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工程建設領域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市建設科技項目)管理,促進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及國家、廣東省和本市科技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建設科技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與管理、驗收及成果轉化與推廣套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建設科技項目包括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範工程、工程建設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科技合作等。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市建設科技項目管理工作,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促進中心)負責項目管理具體工作,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項目的推薦及配合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為市建設科技項目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第五條 市建設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市主管部門、促進中心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項目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科技項目布局,積極創新項目遴選機制,探索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管理。
第二章 申報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圍繞國家、廣東省和本市工程建設領域科技創新發展目標和任務,開展市建設科技項目重點專項調研,編制和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應當載明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和申報程式等內容。
第八條 申報的市建設科技項目應當聚焦工程建設科技發展前沿或者重點技術領域,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具有較強推廣套用價值,對提升建設工程質量水平和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積極作用,並且符合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規定,無成果及權屬方面的爭議。
第九條 申請軟科學研究的項目應當是為工程建設領域科技創新發展提供支撐的具有戰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的科學研究項目,符合建設行業發展政策、戰略和規劃要求,可以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條 申請科研開發的項目應當屬於工程建設領域內開展的工程技術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及技術產品開發等項目,可以解決行業共性關鍵問題,促進產品設備技術升級,對整體技術進步有較大帶動作用,有顯著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並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開發基礎。
第十一條 申請科技示範工程的項目應當屬於套用國內領先或者優於現行技術標準的技術、綜合效益顯著和具有示範效應的建設工程項目,並且符合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有關規定,具備技術套用相關條件,完成相關工程建設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工程建設標準的項目應當屬於已經立項的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者國際標準,並且符合相關創新性、先進性要求。
第十三條 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科技合作的項目應當屬於本市有關單位與擁有相關領域先進理念、技術和產品的粵港澳或者國際同行開展合作的項目,並且有助於提升本市建設科技創新水平、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攻關和相關科技創新平台的搭建。
第十四條 申請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範工程的項目應當在本市實施。
第十五條 市建設科技項目申報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當是在國內註冊的獨立法人,並且不存在科研誠信異常情況。
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工程建設標準項目由主要完成單位牽頭申報。
科技示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牽頭申報,或者由其他獲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的參與單位牽頭申報。
國際標準、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由本市單位牽頭申報。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在規定的申報時間內向促進中心報送申報材料。
在區主管部門報建的科技示範工程項目,應當由區主管部門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實施市建設科技項目所需的研究和示範經費以自籌為主、以政府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為輔。
第三章 立項
第十八條 促進中心對申報項目按照本辦法和申報指南進行初步審查,對通過初步審查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九條 專家評審會可以根據需要通知申報單位到評審現場答辯。對科技示範工程項目,評審專家可以根據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按照評審工作要求,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並出具是否同意申報項目通過評審的結論性意見。
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不予通過專家評審,並且向申報單位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促進中心將申報項目的評審結果報送市主管部門。市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發布年度市建設科技項目立項通知。
已在國家、廣東省或本市相關主管部門立項的科技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基本要求的,可以直接予以立項。
第二十二條 經市主管部門蓋章的市建設科技項目申報書,由促進中心、出具推薦意見的區主管部門及申報單位各自存檔,作為項目實施、管理和驗收考核依據。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促進中心應當採取信息化手段加強市建設科技項目的動態管理與服務,不定期開展項目檢查或巡查,可以根據項目需求協調專家為項目提供技術支持。
促進中心每年年底向市主管部門報告當年度市建設科技項目總體實施情況。
