通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概算編制與評審、環境影響評估、社會穩定評估、勘察、諮詢及相關專題研究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預算資金應當安排用於軌道交通線路詳細規劃和綜合交通樞紐詳細規劃(以下簡稱詳細規劃)編制的費用。
第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軌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設規劃時,同步編制詳細規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軌道交通、水務等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區政府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發展策略委員會審批。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發展策略委員會原則上在近期建設規劃批覆後40個工作日內,完成線路詳細規劃批覆工作。
  市政府審議決定的軌道交通項目,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市政府審議決定後開展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徵求意見,在詳細規劃完成公示後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發展策略委員會審批。
  軌道交通項目與法定圖則不符或者位於法定圖則未覆蓋區域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以詳細規劃為依據開展用地預審和選址、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等許可審批工作。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在近期建設規劃批覆後或者完成立項後9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評估報告編制,編制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評估報告應當徵求相關區政府的意見;需要單獨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項目,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編制。
  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在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時,同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報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評估報告。市交通運輸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穩定風險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將軌道項目相關申報信息上傳到多規平台,徵求各相關部門意見。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參照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策劃生成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多規平台結合徵求意見情況出具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者空間初步論證結果。
  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據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者空間初步論證結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及有關規定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節能報告的批覆(不含技術審查)或者出具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
  因城市規劃、工程條件、交通樞紐布局變化等因素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統制式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或者線路里程、地下線路長度、直接工程投資(扣除物價上漲因素)等較建設規劃增幅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的,由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對調整部分進行研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按程式上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近期建設規劃批覆或者市政府審議決定後,建設單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公示及公眾參與調查工作,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並報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建設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修改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修改完善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軌道交通項目穿越或者占用二級水源保護區及準水源保護區的,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唯一性論證研究,報送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唯一性論證報告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對唯一性論證結果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
  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完成環境評價報告審批或者備案工作。
  第十五條 因城市規劃、工程條件、交通樞紐布局、地下空間開發等因素影響,導致車輛選型和編組、車站數量、敷設方式、線位調整、車輛基地選址、地下空間發生變化涉及詳細規劃調整的,經市政府審議決定後,詳細規劃編制部門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的詳細規劃調整編制。調整詳細規劃按照制定程式進行。
  第三章 選址及用地規劃許可
  第十六條 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後,建設單位在1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設計工作,向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專家評審和政府審查,政府審查由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審批部門開展。專家評審會和政府審查會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專家評審意見和政府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報告報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政府審查意見完成初步設計批覆。
  完成初步設計專家評審和政府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報告後,建設單位可以分工點(車站、區間、場段、主所等)補充申報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受理後25個工作日內依次辦理批覆各工點的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或者規劃設計要點)等手續。
  對於占用周邊權屬用地的工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以核發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作為土地整備的依據。
  對於涉及土地整備、用地批准及國家、省事權的審批等原因暫時無法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線上平台徵詢本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先行出具規劃設計要點,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結構施工許可辦理前完成用地審批、用地規劃許可等相關行政審批工作。
