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成都市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成教函〔2023〕45號
各區(市)縣教育行、編辦、發改、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四川省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精神,建立和完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機制,市教育局、市委編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根據共同制定了《成都市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成都市教育局 中共成都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5月15日
辦法全文
成都市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高質量學前教育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機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四川省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政策和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舊城改造、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有機更新、新區開發等建設的居住小區,根據居住小區人口規模,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規範應配套建設的幼稚園,包括商品住宅小區開發和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設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幼稚園(以下簡稱配套幼稚園)。
第三條 各區(市)縣要強化政府主體責任,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聯動,強化聯審聯管機制,做好配套幼稚園規劃、土地供應、園舍設計建設、驗收、移交、辦園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安置房配套幼稚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規劃設計
第四條 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建設應納入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以及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建設範圍,保證幼稚園的布局、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五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審定的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將配套幼稚園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划進行管控。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中確定的配套幼稚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涉及配套幼稚園用地規劃調整的,應先徵得教育部門書面同意意見後方可按程式進行調整。在調增居住人口規模時,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合理配置配套幼稚園規劃用地。
第六條 配套幼稚園應當獨立設定,與住宅小區及其他用地界限明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建築設計標準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具備獨立的物業管理和安全暢通的出入口,用水、用電、用氣要單獨立戶裝表計量。
第三章 建設用地
第七條 需要配置幼稚園的住宅小區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應在規劃條件中明確規模和設定要求等。
第八條 土地出讓方案中應明確配建的配套幼稚園建設方案(包括建設條件、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裝修要求等內容)並經教育部門確認,未明確或未經教育部門確認的,應當暫停該宗地上市。
第九條 區(市)縣政府應當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定書》,約定配套幼稚園的建設時序、建設費用、移交標準、權屬主體、接收主體和履約保證等要求。
第四章 投資建設
第十條 配套幼稚園投資建設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實行土地統征或土地整理後開發建設的土地地塊,建設費用直接計入土地成本,由土地統征單位或土地整理單位負責配套幼稚園的投資建設。
(二)含有應配建配套幼稚園的招拍掛土地地塊,在確定配套幼稚園建設成本的基礎上,可相應降低土地招拍掛起始價,由土地競得方建設(委託代建)。
(三)實施舊城改造、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有機更新的地塊,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統籌,優先實施地塊內配套幼稚園投資建設。
由土地競得方代建的配套幼稚園,代建單位配合接收單位申請辦理供地手續、建設手續等。
第十一條 含有配套幼稚園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和報建時,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上標註該地塊配套幼稚園的位置,同時單列配套幼稚園的相關規劃指標。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配套幼稚園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並同步徵求教育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不予審查通過。
由土地競得方代建的配套幼稚園,應與開發地塊同步開工、同步建設,納入住宅小區首期(首批次)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範圍,並與住宅首期主體工程一同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第三方審圖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劃許可和建設條件開展施工圖審查,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含有應配建配套幼稚園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劃內容配套建設幼稚園,或配套幼稚園未按《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定書》與當期住宅小區建設項目(樓盤)同步建成的,項目申報規劃土地核驗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土地核實意見書。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未配套幼稚園、或暫未規劃建設的,相關區(市)縣應依據國家和省、市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住宅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稚園或規劃不足,或者有完整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要依據國家和省、市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五章 驗收移交
第十四條 建設業主應邀請屬地教育部門參與配套幼稚園建設工程竣工限時聯合驗收,屬地教育部門應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做好配套幼稚園布局和建設指標的審查工作,並依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做好接收工作;具備條件的配套幼稚園可優先驗收,保障優先投用。
第十五條 配套幼稚園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所需費用;移交後由接收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所需費用。配套幼稚園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內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配套幼稚園建成後應無償移交屬地政府(教育部門)。教育部門接收竣工驗收合格的配套幼稚園後,應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及時辦理。如配套幼稚園首次登記不在教育部門名下的,權屬單位在辦理完成不動產權證後應及時過戶給教育部門。
第十七條 配套幼稚園移交過程中,應同步移交與幼稚園建設相關的許可檔案、竣工圖紙等所有檔案材料。
第六章 辦園管理
第十八條 配套幼稚園移交教育部門後應舉辦為公辦幼稚園。符合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相關規定和法定條件的,機構編制部門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依法核准登記,並結合實際核定補充教師編制數。財政部門要切實保障辦園經費,落實生均公用經費等財政撥款。
第十九條 配套幼稚園屬於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拆改或閒置,禁止以出租、出售、轉讓、抵押等方式改變用途。
第二十條 教育部門要加強對配套幼稚園的管理,堅持辦園的社會公益屬性,樹立科學保育教育理念,不斷提高幼稚園的保育教育質量。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區(市)縣政府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區域內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