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22年7月1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發展綠色金融支持碳達峰行動實施方案》。
全文內容
廣東省發展綠色金融支持碳達峰行動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決策部署,打造符合廣東實際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有力支持我省如期實現碳達峰目標,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把握“雙區”和兩個合作區建設機遇,統籌全省綠色金融發展與綠色金融安全,探索綠色低碳投融資新模式、新路徑,為廣東綠色發展和經濟轉型提供堅實的金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強化引領帶動與區域協調。充分發揮廣州、深圳在綠色金融領域的輻射帶動作用,結合區域發展格局,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珠三角地區、北部生態發展區與沿海經濟帶綠色金融創新發展。
2.強化政府引導與社會參與。加強政府在綠色金融規劃指導、規範運作、服務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支持綠色金融市場化、專業化發展。
3.兼顧低碳技術發展與產業轉型需要。既要支持綠色技術創新與綠色產業發展,也要支持高碳產業的低碳化轉型,防止“一刀切”,避免盲目對高碳排放行業抽貸斷貸。
4.兼顧改革創新與金融安全。積極穩妥推進綠色金融組織體系、產品工具和體制機制創新。強化風險意識,提升綠色金融領域新型風險識別能力,牢牢守住金融安全底線。
(三)目標要求。
力爭到2025年,與碳達峰相適應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基本建立,重點領域綠色金融標準基本完善,風險控制體系不斷健全。全省設立綠色專營機構40家,綠色貸款餘額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餘額增速,直接融資規模穩步擴大,信用類綠色債券和綠色金融債發行規模較2020年翻兩番。綠色保險全面深入參與氣候和環境風險治理,累積提供風險保障超3000億元。
到2030年,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持續最佳化,綠色信貸占全部貸款餘額的比重達到10%左右,多樣化的綠色金融產品與衍生工具不斷創新豐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與交易體系不斷完善,碳金融市場有效運轉;2030年前支持我省碳達峰目標順利實現。
二、主要措施
(一)統籌規劃全省綠色金融發展。
1.持續增強珠三角核心區綠色金融的輻射帶動能力。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加快推動電力、矽、鋰等服務綠色發展的期貨品種上市,開發碳金融衍生品,服務全國碳期貨市場建設。依託深圳證券交易所打造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平台,引導上市公司主動披露碳排放信息,開展綠色證券指數、“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評價體系等產品創新。支持廣州持續深化綠色金融改革,爭取升級建設綠色金融改革示範區,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試點。支持深圳加快建設國家氣候投融資促進中心和國家自主貢獻項目庫。強化廣州、深圳“雙城聯動”,共同率先建立健全碳金融和綠色金融發展體制機制,推動綠色金融專業服務機構聚集發展。支持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因地制宜完善綠色金融發展扶持政策。(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廣州期貨交易所配合)
2.提高金融服務沿海經濟帶綠色產業發展能級。支持省域副中心城市汕頭、湛江市積極對接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資源。引導金融機構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綜合運用信貸、債券、租賃、產業基金等方式,支持海上風電、光伏發電、核電和氣電等新能源、清潔低碳能源產業發展,支持煤電機組節能降耗改造、供熱改造和靈活性改造製造等“三改”聯動,推動可再生能源補貼確權貸款等金融服務創新。開展海洋、濕地等碳匯核算試點。鼓勵符合要求的企業及金融機構探索藍色債券等創新型產品,支持藍色經濟可持續發展。(沿海經濟帶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配合)
3.推動北部生態發展區生態產品實現經濟價值。指導北部生態發展區各地級市探索建立生態產品確權登記、基礎信息調查、價值評價核算等體制機制,推動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在金融領域的運用。擴大林業碳匯交易規模,探索實現農業、城市綠地等生態產品價值。指導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創新開展環境權益、生態保護補償抵質押融資,更好支持粵北生態區綠色農業、潔淨醫藥、旅遊康養等綠色產業發展。探索發行企業生態債券。鼓勵北部生態發展區各地級市統籌生態領域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探索採用產業發展基金與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支持基於生態環境系統性保護修復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工程建設。(北部生態發展區各地級市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配合)
(二)完善綠色金融體系建設。
