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實施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定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檔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落實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
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湖北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制度的有關工作。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指導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負責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統籌、審核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其他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和成果登記備案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等管理工作。承擔城市設計及實施管理工作,統籌推進公園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及其他專項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點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耕地保護政策措施,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按照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指導實施,落實地質災害防治防護體系。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服務和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圖管理和地方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擬訂全縣測繪(包括數字城市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
(十三)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交流。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督察及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授權,對鄉(鎮)政府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重大違法案件。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督察工作的具體辦法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縣本級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查審批、規劃許可、驗收核實及批後管理和行政處罰等工作。參與城市傳統街區、歷史地段的劃定和歷史建築的確定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統籌全縣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書三證”)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的歸口管理工作。
(十六)歸口管理縣林業局。
(十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省、市、縣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推進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審批事項整合,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強化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督察。
職責分工
1、關於地質災害防治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照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等。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以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2、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管理和執法
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縣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的稽查、督辦和全縣跨區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重大違法建設的查處。
3、縣、鄉(鎮)兩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事權應堅持統一集中管理,具體管理範圍和事權設定另行規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審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處理、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檔案管理、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全局性會議和大型活動組織、綜合性重要檔案起草、重點工作督查督辦、電子政務等工作。負責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關後勤管理、招標採購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整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
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專項資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和資產管理規定,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
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轉移支付和績效管理工作。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二)行政審批股。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諮詢、協調辦理、公開公示、複查覆核等工作。組織擬訂本部門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和標準化審批制度。負責縣本級建設項目(含縣政工程項目)的規劃條件、用地和工程規劃許可覆核工作。承擔縣本級“一書三證”等行政許可證照發放和審批信息公開的歸口管理。組織協調辦理與縣直部門聯合審批事項。監督管理縣政務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和規劃視窗,履行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審批職能。負責縣本級規劃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含市政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方案和
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評審、報批和成果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和大數據管理工作統籌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業務信息化建設。
(三)法規股。負責組織與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組織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報批及相關修改和答覆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相關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的梳理彙編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公益訴訟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負責與司法機關、城管執法的歸口聯絡、協調。執行自然資源督察制度,落實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要求。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督察工作的管理制度。根據授權,承擔對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配合有關單位和部門完成專項執法,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專業執法與綜合行政執法的銜接。負責自然資源信訪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自然資源重大信訪事項。承擔上級自然資源督察部門對通城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督辦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登記和開發利用股。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測繪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縣本級重大基礎測繪項目,負責縣級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負責規範縣域測繪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成果質量,管理測繪單位資質,審核組織和個人開展測繪活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的維護和管理,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管理,審查並向社會公開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實施測繪成果的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保密安全。負責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的開發使用管理。推廣使用測繪新技術和新工藝。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和確權登記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和規範標準;建立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確權登記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承擔縣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建設,管理登記資料。負責本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重大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集體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和報告制度,承擔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考核標準。擬定並指導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措施。承擔報縣級及以上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相關工作。
承擔領導幹部離任審計相關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指導、監督集體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政策實施。
(五)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股。貫徹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措施,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建立全縣統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縣級國土空間規劃等重點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詳細規劃、地下空間利用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等縣級專項規劃。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和成果登記備案工作。
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編制縣、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及重大專項規劃、村鎮規劃等並監督實施。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
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並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履行城鄉規劃管理法定職責,擬訂並監督實施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落實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及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工作。
(六)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股。貫徹執行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七)地質和礦產資源管理股。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落實地質災害防治防護體系。負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質問題。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政策,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相關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承擔縣級管理的採礦權價款評估、審批登記和出讓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全縣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服務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本縣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資金申報、監管、驗收等管理工作。負責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
(八)人事股。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幹部檔案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體制和許可權管理幹部。統籌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通城縣委、通城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由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 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