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縣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辦電〔2019〕49號)、《省教育廳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教幼高〔2019〕4號)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鹹寧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鹹政辦電〔2019〕31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鹹寧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相關檔案精神要求,建立和完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建設管理規範,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城縣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通城縣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指城鎮(含建制鎮和鄉人民政府駐地集鎮)建設過程中居民住宅區所需配套建設的幼稚園(以下簡稱配套幼稚園)。
第三條  縣教育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在舊城(棚戶區)改造、房地產開發、撤村建居、公租房、政策性租賃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區建設時,將配套建設幼稚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按照標準和規範予以建設,確保配套幼稚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納入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但沒有達到配套建設標準要求的,採取單獨選址建設、改建、擴建或擴大區域內其他新建住宅區配套幼稚園建設規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稚園,由縣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幼稚園用地和建設問題。
第四條  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的原則,開發建設單位(含土地競得單位,下同)是配套幼稚園建設的責任主體。縣發改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縣教育局等部門實施聯審聯管機制,共同做好配套幼稚園立項、規劃、用地、設計、建設、驗收、移交、辦園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幼稚園建設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招拍掛建設項目成本。將需要配套建設幼稚園的地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列明,並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約定要履行配套幼稚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縣教育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審查住宅區建設項目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時,要根據規劃條件和相關標準,審查配套幼稚園的用地、位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並徵求縣教育局的意見,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六條  縣發改局參與配套幼稚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對配套幼稚園建設項目按程式及時辦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在配套幼稚園項目審批立項時,明確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周期等內容。
第七條  縣住建局對配套幼稚園的建築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進行監管落實。在審核施工許可時,嚴格審查配套幼稚園的建設情況,對於不符合建設條件的,不予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對配套幼稚園未按要求建設、緩建、縮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督促開發建設單位確保配套幼稚園的建築質量。
第八條  配套幼稚園建成後,開發建設單位要自配套幼稚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規劃驗收等材料)移交給縣教育局,由縣教育局簽署接收意見。縣教育局接收配套幼稚園後,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縣住建局減免配套幼稚園房屋維修基金。對建而不交的,由縣住建局督促辦理。
第九條  縣教育局接收配套幼稚園後,開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稚園。配套幼稚園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執行居民類價格。已低於居民類價格的,不得調高。對其物業費適當予以減免,不得按商業用房收取。配套幼稚園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
縣教育局參與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嚴格依據標準審核把關,切實辦好移交的幼稚園。
第十條  配套幼稚園屬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配套幼稚園不得擅自拆改或閒置,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對因城鎮建設改造確需徵收或占用配套幼稚園的,須經縣教育局同意後,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依據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園幼兒,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教學工作。配套幼稚園確需撤併的,其土地、校舍等資產處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入繳入縣級國庫,支出統籌用於教育事業發展。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對配套幼稚園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國家、省、市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原有住宅區配套幼稚園閒置或挪作他用的,要責令整改到位。原有住宅區沒有規劃配套幼稚園或規劃不足,或者有完整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要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在配套幼稚園建設、使用等工作中,需要其他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由縣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協調。
第十二條  鄉鎮集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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