1.完善綠色金融組織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金融分(支)行,制定綠色金融業務管理辦法,在客戶準入、業務流程、績效考核、理賠管理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經營。支持金融機構設立綠色金融業務中心、綠色金融培訓中心、綠色產品創新實驗室等組織機構,提升綠色金融產品研發和綠色金融風險防控能力。支持設立服務綠色產業發展的綠色小額貸款公司、綠色融資擔保公司、綠色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支持中外資金融機構、企業設立綠色產業基金,服務經濟綠色低碳轉型。鼓勵綠色金融研究機構、專業智庫創新發展。(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配合)
2.豐富綠色金融產品體系。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差異化的金融產品,開展綠色信用貸款、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碳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綠色供應鏈票據融資等金融產品創新。引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內外發行氣候債券、可持續發展掛鈎債、轉型債券等綠色債券和綠色債券融資工具。通過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和擔保增信等方式,降低綠色低碳企業發債難度和成本。支持金融機構開發綠色和可持續發展主題的理財、信託、基金等金融產品。構建多場景的綠色保險產品體系,開展清潔技術保險、綠色產業、建築保險、碳交易信用保證保險、碳匯損失保險、巨災保險、氣候變化指數等綠色保險產品創新,探索差異化的保險費率機制。鼓勵保險機構參與環境與風險治理體系建設,研究面向投保主體的環境與氣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鼓勵發展重大節能低碳環保裝備融資租賃業務。探索發展專業化的政府性綠色融資擔保業務,支持擔保機構創新模式,擴大擔保覆蓋範圍,放大授信倍數,支持綠色領域投融資。(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牽頭,省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配合)
3.加快培育綠色金融中介服務體系。組建省級綠色認證中心,開展綠色項目專業認證,並將認證結果作為綠色融資與財政獎補等激勵政策實施的依據。鼓勵碳核算與核查、綠色認證、環境諮詢、綠色資產評估、數據服務等綠色中介服務機構快速發展,建立健全對綠色低碳項目和企業的識別、認證、評估以及風險管理體系。(省生態環境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配合)
4.完善綠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構建綠色金融地方標準體系,研究制定全省綠色金融標準,強化綠色金融標準在綠色融資企業與項目評價方面的套用。探索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跡”跟蹤,依託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等專業技術機構,對企事業單位自身運營及投融資活動所產生的碳排放和個人的減碳行為進行全面核算、登記、評估、評價。完善綠色金融信用體系,依託省中小企業融資平台、省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台等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對接省碳排放監測管理雲平台,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信息與金融信息共享,為金融機構提供多渠道、多維度的綠色產業、項目信息與綠色融資企業畫像,協助解決綠色項目識別和金融服務的有效銜接。(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配合)
5.推動金融機構綠色轉型。構建綠色金融信息披露與監督機制,開展銀行業保險業綠色低碳專項行動,實施“零碳”(低碳)機構網點建設示範、綠色金融產品創新示範、綠色項目金融服務模式創新示範、綠色金融數字信息系統改造提升示範、金融機構環境信息和投融資活動碳足跡披露示範。鼓勵金融機構制定支持碳達峰行動的工作方案與中長期戰略規劃,建立鼓勵性的績效考核、激勵約束和內部風險管理制度,運用多種手段實現碳達峰。(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三)創新綠色金融服務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1.支持綠色低碳產業園建設與現代產業體系完善。依託省級供應鏈金融創新試點,探索與碳排放強度掛鈎的綠色供應鏈金融服務方案,精準支持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汽車產業、智慧型家電等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低碳發展。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根據產業鏈數字圖譜和重點行業碳達峰路線圖,積極開展綠色小微金融和綠色供應鏈金融創新,推動降低全產業鏈碳排放強度。建立產業園綠色低碳發展的正面清單,引導金融機構給予重點授信支持,有力支持全省產業園區循環化、綠色化改造順利實施。(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配合)
2.支持綠色低碳技術開發和產業發展。探索綠色技術清單管理機制,建立節能減碳技術改造目錄、綠色低碳科技成果轉化目錄、綠色低碳產業引導目錄“三張清單”。推動資金資源向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生態環境和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綠色服務等綠色產業領域傾斜。深化投貸聯動等融資服務方式創新,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低碳、零碳、負碳前沿/顛覆性技術攻關提供資金支持。加強對綠色企業上市的支持和服務,引導各類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創新發展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綠色雙碳板。支持優勢綠色龍頭企業開展併購重組。引導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向綠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領域。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綠色技術轉化平台建設,促進綠色技術評估、收儲、孵化、增值,為綠色技術轉移、轉化及產業化提供金融整體解決方案。(省科技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配合)