各區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科技示範工程項目督促實施,協同促進中心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實施中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已立項的市建設科技項目的申報單位為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立項通知要求以及申報書承諾的內容和實施期限組織實施市建設科技項目。
第二十五條 促進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市建設科技項目開展中期檢查工作。實施期限為一年的項目,在項目立項後第六個月末開展中期檢查;期限為兩年的項目,在項目立項後第一年末開展;期限兩年以上的,在項目立項後每年開展一次。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科技項目中期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是否按照本辦法和立項通知的要求及申報書內容組織實施;
(二)項目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及其質量;
(三)項目實施遇到的主要問題;
(四)項目下一階段的工作計畫。
第二十七條 對檢查或巡查發現需整改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檢查或巡查意見進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主管部門可以撤銷項目立項。
第二十八條 市建設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承擔單位、項目目標、考核指標等重大事項無正當理由原則上不得作出調整。
項目負責人、參與單位、技術骨幹、技術路線、項目實施期限等重要事項需要調整的,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調整;其他事項需調整的,承擔單位報促進中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建設科技項目因故不能按實施期限完成,需要申請延期的,承擔單位應當在期限期滿前向市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市主管部門批准後,按延期期限組織實施。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批准的,按原期限組織實施。
項目延期只能申請一次。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工程建設標準項目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科技示範工程項目、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條 市建設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承擔單位應當向市主管部門申請項目撤銷,或者由市主管部門直接撤銷項目立項:
(一)國家、廣東省或本市的重點發展方向、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的;
(二)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研究內容失去實用價值,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為低水平重複的;
(三)依託的工程建設、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未能落實,或技術骨幹發生變化等,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承擔單位、項目目標、考核指標等重大事項有調整且無正當理由,或者項目進度嚴重滯後的;
(五)未按有關規定執行的。
第五章 驗收
第三十一條 市建設科技項目應當在實施期限或者經批准延期期限結束後六個月內,由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將驗收材料報送促進中心。驗收材料包括驗收申請書、結題報告、科技成果證明檔案等。
國家、廣東省或本市相關主管部門立項的科技項目,應當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驗收通過意見書。區主管部門推薦的科技示範工程項目,驗收申請書應當由推薦單位出具初審意見。
第三十二條 促進中心對驗收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通過初步審查的項目,組織專家驗收。驗收採取會議評審或者函審形式。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科技項目驗收意見應當明確是否同意項目通過驗收。通過驗收並且科技水平較高、具有良好示範作用和綜合效益的,可以評為市建設科技示範項目。
未完成項目目標或考核指標的,或者未按有關規定實施的項目,不予通過驗收。
第三十四條 促進中心將驗收結果報送市主管部門審核,市主管部門對通過審核的項目頒發驗收證書。
第三十五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當按照整改期限及時整改並重新申請驗收。逾期未申請重新驗收或者重新驗收仍不能通過的,由市主管部門撤銷項目立項,承擔單位一年內不得新申報項目。
第三十六條 超過實施期限或者經批准延期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提出驗收申請的,由市主管部門撤銷項目立項,承擔單位一年內不得新申報項目。
第六章 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與推廣套用
第三十七條 鼓勵工程建設領域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工程建設領域技術創新體系。
第三十八條 對適宜成果轉化的市建設科技項目,應當在驗收意見中提出科技成果轉化的建議。
促進中心應當及時對項目成果進行總結和評價,發布市建設科技項目成果目錄,將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按照新技術推廣套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推廣套用;發布市建設科技示範項目承擔單位名錄,鼓勵有需求的單位加強技術交流與聯合攻關。
第三十九條 促進中心通過召開成果發布會、組織觀摩、展覽展示等方式,對市建設科技項目進行宣傳,承擔單位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承擔單位可對所承擔的市建設科技項目進行宣傳,應當與實際情況相符,不得誇大宣傳。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根據自身特點面向公眾開放研發和生產場所等,建設科學普及教育基地。
第四十條 市建設科技示範項目符合本市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專項資金扶持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以優先給予資助。符合相關科技獎項獎勵條件和要求的,按照程式優先提名推薦其參評相應的科技獎項。
第四十一條 通過驗收的市建設科技項目,對承擔單位按照市建築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加分,對主要完成人員在職稱評定時給予取得相關業績的認定。
第四十二條 通過驗收的市建設科技項目,技術、產品研發升級後,可以按照新項目進行申報,市主管部門可以優先予以立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遵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建設科技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撤銷市建設科技項目立項或者收回驗收證書,並計不良行為記錄,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新項目,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在項目的申報、實施或者驗收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嚴重科研不端行為的;