  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檔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據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規劃設計要點)。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項目與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一致性處理。
  選址涉及非建設用地的綠地且可通過地面或者上蓋復綠措施恢復城市綠地功能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先行辦理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就施工範圍申請臨時用地,並制定城市復綠方案報批。建設單位在工程實施後按批准的方案復綠。
第十八條 選址確有必要占用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如不涉及地上開發的,按照基本生態控制線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公示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
  如涉及地上開發的,按照基本生態控制線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對軌道交通部分進行公示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先行辦理軌道交通工程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同步按要求開展基本生態控制線調整後,再辦理地上開發部分的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對占用林地的,建設單位申請納入林地年度使用計畫,並依據立項檔案、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等向轄區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占用手續。
  屬於區級審批許可權的,由各區政府林業主管部門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待建設單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後,3個工作日核心發《臨時使用林地審批同意書》。
  屬於市級審批許可權的,由各區政府林業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後報送至市林業主管部門,市林業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待建設單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後,3個工作日核心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者《臨時使用林地審批同意書》。
  屬於國家審批許可權的,由各區政府林業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後報送至市林業主管部門,市林業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後,報省林業主管部門予以審核,按程式報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底之前將下一年度占用林地定額計畫上報各區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軌道交通用地計畫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報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完成初步設計政府審查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及經批覆的初步設計檔案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核心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涉及土地整備及國家、省事權的審批暫時無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作為施工許可的依據,建設單位在主體結構開工前完成相關行政審批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對涉及國家安全、軌道安全、水務、文物保護等需要辦理審批的事項,由建設單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場段、主所開設永久路口審批與市政管線接口審批合併辦理,分別核發相關證件。
  第二十三條 人防主管部門在軌道交通初步設計政府審查時提出人防工程建設要求。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開展水土保持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水土保持措施設計。
  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響評價、水工程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珠江河口灘涂開發利用(不跨市級行政區劃)工程建設方案、遷移和移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等審核審批事項,有關內容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徵求水務主管部門意見,建設單位在按本規定第十六條完成初步設計專家評審後,向水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軌道交通在規劃、設計和建設中,當涉及河道時,應當充分考慮河道管理、防洪評價、涉河規定等相關技術要求,但因城市規劃、轉彎半徑、地質條件、工程施工環境等客觀因素限制,使軌道交通結構與河道河床(為密閉箱涵或者鋼筋混凝土結構,或者改造後為密閉箱涵或者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垂直距離小於深圳市行業技術規範要求時,建設單位組織開展唯一性、安全性論證研究,經專家評審通過後,將涉河、涉水工程建設方案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及運行階段採取防護措施、設定安全監測設施,加強質量安全監督,確保涉河建設項目工程設施、河道建築物和設施的安全;因涉河建設對河道建築物和設施造成損壞的,在規定時間內予以原樣恢復,不得影響河道正常運行維護管理。
  施工期間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建設單位向水務主管部門申報污水排入市政管網許可。水務主管部門在受理後1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用水點集中的車站等配套工程,建設單位按照節水技術要求建設用水節水設施。
  工程實施時,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好防汛安全措施、配合水務工程運營單位的日常維護、清淤整治等工作。建設單位應當積極支持水務工程建設,儘量預留後續河道改造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涉及市政管線類項目,屬於臨時改遷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臨時改遷施工圖設計,徵求管線產權(運營)單位意見,管線產權(運營)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意見存在分歧的,由建設單位報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協調達成一致後組織實施。
  涉及市政管線類項目,屬於永久改遷工程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建設單位申報的設計方案進行核查,在10個工作日核心發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取得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後,建設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申報市政管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核心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永久改遷工程涉及規劃調整的,由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協調明確方案,建設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申報設計方案核查手續、市政管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儘快完成規劃調整程式後,完善規劃手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一年內申報概算,工程項目概算申報受理後,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批覆(不含技術審查)。
  市委常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明確的應急工程參照搶險救災工程辦理。