3.支持傳統高耗能產業低碳轉型。在部分地市或區域率先開展企業碳賬戶試點,建立企業生產碳排放可計量體系,根據碳排放強度核算企業碳排放等級。鼓勵金融機構將企業碳排放信息、第三方環境信用評價等環境績效納入授信審批管理流程,採取差別定價、授信,對鋼鐵、石化、水泥、陶瓷、造紙等行業企業形成控碳減排的約束激勵,推動高耗能產業低碳轉型。支持“兩高”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和碳減排支持工具,獲取更低成本資金實施降耗升級、綠色轉型。鼓勵保險機構參與環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在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棄物處置等高風險領域持續推動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爭取2025年前,實現全省高風險領域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全覆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各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配合)
4.支持重點領域碳達峰行動。以碳排放強度和綠色屬性為核心指標,建立省、市、縣三級綠色項目庫,從全省層面遴選低碳排放的重大綠色產業項目入庫。定期發布綠色低碳項目融資需求,推進常態化融資對接。編制綠色金融服務項目操作指南,收集整理綠色金融支持重點領域碳達峰案例,指導金融機構創新多元化綠色金融服務方式。支持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綠色公交、新能源汽車、新型儲能設施等領域綠色租賃業務。鼓勵政策性銀行加大對農業領域綠色發展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探索“保險+期貨+銀行”等綜合金融服務模式,支持綠色農業創新發展。拓展重點領域綠色項目投融資渠道,探索基於綠色基礎設施未來收益權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充分利用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引導保險資金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綠色農業、綠色建築、綠色交通等重點領域的中長期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根據實際制定授信支持政策,對達到綠色建築星級標準的新型建築工業化項目給予綠色金融支持。(省發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配合)
(四)進一步加快碳金融市場建設。
1.完善廣東碳金融市場功能。培育區域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健全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機制。探索搭建環境權益交易與金融服務平台,推廣契約能源管理、契約節水管理和契約環境服務融資。逐步將交通運輸業、數據中心、陶瓷生產、紡織業等高碳排放領域與超高超限超能耗公共建築,納入碳排放交易試點。鼓勵金融機構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前提條件下,參與碳市場交易,為碳交易提供資金存管、清算、結算、碳資產管理、代理開戶等服務。探索碳交易跨境便利化機制,開展碳排放交易外匯試點並積極使用跨境人民幣支付系統,引入港澳及境外投資者。(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配合)
2.豐富發展碳金融工具。探索發展碳資產抵押融資、碳資產託管、碳回購、碳基金、碳租賃、碳排放權收益結構性存款等金融產品,提升碳市場流動性。支持金融機構開發基於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綠色項目收費權等環境權益的新型抵質押融資模式。探索建立高效的抵質押登記及公示系統,推動環境權益及其未來收益權成為合格的抵質押物。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碳普惠制,擴大碳普惠制消納場景,為碳普惠項目提供金融服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配合)
(五)強化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領域合作。
1.強化綠色金融合作發展。建立粵港澳綠色金融合作專責小組,搭建綠色金融信息互通共享機制。依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廣州南沙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建立合作開放新機制,搭建綠色金融跨境服務平台,促進金融資源與綠色項目有效對接,推動綠色金融人才培養交流。建立綠色債券項目儲備,搭建綠色債券發行服務中心,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企業赴港澳發行綠色債券。探索跨境綠色融資、綠色金融資產跨境轉讓,支持境外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渠道參與綠色投資。積極對接國際金融組織和機構,吸引境外保險公司、主權基金、養老基金、ESG基金為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項目提供投融資和技術服務。探索以人民幣計價的碳金融衍生品,鼓勵使用人民幣作為相關交易的跨境結算貨幣。(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廣州、深圳市政府,省政府橫琴辦配合)
