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新改擴建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繳納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為建立健全石家莊市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機制、加快我市基礎教育事業發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園、入學需要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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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6〕65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新改擴建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繳納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新改擴建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繳納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新改擴建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繳納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石家莊市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機制,加快我市基礎教育事業發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園、入學需要,根據《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石家莊市長安區、新華區、橋西區和裕華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項目(不含各類保障性安置住房,以下簡稱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的繳納和管理使用。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繳納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
第三條配建教育設施包括居民住宅項目配套建設的幼稚園、國小和初級中學。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包括配建幼稚園建設資金、配建國小建設資金和配建國中建設資金。
第四條居民住宅項目因規劃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設施,或達不到我市規定的配建教育設施相應標準,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分別繳納相應的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
第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市規劃部門下達的居民住宅項目規劃條件要求和審定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築面積,分別按照幼稚園35元/平方米、國小75元/平方米、國中40元/平方米的標準繳納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其中:
(一)居民住宅建築面積不足16.2萬平方米的,不需要配建教育設施,應當繳納配建幼稚園、國小和國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為150元/平方米。
(二)居民住宅建築面積達到16.2萬平方米(含)不足36.4萬平方米的,應當按規定標準配建幼稚園,並繳納配建國小和國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為115元/平方米。
(三)居民住宅建築面積達到36.4萬平方米(含)不足80.5萬平方米的,應當按規定標準配建幼稚園和國小,並繳納配建國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為40元/平方米。
第六條根據市規劃部門下達的居民住宅項目規劃條件和審定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滿足下列情況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再繳納相應的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其中:
(一)周邊無幼稚園服務的獨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築面積達到10.5萬平方米(含)不足16.2萬平方米,並且按規定標準配建幼稚園的,可不再繳納配建幼稚園建設資金。
(二)周邊無國小服務的獨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築面積達到24.3萬平方米(含)不足36.4萬平方米,並且按規定標準配建幼稚園和國小的,可不再繳納配建幼稚園和國小建設資金。
(三)居民住宅建築面積達到80.5萬平方米(含)及以上,並且按規定標準配建幼稚園、國小和國中的,可不再繳納配建幼稚園、國小和國中建設資金。
(四)根據規劃需要,居民住宅建築面積達到34.1萬平方米(含)及以上,並且按規定標準配建幼稚園和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可不再繳納配建幼稚園、國小和國中建設資金。
第七條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由石家莊市地稅部門負責收繳。開發建設單位在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同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標準,依據市規劃部門出具的繳納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書面意見和教育部門核算的繳納金額,到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足額繳納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按標準足額繳納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的,由地稅機關出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對未按標準足額繳納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的住宅項目,地稅部門要通過綜合治稅信息平台,加強對開發建設單位的監管;住建、房產、規劃、國土等部門要採取綜合措施,確保其按標準足額繳納。
第八條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按標準統一收取後,全額繳入市級國庫,統籌安排用於各區政府建設中國小、幼稚園,擴建現有中國小、幼稚園的校舍和場地,或者按照經市財政評審的建安成本補償居民住宅項目超規模配建的教育設施,以滿足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園、入學需要。
第九條居民住宅項目超規模配建的教育設施,是指根據區域規劃和教育設施布局,需要居民住宅項目配建的教育設施同時承擔周邊其他居民住宅項目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園、入學任務,而超出本項目應配建教育設施規模的部分。超規模配建教育設施的,經教育部門認定後在居民住宅項目規劃條件中予以說明。因配建教育設施辦學軌制原因自然上浮的,不屬於超規模配建教育設施。
第十條市教育部門根據各區下年度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和補償計畫,商市財政部門預測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收入預算,提出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報市政府審批後列入下年度預算。預算批覆後,市財政、教育部門按照預算安排將資金下達各區。
第十一條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任何單位不得違規審批或擅自減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對於違規審批或擅自減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造價水平變化情況,適時對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繳納標準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