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21-01-07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工程建設領域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加強和規範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管理,年度預算規模實行總額控制。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和發布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項目篩選、專家評審、項目核查和公示等,負責項目庫的管理;
  (二)向市財政部門提出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三)負責執行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撥付各具體項目資金,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
  (四)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五)按規定進行專項資金信息公開;
  (六)建立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項目的檔案;
  (七)牽頭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檔案;
  (八)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審核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統籌平衡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做好專項資金整體調度和指標下達;
  (三)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四)協同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檔案;
  (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審計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動依法依規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責任:
  (一)如實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二)推進項目實施,按期完成項目任務;
  (三)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會計準則和核算制度,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審計;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有關材料。
  第八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委託開展項目評審核查、驗收評審、績效評價、審計等事務性工作。受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按約履責,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
  (一)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包括綠色建築、既有建築節能及綠色化改造、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的公共機構節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綠色建材套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綠色生產等示範項目,綠色建築創新獎勵。
  (二)智慧型建造與裝配式建築。包括裝配式建築、綠色建造、智慧型建造、建築工業化等示範項目,裝配式建築產業基地獎勵。
  (三)建築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包括建築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示範項目、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套用。
  (四)建築信息化技術套用。包括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套用、數位化技術建築套用等示範項目。
  (五)宜居城市。包括綠色生態城區、宜居社區、綠色物業、智慧小區等示範項目,宜居環境範例獎勵。
  (六)工程建設標準化。包括優秀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程建設先進標準對標示範項目。
  (七)建設科技。包括工程建設領域的科技計畫、新技術套用示範項目,國際國內重要建設科技成果獎勵。
  (八)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技術與服務。包括本條第一至七項所列舉範圍的由社會第三方組織開展的課題研究、標識評價、產品與技術認定等事項。
  (九)經市政府批准由專項資金支持的其他範圍。
  第十條 專項資金按照項目組織實施要求和項目特點,實行以下支持方式:
  (一)資助方式。申報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完成項目建設並取得預期成果,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對申報項目投入費用或綠色創新績效進行審計或評估後,按相應比例或等級給予財政資金資助。
  (二)獎勵方式。對申報項目達到的領先技術水平或獲得的重要榮譽稱號,經審核通過後,給予定額財政資金獎勵。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 條第九條第一項綠色建築創新獎勵、第二項裝配式建築產業基地獎勵、第五項宜居環境範例獎勵、第七項國際國內重要建設科技成果獎勵等實行獎勵方式,第九條第九項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方式實行,其他項目實行資助方式。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不在支持範圍之內。
  對於資助項目,同一項目原則上只能選擇第九條採用資助方式的項目範圍中的一項予以資助。
  對於獎勵項目,同一項目原則上只能選擇第九條採用獎勵方式的項目範圍中的一項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持領域和重點工作,牽頭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主要規定支持對象、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等內容。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依據本辦法在統一的信息平台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具體要求。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中國國內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
  (二)申報單位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必須正常經營滿1年以上。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基本要求進行專項資金申報:
  (一)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發布的申報指南提出申請;
  (二)除另有規定外,申報單位原則上不得以同一事項重複申報或多頭申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
  (三)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四)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竣工驗收、成果認定、獲得批准、獲獎等之日起3年內申請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工程建設行業發展方向,項目成果應當在深圳市實施,能夠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具有較好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申報第九條第二項裝配式建築產業基地獎勵、第八項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新發展技術與服務的,申報單位註冊地必須在深圳市。
  第十八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專家評審、項目核查等,提出擬扶持項目名單,並向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九條 擬扶持項目名單經徵求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意見無異議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單位、項目名稱、資助金額等。經公示無異議和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納入擬資助項目庫。
  第二十條 資助項目原則上實行契約管理,由申報單位與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簽訂資助協定。
第五章 預算編制和資金撥付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對擬資助項目庫中的項目進行分類篩選、擇優排序,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資金預算。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對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納入市住房和建設部門部門預算並按程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市人大批准後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下達專項資金指標。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根據受資助項目的運行情況及實施進度,採取一次性或分期撥付方式辦理撥款手續,具體按照相關配套檔案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市財政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不得擅自調整、變更。如確需調整、變更的,按預算管理規定辦理。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績效管理有關規定開展績效自評。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和審查受資助單位再次申請專項資金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進行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有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下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督促整改、停止後續資金撥付、追回專項資金等處理措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及其相關主要責任人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使用過程中,通過使用虛假材料或利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追回專項資金及孳生利息並與國庫系統對賬,按照失信聯合懲戒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截至申報之日,申報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擬資助項目庫:
  (一)按照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二)被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未滿3年的;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未滿1年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受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評審、預算評估、驗收、績效評價、審計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串通作弊、收受賄賂、隱瞞事實真相等行為的,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解除委託關係,並按照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受委託的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違規向他人透露評審項目情況和其他應予保密信息的,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取消其專家資格,通報所在單位,並按照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建築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建規〔201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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