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文昌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7月1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4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府辦規〔2020〕47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保證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學,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包括下列情形: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出讓或劃撥取得建設用地但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
(二)本辦法施行後新出讓或劃撥取得建設用地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
(三)本辦法施行後的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配套教育設施是指中國小校和幼稚園的用地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發改、財政等市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將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保障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學。
第六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審批程式報批和備案。
第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達到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規模的,應當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城市普通中國小校校舍建設標準》等相關規定的要求,配建中國小校和幼稚園。
第八條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將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納入改造方案,落實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
第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配套教育設施與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的原則建設配套教育設施。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必須配建教育設施的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提出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等相關要求,並同時抄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作為出讓條件並予以公示,在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時,必須充分考慮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成本確定土地底價。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具有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住宅小區用地出讓手續時,應當將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納入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時限等。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同時將項目用地出讓情況抄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已出讓或劃撥取得建設用地但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增配幼稚園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向申請的建設單位重新核定規劃條件,同時,在符合城市規劃管理各項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對該住宅小區建設項目以增加建築面積的方式予以補償,補償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增配幼稚園面積的0.5倍,補償增加的建築面積免收增容費。建設單位取得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的規劃條件後應當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完善用地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核定配套教育設施的位置,並徵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規定配置標準和要求的不予批准;經批准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在三十日內抄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意見時,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契約》,內容包括:教育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的名稱、具體位置、建築面積、教學輔助設施(操場、綠化、圍牆等)、建設質量標準、開工建設時間、竣工驗收、移交程式及時間、產權歸屬、違約責任等內容,確保將土地出讓契約中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各項技術指標和雙方責任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契約,制定接收的教育設施後期配套相關費用的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負責新建住宅小區建設的批後管理,確保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位置、規模、標準符合規劃要求。
第十八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中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是否已按規定審查合格作為必要內容之一予以審查。
第十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對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並向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規劃核實通過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契約約定對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符合相關要求。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契約》的約定,將竣工驗收合格的配套教育設施無償移交給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使用、管理,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移交通知書三個月內辦理完成配套教育設施和全部建設資料的移交手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拒絕接收。
第二十二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接收配套教育設施後,應當及時實施裝修、配備教職工及有關教學設施、設備,並應當在接收後一年內投入使用,開辦公辦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依法承擔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興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
第二十五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及時將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有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用地的性質,不得違法將配套教育設施出租、轉讓、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用途。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記入企業失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一)侵占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配套教育設施用地位置的;
(三)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標準不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移交配套教育設施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財政等市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接收及監督管理等職責的,由市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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