  第五章 施工許可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即可按照相關程式開展工程招標工作。
  軌道交通項目招投標由建設單位負責。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指導,加強監督。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土地整備工作由各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每年軌道交通土地整備納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年度計畫。對於新增的開工線路但未列入年度計畫的,在年度計畫開展中期調整時,由各區政府申報調入年度計畫。
  軌道交通房屋徵收費用應當包括房屋徵收補償費,施工臨時占地補償、拆除、恢復及還建工程費,測繪評估費用、不可預見費,軌道施工引起的經濟救助及工作經費等。各區政府負責做好軌道交通房屋徵收資金使用、監管及審計結算等工作。
  建設單位負責按照土地整備工作計畫先行做好相關權屬調查摸底等基礎工作,在土地整備年度計畫編制3個月前,編制項目征地拆遷用地範圍圖冊和施工臨時占地計畫、土地整備資金需求報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各區政府提供有關材料;新增的開工線路但未列入年度土地整備計畫的,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3個月完成上述工作。
  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權屬用地和征轉地遺留問題土地時,各區政府組織建設單位依法進場施工,並做好恢復還建工作。
  第二十九條 施工許可證由建設單位分階段、土建工程分工點或者分工區申請辦理,站後工程分專業申請辦理,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一)圍護結構(含樁基礎、基坑支護、土石方等基礎工程)施工階段,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評審完後6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施工圖設計,市住房和建設部門依據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施工契約及監理契約關鍵頁、安全生產承諾書、建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等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市政管線永久改遷施工階段,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評審完後6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施工圖設計,市住房和建設部門依據方案核查意見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契約等核發施工許可證。
  (三)主體結構施工階段,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1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主體結構建築、結構施工圖設計,並將技防系統設計方案報公安機關核准,市住房和建設部門依據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契約等核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令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號)
《深圳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六屆二百三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21年1月3日

政策解讀

(一)《深圳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起草背景。
  2018年,我市開展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2018年7月9日,我市發布《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10號,簡稱“深圳90”),通過改善職能行使方式,簡化審批材料,最佳化辦理環節等,加快了政府職能的轉變,較好的實現了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提速增效。
  軌道交通項目屬於線性市政工程,其由於點多面廣,工程規模大、技術較為複雜等,未能納入上述規定辦理。在“深圳90”改革成效的基礎上,為完善軌道交通項目審批管理,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軌道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規定》研究制定工作。
  (二)《規定》的適用範圍。
  《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由市政府投資建設的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管理,包括捷運、輕軌、市域快速軌道、單軌系統、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以及相應的配套工程等。
  《規定》所稱的配套工程包括經市政府審議決定納入軌道交通項目範圍同步實施的軌道交通綜合樞紐、網路運營控制中心、地下空間等項目。
  (三)關於前期經費。
  《規定》增加了前期經費內容。明確前期經費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畫,用於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及研究、軌道交通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概算編制與評審、環境影響評估、社會穩定評估、勘察、諮詢及相關專題研究工作。
  同時,為充分保障軌道交通線路詳細規劃和綜合交通樞紐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規定》明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預算資金應當安排用於軌道交通線路詳細規劃和綜合交通樞紐詳細規劃編制的費用。
  (四)關於地下空間建設審批。
  在軌道交通項目建設過程中因明挖施工法自然形成的地下空間,或者因城市發展需要,與捷運工程同步實施的地下空間項目,因既有政策法規對地下空間的規劃審批等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無法辦理相關審批和經營開發手續。對此,《規定》規定:
  一是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軌道交通詳細規劃時,對須採用明挖施工建設地下空間的應提出規劃功能利用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時依據詳細規劃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方案,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具體要求,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審批後實施。
  二是對詳細規劃未明確的地下空間開發,軌道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通過明挖施工建設的,應提出明挖形成地下空間的建設規模和功能,經徵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轄區政府意見後報市政府審議。經市政府審議決定後,詳細規劃編制部門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的詳細規劃調整。
  三是與軌道工程同步實施的地下空間項目,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空間有關規劃,並報市政府審批。按有關規定單獨立項,可由建設單位同步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此外,有關地下空間土地供應方式、地價計收等內容,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門法規規章中予以詳細規範,《規定》不作重複性規定。
  (五)關於工程驗收。
  《規定》明確了工程驗收的內容,包括工程竣工驗收以及消防、特種設備、衛生防疫等有關工程專項驗收。《規定》同時明確了各主管部門應當成立驗收機構,制定驗收實施方案,根據建設單位的需要,實行聯合驗收或者分項驗收。為保證工程結算和工程款的及時給付,《規定》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六)關於小運量項目的適用。
  小運量軌道交通項目與一般的軌道交通項目在立項、資金來源等方面具有較大的不同,但在工程建設審批方面適用的規定一致,《規定》明確國家及省下放本市投資建設審批管理的鐵路及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小運量軌道交通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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