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寶安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寶安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安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寶安區政府
寶安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我區社會建設工作,鼓勵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創新,提升社會管理效益和民生福祉,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以及《中共深圳市寶安區委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關於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進一步加強社會建設的若干意見》(深寶發〔2013〕1號)、《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16〕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區內創新性、示範性社會建設項目開展,以及補助在社會建設方面表現突出的單位、組織等,以提升區社會管理和民生福利水平。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安排,納入區級財政年度預算,由區社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社工委”)進行專項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則,堅持“效益優先、突出重點、鼓勵創新、專款專用”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使用對象和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主體為在區內開展社會建設工作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包括區直屬各單位、各街道、駐區各單位、社區、企業、社會組織或民眾團體等。申報的主體需經合法登記或備案(規定年檢的須通過上年度年檢),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專項資金適用於下列社會建設項目:
(一)社會管理創新項目,圍繞社會管理熱點、難點問題,創新制度設計,完善基層治理機制的項目;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項目,在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上有新拓展的項目;
(三)獲得國家、省、市政府或機構獎勵或支持的社會建設項目;
(四)社會建設創新性、示範性項目的開展及推廣套用;
(五)上級部門確定的社會建設專項工作;
(六)按照區委區政府要求需重點支持的其他社會建設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不重複扶持和補助已獲取區其他專項資金、專項經費扶持或補助的項目。
第三章 使用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方式採取扶持和補助兩種方式,每個項目每年只能申請一次。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標準:
(一)扶持類。主要針對社會建設創新項目開展。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採取全額或差額扶持,單個項目扶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50%。扶持金額超過20萬元的項目,必須提供評審報告(可行性分析)或績效評估報告。
對全區範圍內具有普遍借鑑意義的社會建設創新項目,一次性扶持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特殊情況採取“一事一議”形式報區財政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對一定範圍內(如某個街道、某個行業)具有借鑑意義的社會建設創新項目,最高扶持經費不超過50萬元;一般性社會建設創新項目,扶持經費不超過20萬元。
(二)補助類。對社會建設創新方面表現突出的單位和組織,根據工作的開展情況予以補助。每個申報項目每年補助經費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獲得國家級認可的項目,每個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獲得省級認可的項目,每個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獲得市級認可的項目,每個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全區社會建設創新工作突出單位和組織進行適當補助。
第四章 申報和審查程式
第十條 成立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向,審議專項資金管理操作規程,審議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審定具體資助項目資金安排計畫,統籌協調專項資金管理等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組長由區社工委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區社工委專職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區委政法委副書記和區民政局、財政局的分管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在區社工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區社工委專職副主任兼任,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區社工委作為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點;
(二)指導和組織協調申請對象做好項目申報,審核申報項目等工作;
(三)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督促申報單位開展項目驗收及績效評估;
(四)定期向社會發布社會建設創新扶持補助項目;
(五)向區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由項目相關單位負責申請,申請單位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一)區直屬各單位、駐區各單位及各街道直接或牽頭組織實施的項目,由區各單位、街道提出申請,報區社工委審查。
(二)社區、企業、社會組織或民眾團體自主獨立實施的項目,以本單位或組織名義向街道或區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由街道或區相關職能部門初審,並集中報送區社工委審查。
(三)社會組織實施的公益項目,向區主管職能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核把關後,集中報送區社工委審查。
(四)各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時,須提供區統計局開具的無統計違法違規證明。
第十三條 區社工委收到申請或通過初審的材料時,首先對申報項目內容和材料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審查條件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通知申請單位,一次性告知其補正後重新提出申請,或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十四條 對決定受理的申請項目,審批程式如下:
(一)審查。區社工委負責進一步審查,核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及有效性。
(二)評審。所有受理的申報項目均應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次數根據當年申報情況而定。評審辦法按程式報分管業務區領導審批或提請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三)提出資金安排計畫。對通過審查和評審初步符合條件的項目,經區社工委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後,提出初步資助項目資金安排計畫。
(四)徵求意見。區社工委應將擬資助項目書面徵求區相關部門及資助對象所在街道辦意見,區相關部門及資助對象所在街道辦意見在收到區社工委徵求意見函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社工委書面反饋核查意見。
(五)公示。區社工委根據區相關部門及街道辦的反饋意見,對擬資助項目進行再次篩查,對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擬資助資金安排計畫在區社工委入口網站及寶安政府線上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區社工委進行調查或組織重審,調查或重審結果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資助。公示內容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如名稱、申請類別等)、資金安排計畫、公示期限、異議提交方式、聯繫電話等。
(六)核定。區社工委按照以下程式進行核定:
1.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畫已明確安排的項目,由區社工委審核後,報領導小組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2.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按以下層級審定:(1)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報領導小組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2)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上,經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後,報區財政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七)核撥。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式核定後,區社工委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財務規章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用於扶持發展區社工委選定的項目,確保單獨列支、核算。各單位不得擠占、挪作他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各相關單位須制定經費的使用計畫、經費項目說明、實施情況報告等,嚴格經費使用程式。並將經費使用和項目培育情況每年報送區社工委。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每年將項目績效報告報區社工委;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由區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由區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違反資金使用有關規定導致項目延期、取消或終止的,或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的,由區社工委責令改正,並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3年內不受理創新經費申請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交由區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因項目單位的原因導致項目終止,剩餘專項資金由區社工委收回,並放入本專項資金中。
第十九條 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16〕2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區社工委負責解釋,社工委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制定專項經費申報指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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