(二)抗拒、阻撓或者故意規避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情節嚴重的;
(三)承擔的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污染環境的;
(四)嚴重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 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工作紀律和保密要求,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政策解讀
一、本《辦法》起草背景
創新是發展的第一動力。黨的十九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科技創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新的要求。近年來,本市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舉措,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如《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關於提升建設工程質量水平打造城市建設精品的若干措施》《關於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等。
2019年底,聚焦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施工建造等重點基礎領域和綠色化、工業化等關鍵前沿領域,市住房建設局遴選發布了144項市“十三五”工程建設領域科技重點計畫(攻關)項目。其中,軟科學類4項,科研開發類68項,科技示範工程類37項,工程建設標準類33項,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科技合作類2項。市工程建設領域科技計畫管理正式啟動。
二、《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科技計畫是政府引導和支持科技創新的重要方式。通過對市建設科技項目的孵化、培育和推廣,可有效增強本市工程建設行業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推動高質量發展。市住房建設局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儘快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科技計畫管理體系,形成適應行業發展需求的科技管理新模式。
三、本《辦法》重點內容
(一)市建設科技項目的類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計畫項目分為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範工程和國際科技合作4類;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計畫項目分為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和國際科技合作3類;市建設科技項目分為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範工程、工程建設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科技合作5類。
新增科技示範工程類,將在專項技術上進行了科技創新或對成套適用技術進行了集成最佳化套用、具有顯著成效的工程項目列為科技示範工程,可為同類工程推廣套用科技成果提供示範引導;新增工程建設標準類,技術標準是科技成果的重要載體和形式,也是打造深圳質量的“硬約束”,增設此類建設科技項目非常必要;設定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科技合作類,強化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的科技合作,有利於提升本市建設科技創新水平。
(二)市建設科技項目的管理流程。
市建設科技項目的主要管理流程如下:一是市主管部門開展項目年度重點專項調研,編制和發布申報指南;二是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申報材料;三是促進中心初審並組織專家評審;四是市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發布立項通知;五是促進中心對項目開展跟蹤管理、監督檢查和技術服務工作;六是項目完成後,促進中心初審並組織專家驗收;七是市主管部門審核頒發驗收證書;八是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套用。
(三)重點管理措施。
1.強化對項目實施的過程管理。促進中心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專家為項目提供技術支持;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科技示範工程項目督促實施,協同促進中心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實施中的問題。通過加強過程管理,保證項目實施效果,發揮科技支撐作用。
2.明確項目調整的條件與程式。項目調整分三種情形分別管理:(1)承擔單位、項目目標、考核指標等重大事項,無正當理由原則上不得作出調整;(2)項目負責人、參與單位、技術骨幹、技術路線、項目實施期限等重要事項經市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調整;(3)其他事項需調整的,報促進中心備案。項目因故不能按實施期限完成的可申請延期。項目延期只能申請一次,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工程建設標準項目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科技示範工程項目、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3.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及時撤銷立項。在實施環節,對檢查或巡查需要整改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主管部門可以撤銷項目立項;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的,或者項目重大事項有調整的,承擔單位應申請項目撤銷,或者由市主管部門直接撤銷項目立項。在驗收環節,未通過驗收項目應整改並重新驗收,逾期未申請重新驗收或重新驗收仍不能通過的撤銷項目立項;超過實施期限或者經批准延期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提出驗收申請的,撤銷項目立項。涉及嚴重違規違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等的,撤銷項目立項或者收回驗收證書,並計不良行為記錄。
4.促進建設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與推廣套用。鼓勵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工程建設領域技術創新體系;對項目成果進行總結和評價,發布市建設科技項目成果目錄;發布市建設科技示範項目承擔單位名錄;召開成果發布會、組織觀摩、展覽展示進行宣傳;對符合本市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專項資金扶持政策規定條件的項目,優先給予資金資助;提名推薦參評各類科技獎項;對承擔單位給予建築市場主體信用加分,對主要完成人員給予相關業績認定;對技術產品研發升級申報新項目優先予以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