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擴大學前教育普惠資源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 -2018)、《湖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鄂教幼高〔2019〕4號)和幼稚園有關設計建設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指城鎮(含建制鎮)建設過程中居民住宅區所需配套建設的幼稚園(以下簡稱“配套幼稚園”)。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充分考慮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以縣(市、區)為單位制定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並報上一級教育部門備案。經批准後的布局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修改的,應按原批准程式報經批准。黃岡市中心城區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由市教育局牽頭組織編制。
在舊城(棚戶區)改造、房地產開發、撤村建居、易地扶貧搬遷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賃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區建設時,將配套幼稚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按照標準和規範予以建設,確保配套幼稚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納入幼稚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但沒有達到配套建設標準要求的,要採取單獨選址建設、改建、擴建或擴大區域內其他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規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稚園,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幼稚園用地和建設問題。
第四條 幼稚園配套建設應當與區域人口規模、城鎮化趨勢、入學需求以及生活圈相適應,並符合幼稚園辦學要求。新建住宅小區戶數達到1200戶或住宅部分建築面積達到1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均應配套建設一所辦園規模不小於6個班的幼稚園,可根據本地實際需求適當提高幼稚園建設規模,住宅開發項目用地中有控規教育用地的,應按控規規定配建。
第五條 配套幼稚園應功能獨立,與住宅小區其他用地界限明確,並單獨提供安全暢通的出入口,適當預留人員暢行和車輛停放的空間。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築設計標準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建設,確保幼兒和教職工安全。
第六條 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的原則,開發建設單位(含土地競得單位,下同)是配套幼稚園建設的責任主體。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實施聯審聯管機制,共同做好配套幼稚園立項、規劃、用地、設計、建設、驗收、移交、辦園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將配套幼稚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和土地招拍掛建設項目成本;將需要配套建設幼稚園的地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列明,並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約定要履行配套幼稚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當地縣級教育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查住宅區建設項目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時,要根據規劃條件和相關標準,審查配套幼稚園的用地、位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並徵求當地縣級教育部門的意見,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九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要參與配套幼稚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對配套幼稚園建設項目按程式及時辦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在配套幼稚園項目審批立項時,要明確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周期等內容。對未按規定配建幼稚園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審核立項手續。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有配套幼稚園項目的住宅小區進行規劃條件核實,對存在未按照審批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幼稚園、未與住宅區首期建設項目同步完成配套幼稚園建設等問題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手續。
第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受理住宅小區項目建設、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嚴格審查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建設情況,對於不符合建設條件的,不予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配套幼稚園建設規模、標準要求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划進行建設。未經教育部門審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准,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縮減或修改配套幼稚園建設規模、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開發建設單位配建配套幼稚園在勘察設計、建設質量、安全生產、建築節能、主體工程竣工驗收等方面進行全過程動態監管,督促開發建設單位確保配套幼稚園的建築質量和移交。
第十四條 配套幼稚園建成後,開發建設單位須先向當地政府報送移交書面報告。當地政府收到開發建設單位移交報告後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對移交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核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配套幼稚園進行竣工驗收。
通過綜合驗收且批准預售或現售的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銷售現場對配套幼稚園的位置、面積及產權歸屬等內容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自整體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要將配套幼稚園移交給當地縣級教育部門,同時移交與幼稚園建設相關的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及其清單,教育部門簽署接收意見並辦理檔案移交手續。移交材料符合規定的,在15日內辦理移交手續;不符合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書面通知開發建設單位整改並移交。
縣級教育部門接收配套幼稚園後,要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將配套幼稚園轉移登記至當地教育部門。
第十六條 當地教育部門接收配套幼稚園後,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稚園。配套幼稚園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執行居民類價格,已低於居民類價格的,不得調高。對其物業費要適當予以減免,不得按商業用房收取。配套幼稚園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須負責配套幼稚園移交前配建所產生的費用及相關安全責任,並承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質量保修期內相應質量保修責任;移交後確權辦證的費用、裝修施工、日常管理運營使用所產生的費用及相關安全責任,由接收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配建配套幼稚園視同政府投資建設行為,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移交同等享受政府投資建設幼稚園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配建和移交配套幼稚園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追究其違約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將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並不予辦理當期或後期驗收、售賣等手續。
第二十條 配套幼稚園屬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配套幼稚園不得擅自拆改或閒置,不得以出租、出售、轉讓、抵押等方式改變用途。確因城市改造、規劃調整等原因需徵收或占用配建幼稚園的,必須經當地教育部門同意後,依據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就近易地重建、先建後調整,並妥善安置在園幼兒,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教學工作。配套幼稚園需要撤併的,其土地、校舍等資產處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支出統籌用於教育事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範圍內住宅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對配套幼稚園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要建立部門聯動、聯審聯批聯管機制,統籌做好配套幼稚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確保本轄區內住宅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政策落地落實。未按本辦法落實到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國家和省配套政策規劃並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期無償交付使用;已規劃未建設的,應按照規劃要求限期建成;已規劃已建成未投入使用或挪作他用的,應限時整改並投入使用;未規劃或規劃不足、或者有完整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要依據本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具體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組織實施。在配套幼稚園建設、使用等工作中,需要其他部門支持配合的,當地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
第二十二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小區配套幼稚園配建標準及實施細則。市轄區可由市統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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