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管理機構管理辦法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管理機構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19日,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管理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文號:深發改規〔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管理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發改規〔2024〕1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對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管理機構管理辦法》,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3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發展改革委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領域重大裝備和關鍵零部件研製、核心技術攻關和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關領域核心技術攻關和工程化驗證、重大科學儀器設備自主研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設等扶持計畫項目類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項目的專項資金主管單位,委託項目管理機構承擔項目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對項目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評估。
第四條 項目管理機構是指受市發展改革委委託、協助開展項目管理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主要負責:
(一)開展項目現場跟蹤、資料核驗等工作,識別項目存在風險,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情況;
(二)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照批覆檔案或項目契約書約定的建設內容、建設目標、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等要求組織實施項目建設,並按規定提請驗收;
(三)開展項目相關技術研究,為市發展改革委提供專業知識支持;
(四)組建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等組成的顧問團隊,為項目考核、方案調整、資金使用提供諮詢論證意見;
(五)組織完成項目里程碑考核,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里程碑報告;
(六)確保項目管理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歸檔項目相關資料,形成項目檔案提交市發展改革委;
(七)市發展改革委委託的項目管理其他職責。
第三章 任務委託和預算管理
第五條 對委託開展項目管理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所屬領域,按照政府採購流程確定項目管理機構,簽訂項目委託管理契約(委託期限原則上應自委託之日起至項目形成驗收結論之日止)。
第六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豐富的項目管理人員和專家儲備,能夠指派符合條件的項目管理人員負責項目監管等相關工作,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組織開展項目考核和專家研討等工作。具備產業科技領域項目的跟蹤、評估等管理工作經驗。
第七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委託管理契約要求指派1名主要項目管理人員及若干名其他項目管理人員,原則上均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擁有3年及以上項目相關領域研究工作經驗(工作經驗8年及以上的,學歷要求可放寬至本科),具備項目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及研究能力;
(二)具有科學研究、產品開發、工程建設或項目投資經歷,具備相關的財務、法律等知識的運用能力;
(三)擁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與溝通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期間未出現廉潔自律問題。
第八條 項目委託管理費用從市發展改革委專項資金管理業務經費中列支,分年支付,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資金需求分年度編報預算。
第九條 項目委託管理費用以項目資助金額為基數,分檔累進計提管理費用。不滿1000萬元部分按2%的管理費用計提;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部分按1.5%的管理費用計提;5000萬元以上,不滿10000萬元部分按1.2%的管理費用計提;10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的管理費用計提。單個項目全周期管理費用不超過24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管理機構工作內容
第十條 項目管理機構及其項目管理人員應當對項目進度、技術路線、投資計畫、專項資金使用和風險防範等進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的監管方式和要求,制定項目管理工作方案、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方案,建立、管理台賬,以文字、照片、視頻等形式做好重要過程的原始記錄;
(二)參加項目相關會議,就技術路線、經費支出、設備採購、資金使用等是否符合批覆檔案或項目契約書要求發表意見,形成會議紀要並存檔。遵守項目單位的保密要求,依法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在會議紀要中省略相關內容;
(三)及時掌握項目相關招標檔案、採購契約、交易票據、財務報表、記賬憑證及購置的軟硬體設備實物等財務情況,研判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批覆檔案或項目契約書要求;
(四)通過核對項目專項資金銀行專戶的流水單、專項資金使用單據、採購契約等相關檔案,研判資金使用是否規範,跟蹤項目資金是否及時到位;
(五)研判建設內容、技術方向是否與項目批覆檔案或項目契約書相符;
(六)督促項目單位及時報送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核對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報送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七)督促項目單位按規定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變更備案或變更申請;
(八)市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定期報告職責。按照項目管理委託契約的要求,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如實報告項目建設進度、項目成果、經費使用、風險處理、整改建議、整改執行等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在批覆檔案或項目契約書約定的里程碑節點到期後,項目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項目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項目自評價報告以及項目專項審計報告,並在收到項目單位提交的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專家開展項目里程碑考核,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里程碑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開展與項目相關的科技、產業領域研究,根據市發展改革委需求,對項目主攻方向、技術路線和研發進度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從項目市場前景、技術實現、資源配合、建設進度和成本控制等方面,識別潛在風險,預估各類風險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並會同項目單位制定相應的風險應對預案。
對可能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風險,項目管理機構應對其產生根源、影響範圍、嚴重程度等進行全方位分析,組織技術專家開展論證會,並提出應對策略提請市發展改革委審定。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督促項目單位在批覆檔案或項目契約書中約定的項目建設期結束後6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材料,包括項目自評價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及相關檔案。
第五章 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項目管理機構開展項目管理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強信息安全工作的規定和要求,嚴格按要求管理項目涉密信息和檔案等資料。
第十七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保護項目單位的智慧財產權,遵循項目單位的保密規定,不得對外泄露在項目管理工作中接觸到的重大決議、專家意見、項目單位商業機密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條 項目管理機構主要項目管理人員同一時期管理的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個,且在完成或終止項目管理工作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項目單位及項目關聯單位任職或兼職。
第十九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變更或撤銷項目管理機構、更換主要項目管理人員的交接工作。
主要項目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提前30日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書面申請,並及時提交替換方案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二十條 項目管理機構在項目管理工作中不得超越許可權,不得干涉專家在評估、考核、驗收等活動中獨立、客觀、公正、充分地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如實、及時報告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風險及問題,不得隱瞞、歪曲、捏造事實。
第二十二條 按要求進駐項目現場辦公時,項目管理人員不得利用管理身份影響項目單位的正常運營、干預項目正常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管理機構及其項目管理人員在開展項目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守廉潔自律的工作紀律,違反項目委託管理契約約定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過程中,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對項目管理機構的日常監管台賬、項目會議紀要、檔案管理等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對項目里程碑考核的組織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考核結果與監督管理情況作為支付項目管理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後,市發展改革委可以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管理機構開展績效評估,對其履職盡責情況及其負責管理的項目實施績效進行評估評價。評估結果作為後續遴選項目管理機構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 在項目管理過程中,項目管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發展改革委可以提出變更項目管理機構並終止項目委託管理契約:
(一)經市發展改革委書面催告後20個工作日內,還未按照項目委託管理契約完成各階段工作的;
(二)提供服務或者成果不能滿足項目委託管理契約約定要求的;
(三)未經市發展改革委同意,將工作分包第三方的;
(四)出現違反項目委託管理契約約定行為但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可以終止委託管理契約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管理機構以及項目管理人員等相關方因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或者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協助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的,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經理人管理辦法(試行)》(深發改規〔2022〕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管理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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