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深圳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21-01-14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所負責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粵府〔2016〕86號)和《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主管使用,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制,目錄清單內的專項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前提出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報市財政部門發布。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包括專項資金名稱、扶持計畫類別或事項名稱、設立年限、資金規模、績效目標、主要用途等內容。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依法依規、目標明確、績效優先、管理規範、統籌安排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執行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或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配套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完善內部業務管理制度,規範審批程式,加強對權力運行各環節的廉政風險防控;
  (二)加強對專業機構、有關中介組織以及專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應懲戒措施,確保項目評審規範、資金安全;
  (三)負責辦理專項資金的設立和續期申請,開展續期評價,清理期滿退出或者被撤銷的專項資金,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中期財政規劃和部門預算,提出專項資金調整意見,執行已批覆的專項資金預算;
  (四)負責項目資金的撥付與使用管理,以及項目退出和資金清算收回等工作;
  (五)在政府網站上發布專項資金管理相關信息,編制並發布申報指南(通知),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受理審核、收集儲備、監督檢查、驗收評價等全流程項目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開展績效管理,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依法依規辦理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包括專項資金分配結果、資助項目信息以及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等;
  (七)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配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制定或修訂部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審核專項資金的設立和續期,發布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三)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編制,統籌平衡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做好專項資金整體調度;
  (四)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重點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五)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專項資金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事項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履行申報項目批覆或契約(協定)的有關承諾和約定內容,對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建立完善檔案資料,配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有關部門完成相關監督檢查、驗收評價、調研統計等工作,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專項資金經市政府批准設立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年度預算編製程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在年初預算編制前報送市財政部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編制完成後,如因新增扶持計畫或事項等原因須調整目錄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調整。
  未列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資金需求,市財政部門不予安排預算。
  第九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及相關規定編制專項資金預算,並將專項資金預算納入部門預算。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目錄和中期財政規劃編報專項資金預算,將經細化後的專項資金預算納入部門預算一併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編報控制數。
  (二)根據專項資金預算編報控制數,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進一步細化資金分配方案和對應項目,按規定格式編入部門預算草案並再次報送市財政部門;涉及跨年度資金安排的,應當按照當年度實際需要編報預算。
  (三)市人大審議通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部門預算草案後,市財政部門批覆下達部門預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批覆下達的預算執行。
  (四)專項資金預算編報過程中,對申報主體為預算管理單位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通知申報主體將資助資金編入其部門預算。
  第十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批覆下達的部門預算,編制當年專項資金支出進度計畫,跟蹤預算支出情況,將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部門決算,並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的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報主體為市級預算管理單位的,在市財政部門批覆申報主體部門預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下達扶持計畫後,申報主體按扶持計畫和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支出。對於因特殊情況未編入年初本單位預算的項目,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發文通知市財政部門辦理預算指標劃轉;
  (二)申報主體為非預算管理單位的,在市財政部門批覆下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預算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辦理資金撥付,可通過與申報主體簽訂項目資金契約等方式,對具備條件的項目實施進度管理;
  (三)申報主體為區級預算管理單位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組織各區預算管理單位辦理資金撥付和管理。在市財政部門按照市、區轉移支付有關規定下達指標後,申報主體按扶持計畫和預算管理制度辦理支出;
  市政府對資金撥付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市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出台的相關規劃、政策和措施,結合部門職責分工,按程式確定專項資金重點使用範圍,主要包括漁業等領域,市政府或上級部門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以及批准設立的新增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領域。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支持漁業領域發展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現代漁業項目:支持在深圳市區域內開展的漁業生產、加工、配送、儲藏保鮮以及休閒漁業所進行的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等。對口幫扶合作項目可放寬到深圳對口幫扶合作地區;經認定的深圳市“菜籃子”基地項目可放寬到深圳市外。
  (二)漁業技術項目:促進現代漁業技術的研發、推廣套用和產業化,包括漁業新技術新品種的推廣套用、生物育種、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繁育、智慧型養殖設施(含深水網箱、深遠海養殖平台等)、新型綠色漁業投入品、漁業信息化等方面的項目。
  (三)現代遠洋漁業項目:主要支持組建現代化的遠洋船隊、鼓勵企業利用境外漁業資源,回運自捕海產品、建設遠洋漁業綜合基地等。
  (四)水產品質量安全項目:主要支持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項目。
  (五)按照國家、省上級部門要求執行並由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項目,以及經市政府同意支持的漁業扶持領域或項目。
  第十四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分類管理的需要,可以採取直接資助、貸款貼息等多元化扶持方式對項目進行資助。
  (一)事前事中資助類。對創新能力建設、基礎能力建設、前沿領域中試、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研製等類別項目,主要採取事前事中資助方式,資金分期撥付;對資助金額較大、關鍵節點指標較為明確的項目,應實施階段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資金撥付的依據;
  (二)事後獎補類。對產業化、市場準入認證、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和套用示範推廣等類別項目,建立由市場決定資金分配的扶持機制,根據申報項目的技術檔次、資金投入、建設規模、推廣套用力度、專項費用支出金額等因素的一定比例或相應標準予以事後獎勵或補貼。
  市政府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扶持領域,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專項資金重點使用範圍和具體支持領域,按規定製定或修訂配套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明確申報條件、資助標準、業務流程等內容。配套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應結合專項資金實施效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配套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等,制定年度申報指南(通知),細化重點支持對象、用途範圍、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編制要求、具體審核程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政府網站對外發布申請指南(通知),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可按照相關規定和申報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申報主體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管理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符合申報指南(通知)規定的要求和條件;
  (二)項目計畫或者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項目預期效益或績效目標明確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報主體原則上不得以同一事項重複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並註明原因;