2.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標準和服務互認共認。攜手港澳開展碳金融領域標準、體系和產品研究,推動粵港澳三地環境信息披露、綠色金融產品標準、綠色企業項目認定標準、綠色信用評級評估、綠色債券原則(GBP)等綠色金融標準的互認互鑒。探索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服務互認共認。依託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聯盟,探索包括碳排放權、核證自願減排項目等核證、登記、交易、結算規則,加強與國際機構和平台的交流合作,在綠色和可持續發展評價、氣候投融資等方面先行先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廣州、深圳市政府配合)
(六)強化綠色金融風險監測與防控。
1.加強綠色金融產品的資金後續使用管理。指導金融機構加強對綠色金融產品資金的後續管理,監督產品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避免出現項目“洗綠”風險,發現存在資金違規挪用情況的,及時採取必要的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配合)
2.構建綠色金融風險監測防範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合理測算高碳資產風險敞口,不斷最佳化資產質量。指導金融機構健全風險壓力測試體系,有效覆蓋氣候變化金融風險和經濟綠色低碳的“轉型風險”,研究推出風險應對工具,持續開展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加強對綠色債券發行人違約風險的監測和防控。支持金融機構建設綠色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綠色金融風險分析系統、綠色金融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運用科技手段提升綠色金融風險識別能力,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做好應急預案,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配合)
(七)構建精準有效的綠色金融激勵政策體系。
1.強化綠色金融創新發展的財政支持。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各地級以上市設立綠色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健全綠色低碳項目融資費用補貼和風險分擔機制,對金融機構綠色信貸風險給予補償,對小微企業獲取綠色融資開展的綠色認證與融資擔保費用給予補貼,對綠色企業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給予補貼。鼓勵符合條件的綠色領域建設項目申報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需求。研究設立綠色低碳發展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按市場化原則聯合設立綠色低碳類基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配合)
2.健全綠色金融發展支持配套機制。積極用好人民銀行碳減排支持工具,通過再貸款、再貼現等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激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領域的融資支持力度。將符合條件的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作為發放再貸款的合格抵押品,便利地方法人銀行管理流動性。研究將開展信息披露、支持碳減排活動、綠色債券持有量等作為新增指標納入金融機構綠色評價指標體系,開展綠色金融評價,探索將評價結果納入央行評級,作為央行專項貨幣政策優先使用、地方政府部門專項激勵政策和財政資金管理招標的參考依據。支持綠色金融創新項目申報金融創新獎。(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牽頭,省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配合)
3.開展省級綠色普惠金融創新試點。圍繞我省區域均衡發展布局,鼓勵符合條件的園區、地區和機構積極申報開展碳賬戶、碳普惠、碳匯等綠色普惠金融創新試點。各有關部門要向獲批省級綠色金融創新試點的園區、地區和機構提供政策支持。各試點單位根據區域優勢與產業特色制定試點方案,聚焦綠色金融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先行先試,為全省金融支持碳達峰行動的有效實施探路。(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各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與統籌協調。建立由分管副省長為組長,省有關部門與中直駐粵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為成員的綠色金融領導小組,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各成員單位要加強聯動配合,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有關工作情況及時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匯總。
(二)建立數位化信息共享機制。推進綠色低碳信息共享,定期歸集、更新企業碳賬戶、綠色低碳項目庫、環境信用信息等綠色信息,建立面向省、市、縣三級金融機構的信息推送機制。
(三)加強統計監測。完善綠色信貸、綠色債券專項統計制度,探索建立涵蓋銀行、保險、證券的綠色金融統計指標體系和綠色金融統計工作制度,加強對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推進綠色金融工作的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