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寶安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寶規〔2016〕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寶安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納入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寶安區各級各類人才引進培育、服務保障、載體建設的獎勵、資助、補貼,以及人才工作及活動的組織開展。
第三條 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按照“自主申報、社會公示、部門審核、分級審定、依規使用、績效評價”的程式,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成立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區委常委、組織部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人才工作的副區長擔任,成員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局、財政局分管負責同志組成;區發改局、經濟促進局、科技創新局、衛生和計生局、教育局、民政局、職業訓練局、文體旅遊局、住房和建設局、產服公司等人才工作業務主管部門,及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的相關負責同志根據會議議題需要,參加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工作會議。
第五條 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核定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相關事項,具體如下:
(一)審核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
(二)組織制定(修訂)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研究人才工作專項資金支出政策;
(三)按許可權審核或核定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的支出事項;
(四)研究審定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區委組織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根據年度人才工作計畫及項目統籌編制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負責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工作會議的籌備及領導小組的其他日常工作;負責會同區財政、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執行情況及績效進行監督和檢查。
區財政局負責審核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負責根據年度收支計畫向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下達年度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使用指標;負責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直接支付手續;負責監督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牽頭組織開展人才工作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
區審計局負責對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區監察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進行行政監察。
人才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按工作職責及分工具體負責編制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負責確定年度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定期開展績效自評;負責人才工作專項資金有關資助、補貼或獎勵的申請受理,組織對申報項目的核查、評審和社會公示,提出資助項目資金安排計畫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批;負責組織開展資助項目驗收、績效評估工作;負責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授權支付手續;負責對本領域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使用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收支計畫管理
第七條 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實行年度收支計畫管理。
第八條 區人才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年度人才工作計畫和歸口管理的人才工作項目,結合上年度人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在每年編制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當年本部門分管領域人才專項資金收支計畫。收支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入構成,主要包括專項資金當年各項收入來源、標準和具體金額等內容;
(二)支出構成,主要包括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資金金額、資助標準、支出項目等具體內容。支出構成可安排不超過總規模10%的機動經費;
(三)資金使用進度計畫,主要包括落實專項資金當年收支計畫擬採取的各項工作措施、執行進度安排等內容;
(四)編制說明,主要包括專項資金上年度收支計畫執行情況、當年收支增減變化的原因、各類支出安排依據、年度資金使用績效目標等內容。
第九條 區委組織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業務主管部門收支計畫,結合區年度人才工作重點任務計畫,匯總編制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
第十條 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報區財政局審核後,須於每年2月底前提交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並於每年3月底前按程式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根據審定的年度收支計畫向各人才工作業務主管部門下達年度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使用指標。
第十二條 各人才工作業務主管部門在收支計畫執行過程中,需調整已批准的收支計畫,不涉及追加專項資金年度總規模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報分管業務區領導審批後,提請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審定;需追加專項資金年度總規模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區財政局審核同意後,按照預算調整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區委區政府或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重大人才工作項目,未納入本年度收支計畫的,由區委組織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制定具體項目方案,按照程式報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後,提交區財政局按照預算調整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區財政局可組織各人才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全區財政狀況,在年度調整預算時統籌提出人才工作專項資金調整計畫,並按照預算調整程式報批。已下達的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在計畫年度內未使用完畢的,作為結餘資金由區財政局按規定收回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章 項目管理及審批
第十五條 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使用實行項目管理,項目應明確具體資助對象、項目名稱、資助事項及資助金額等內容。人才工作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受理項目申報,審核申報項目,按規定程式報批,並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監督資金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申報的項目,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申報指南應包括核定條件、申請材料、申報截止時間、核定時間、核定程式等內容,並在本部門入口網站及寶安政府線上等媒體上發布。
第十七條 申報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項目,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個人或單位根據資金項目提出資助、獎勵或補貼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所在單位須在其申請表中加具推薦意見並蓋章(所在單位一併核實申請人有關證明材料原件,核實人在複印件上籤名、蓋章)。
(二)審核或核查。業務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資金項目有關要求,對申請人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或核查。審核或核查要遵循以下要求:
1. 核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及有效性。對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業務主管部門須取消其申報資格;
