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2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號)
《廣州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1月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廣州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市長 林樹森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廣州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規範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轄區範圍內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以住宅為主的單體建築和建築群體(以下簡稱住宅小區)的竣工綜合驗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竣工綜合驗收,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範以及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方案,對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完成的各項建設指標和各專業驗收情況進行統一的整體檢驗的過程。
第四條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市轄區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主管管理,負責組織實施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評定工作。
各區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具體工作。
規劃、市政、園林、環衛、供電、電信、郵政、公用事業、公安、消防、文化、教育、體育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住宅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配合竣工綜合驗收,並做好前期的各項專業和單體工程驗收工作。
各區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具體工作。
規劃、市政、園林、環衛、供電、電信、郵政、公用事業、公安、消防、文化、教育、體育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住宅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配合竣工綜合驗收,並做好前期的各項專業和單體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條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其建設工程應先通過以下驗收:
(一)建設工程已經規劃部門驗收。
(二)建設工程已經質量安全監督部門驗收。
(三)小區道路、排水設施、路牌等,經市政管理部門驗收。
(四)園林綠化工程經綠化管理部門驗收。
(五)環境衛生設施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
(六)人防、供電、供水、供氣、郵政、電信、路燈、文化、教育、體育、安全防範、消防等設施經有關專業管理部門驗收。
(一)建設工程已經規劃部門驗收。
(二)建設工程已經質量安全監督部門驗收。
(三)小區道路、排水設施、路牌等,經市政管理部門驗收。
(四)園林綠化工程經綠化管理部門驗收。
(五)環境衛生設施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
(六)人防、供電、供水、供氣、郵政、電信、路燈、文化、教育、體育、安全防範、消防等設施經有關專業管理部門驗收。
第六條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除經批准停建、緩建的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要求、設計規範全部建成,並由專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二)住宅小區內道路名稱、標誌和建築物的門牌、編號設定符合規範要求,並經專業管理部門批准。
(三)配套建設的市政、公用、文教、體育、衛生等設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四)住宅小區內沒有違章建築和應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五)所有的施工機具、建築余泥、剩餘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
(六)建設期間臨時設定的架空電纜、電線,地面裸露的管線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七)住宅小區內各項建設項目的竣工圖紙、資料齊全。
(八)開發住宅小區的被拆遷戶,已全部按拆遷安置方案落實。
(九)住宅小區內的物業已按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一)除經批准停建、緩建的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要求、設計規範全部建成,並由專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二)住宅小區內道路名稱、標誌和建築物的門牌、編號設定符合規範要求,並經專業管理部門批准。
(三)配套建設的市政、公用、文教、體育、衛生等設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四)住宅小區內沒有違章建築和應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五)所有的施工機具、建築余泥、剩餘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
(六)建設期間臨時設定的架空電纜、電線,地面裸露的管線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七)住宅小區內各項建設項目的竣工圖紙、資料齊全。
(八)開發住宅小區的被拆遷戶,已全部按拆遷安置方案落實。
(九)住宅小區內的物業已按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第七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實行登記制度。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申報住宅小區第一棟房屋建設正式項目計畫的同時,到市建委辦理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登記並簽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責任書》。
第八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開發建設單位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住宅小區的用地、規劃、建設檔案。
(二)建設工程的設計、竣工圖紙。
(三)建設工程各項驗收合格證明。
(四)公共建築配套、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專項驗收表。
(五)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託契約、物業清單和房屋業主匯總表。
(一)住宅小區的用地、規劃、建設檔案。
(二)建設工程的設計、竣工圖紙。
(三)建設工程各項驗收合格證明。
(四)公共建築配套、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專項驗收表。
(五)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託契約、物業清單和房屋業主匯總表。
第九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可申請分期驗收。分期驗收的,應由規劃部門具體劃分分期開發的規模、區域,合理配套市政公用設施。
住宅小區分期竣工綜合驗收的時間,在辦理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登記時,應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責任書》中列明。
住宅小區分期竣工綜合驗收的時間,在辦理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登記時,應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責任書》中列明。
第十條申請分期驗收的住宅小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驗收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均已辦理單項竣工驗收手續,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工地余泥已全部清理完畢。
(二)驗收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已具備供水、供氣、供電、通郵條件,道路和排水、排污等管道暢通且落實了維護人員和措施。
(三)驗收範圍內配套建設的各項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驗收範圍內的綠化工程已全部實施且落實了養護人員和措施。
(一)驗收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均已辦理單項竣工驗收手續,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工地余泥已全部清理完畢。
(二)驗收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已具備供水、供氣、供電、通郵條件,道路和排水、排污等管道暢通且落實了維護人員和措施。
(三)驗收範圍內配套建設的各項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驗收範圍內的綠化工程已全部實施且落實了養護人員和措施。
第十一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開發建設單位向所在區建設局提出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報告,並提出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
(二)區建設局收齊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資料後發出竣工綜合驗收通知書,並在30日內組織規劃、市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管理部門進行竣工綜合驗收,填寫驗收報告。
(三)市建委應自接到區建設局的驗收報告後15日內組織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評定。
(四)評定合格的,由市建委發給《廣州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一)開發建設單位向所在區建設局提出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報告,並提出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
(二)區建設局收齊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資料後發出竣工綜合驗收通知書,並在30日內組織規劃、市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管理部門進行竣工綜合驗收,填寫驗收報告。
(三)市建委應自接到區建設局的驗收報告後15日內組織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評定。
(四)評定合格的,由市建委發給《廣州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在領取《廣州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前,應當將驗收資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移交給區建設局備案。
第十三條經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領取《廣州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之日起30日內,向住宅小區所在區建設局辦理移交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手續。已辦理移交管理手續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小區內的住宅、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管理費用,但屬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或分期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並承擔住宅小區的維護和管理責任。逾期不整改又不承擔維護和管理責任的,由區建設局代為實施,其費用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綜合保證金專戶中抵扣。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不按時辦理住宅小區驗收登記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不予審批其有關的開發項目計畫。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不辦理住宅小區物業移交管理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進行整治或承擔住宅小區的維護和管理責任的,降低其資質等級,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不按時辦理住宅小區驗收登記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不予審批其有關的開發項目計畫。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不辦理住宅小區物業移交管理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進行整治或承擔住宅小區的維護和管理責任的,降低其資質等級,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市建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並對開發建設單位處以10萬元罰款,造成購買人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除處以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將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責令其停止使用並限期返修,並按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處以2%以上的罰款;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城市規劃、市政園林、環衛、供水、供電、電信等行政管理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縣級市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到市建委申報驗收手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