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成片開發住宅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

廣州市成片開發住宅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是1996年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成片開發住宅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96-07-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穗府[1996]100號
  • 生效日期:1996-07-10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廣州市成片開發住宅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1996]100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成片開發住宅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頒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廣州市成片開發住宅小區教育
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成片開發住宅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的管理和監督,搞好基礎教育設施建設,加快發展基礎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內成片開發住宅小區的教育設施配套建設。
第三條廣州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教育、城建、規劃、財政、國土房管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按城市規劃配套建設的成片開發住宅小區教育設施,應與商品房同步建設;購房者入住小區時,教育設施應保證同時啟動。
第五條市教委、市規劃局應會同市計委對全市教育設施建設制定整體規劃。市規劃局在批出成片開發住宅小區規劃方案時,應分列教育設施配套的具體項目、用地面積;並在批出開發建設單位的單體報建方案前,先徵求市或開發地段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設施配套建設方案的意見;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查驗開發建設單位與市教委或開發地段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的《廣州市建築安裝工程承發包專用契約》,未簽契約,一律不予辦理。
第六條開發建設單位應在成片開發住宅小區總體規劃方案及《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審批後,與市教委或開發地段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廣州市建築安裝工程承發包專用契約》,契約應包括:教育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的名稱、地段、用地面積、教學輔助設施(操場、綠化、圍牆)、適用的建設和質量標準、開工建設時間、驗收移交時間、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
第七條市國土房管局在計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時,按規定算出的教育設施配套建設資金,須經市計委加具書面核准意見。在市教委或開發地段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廣州市建築安裝工程承發包專用契約》後,由市國土房管局從開發單位應交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中,扣減教育設施配套建設資金,並註明資金是市政府對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的一次性投資。
第八條市計委應以1995年底建築工程造價每平方米1200元為基數,參照市基本建設定額站最新制定的建築工程造價調整係數,制定每年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的建築工程單價。
第九條市計委應制定住宅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項目計畫,並在計畫備註欄註明已投入建設資金。計畫分別送市建委、市教委和有關區教育、計畫、規劃、國土、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會同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對教育設施配套建設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成片開發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無償提供“三通一平”的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並負責教育設施配套工程的土建、水電安裝、教學輔助設施、永久供水供電等施工建設。教育設施竣工後其校舍產權及使用權應無償交給市或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應將配套項目的用地資料、報建圖紙資料、建築施工圖紙有關資料及申報、報復、驗收等有關檔案交給市或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不得擅自改變教育設施的使用功能,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
第十二條市規劃局批出的含有教育設施配套成片開發住宅小區的《總體規劃方案》、以及市教委或開發地段區教育行政部門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廣州市建築安裝工程承發包專用契約》,應報市計委、市建委備案。
第十三條對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影響教育設施配套建設和使用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部門追究其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開發建設單位不按《總體規劃方案》、《廣州市建築安裝工程承發包專用契約》和《年度商品房投資計畫》要求進行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的,城建、國土房產部門暫停該開發建設單位商品房出售手續及其他建設項目報建方案。
第十五條縣級市成片開發住宅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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