2. 對專業性強、涉及主觀評分的項目,業務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辦法應按程式報分管業務區領導審批後,提請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研究審定;
3. 對涉及基本建設投資、資金投入等專業性較強的經濟指標,業務主管部門應委託造價諮詢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或經濟鑑證。
(三)徵求意見及公示。對通過審核、核查初步符合條件的項目,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項目立項資助方案和資金安排計畫;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申報的項目,應書面徵求區相關部門及資助對象所在街道辦意見;區相關部門及街道辦在收到區業務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函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業務主管部門書面反饋核查意見。
區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區相關部門及街道辦的反饋意見,對擬資助項目進行篩查,將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申報並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立項資助方案及資金安排計畫在本部門入口網站、寶安區人才工作網及寶安政府線上等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
徵求意見和社會公示的具體內容原則上應包括資助對象名稱及地址、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資助的政策依據及金額、禁止資助情形、區業務主管部門名稱、徵求意見或社會公示的期限、異議提交及解決方式等內容。
(四)提交審批。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提交審批:
1. 人才工作專項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及已在年度收支計畫中明確安排的項目,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2. 人才工作專項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3. 人才工作專項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單項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審議通過的,提交區財政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定並制發會議紀要。
4. 屬於政府投資的項目,按照《寶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五)辦理撥付。審批同意後,由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申報對象中不符合納入資助計畫條件的個人或單位,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申請人、申請單位進行告知,並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專項資金:
(一)在使用財政資金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存在擠占挪用或騙取財政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接受處罰並整改完畢未滿3年的;
(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且可能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
(三)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稅等方面存在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處罰的嚴重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按規定接受處罰或被處以刑罰並整改完畢未滿2年的;
(四)存在逾期未歸還財政借款的;
(五)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的項目有2項以上尚未完成績效評估或近兩年有項目績效評估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應給予資助的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的罰款。較大數額罰款以上處罰包括: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第十九條 寶安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與區其他專項資金對同一資助對象因同一事項給予同類獎勵、資助、補貼的,按照“自願申請”原則及“就高”的原則給予資助,不予重複資助。
同一單位或個人因同一項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報人才工作專項資金規定的獎勵、資助或補貼。
第二十條 寶安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對事前資助項目及其他對資金使用有明確要求或涉及配套資金的項目,應由區業務主管部門與資助對象簽訂資金使用契約,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建立項目實施進度監測和信息反饋機制,項目完成時應及時組織驗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經濟鑑證,組織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確保專款專用及發揮專項資金的促進作用。
資金使用契約文本由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按規定報區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資金使用契約應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績效目標、考核方法、項目預算、用款進度計畫、財政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五章 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區的各項財經法規、會計制度的規定,並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同時接受區級財政、審計、紀律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可向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二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關於經費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完善本部門內專項資金審批主要環節的操作規程和工作細則,有效約束自由裁量權;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對項目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如實記錄審批核心環節信息,實現管理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業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當年受理項目的審核及資金撥付工作,按季度向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及計畫,每年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第二十三條 區委組織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財政等部門及時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區財政局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開展績效再評價,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區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區監察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進行行政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受資助單位、受資助人必須嚴格按人才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合理使用;嚴禁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
第二十五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受資助單位及個人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發現資金使用管理問題的,應督促受資助單位、受資助人應及時整改;逾期不整改或問題特別嚴重的,應終止資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資金;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在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人員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理;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一律不得用於部門和單位的工資福利經費及辦公經費支出。屬於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項目,區業務主管部門不得在專項資金年度計畫內申報。
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管理涉及的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評審或經濟鑑證、績效評價等業務經費,由業務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中按規定安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區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