  (四)申報主體應當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項目審核立項一般按照以下程式實施: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申報主體進行資質審查,對其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申報主體符合申報條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報主體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報主體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材料;申報主體不符合申報條件或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申報主體項目未通過原因;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進行審核時,可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申報主體和項目組織專家評審、資料查驗、現場核查以及專項審計,第三方專業機構將形成的項目審查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提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進行審核時,結合項目審查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提出項目初步審核意見和資金分配方案,可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將徵求意見無異議擬予審核通過的項目提交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策;
  (四)經集體研究決策確定的擬資助項目,除涉及保密、行業要求的內容外,應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於按照市政府明確要求扶持方式確定的資助項目,須集體研究決策後報市政府審定,經市政府審定同意後予以立項;
  (五)公示期滿後,對公示無異議和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經收集儲備、分類篩選、擇優排序後分年度編入項目庫並納入部門預算草案;對於異議成立的項目暫緩資助,待調查處理結果明確後另行處理;
  (六)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在部門預算“一上”時基本完成項目審核並編報專項資金預算,“二上”前按要求進一步細化專項資金預算,並通知預算管理單位按規定將當年度項目資金編入單位部門預算;
  (七)市財政部門批覆下達部門預算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下達專項資金扶持計畫,可根據需要下達項目批覆檔案或與申報主體簽訂契約(協定),明確項目預算明細並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八)市政府和上級部門有相關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除涉密事項內容外,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積極在規定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產業扶持資金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申報主體定期報告制度,申報主體應按要求定期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報告項目進展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配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和專項資金評估檢查。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項目跟蹤管理過程中,若發現申報主體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項目實施進展和資金使用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申報主體自籌資金未如期到位、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調整或無法繼續實施等情形的,應及時停止專項資金撥付,並採取責令整改、變更、撤項、中止等處理措施,視情況收回全部或未使用部分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配套的操作規程中明確項目驗收的完成時限。申報主體在項目實施完成後按要求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項目驗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驗收。
  驗收報告應當明確專項資金使用、結餘資金處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內容。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監督項目單位根據驗收意見按照相關規定處置結餘資金。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績效目標須調整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照要求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專項資金整體使用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情況報送市財政部門,專項資金和政策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內部預算統籌和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完善的重要依據。
  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第二十五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建立重大政策、項目績效監控機制,按照項目進度和績效情況撥款,對存在嚴重問題的應該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和專家應當按約履責,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委託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和專家評審、核查、管理、驗收的項目,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事後評價等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監督結果作為選擇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和專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申報主體、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報、使用等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或協助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按照《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第三十九條處理。
  第二十八條申報主體、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和使用過程中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第四十條第二款處理。
  第二十九條申報主體、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相關主要責任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和使用過程中存在多頭申報、申報材料數據不真實、拒不執行信息報告制度的,以及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申請項目驗收或提供的驗收材料不真實的,按照《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第四十條第三款處理。
  第三十條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財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及下達等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的,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專項資金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第三十二條在業務上歸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納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年度預算統一管理,上級部門有具體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無明確規定的事項參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扶持項目中涉及政府投資的,按照我市政府投資相關規定循政府投資渠道解決資金問題,不納入專項資金安排。
  第三十四條因保密需求無法採用公開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項目,按照國家、省、市保密制度以及上級部門相關檔案要求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主管使用的既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政策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提高資金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促進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高效高質量推進,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深府辦〔2018〕16號)、《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粵府〔2016〕86號),結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近年各專項資金審批工作的實際情況,經市政府同意,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與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出台了《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為各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依據。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專項資金,是指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主管使用補貼類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一)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及分工;
  (二)專項資金的實行預算管理;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管理、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等。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 總則
  該部分內容主要提出了起草《管理辦法》的依據、適用範圍及原則。
  (二)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該部分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及分工。
  (三)第三章預算管理
  該部分明確了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照預算管理要求進行資金預算編制、報批及撥付。
  (四)第四章 資金使用
  為《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主要提出了專項資金支持漁業領域發展的幾個方面;並明確專項資金可採取直接資助、貸款貼息等多元化扶持方式,明確對資助項目的階段性管理,如事前事中資助類、事後獎補類等具體內容。
  (五)第五章 項目管理
  為《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主要提出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項目審核立項程式、項目評估檢查、項目驗收等各項管理內容。
  (六)第六章 績效管理
  該部分明確了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管理,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七)第七章 監督檢查
  該部分提出了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和專家應當按約履責,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和使用過程違規處罰的適用條款。
  (八)第八章 附則
  該章節明確了涉及專項資金管理的其他相關事項,並明確該《管理辦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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