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指城鎮舊城(棚戶區)改造、新區建設、撤村建居、易地扶貧搬遷和提供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政策性租賃房、安置房)等建設的住宅小區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幼稚園(以下簡稱“配套幼稚園”)。
第二條 配套幼稚園建設應與區域人口規模、入園需求相適應。新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築面積達到10萬平方米或居住戶數達到1000戶或服務人口達到3800人以上的,應配套建設一所辦園規模不小於6個班的幼稚園;服務人口達到6000人以上的,應配套建設一所辦園規模不小於9個班的幼稚園;服務人口達到9000人以上的,應配套建設一所辦園規模不小於12個班的幼稚園。配套幼稚園應功能獨立,與住宅小區其他用地界限明確,並單獨提供安全暢通的出入口,適當預留人員暢行和車輛停放的空間。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築設計標準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建設,確保幼兒和教職工安全。
第三條 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的原則,開發建設單位(含土地競得單位,下同)是配套幼稚園建設的責任主體。縣教育局、發展和改革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實施聯動管理機制,共同做好配套幼稚園立項、規劃、用地、園舍設計、建設、驗收、移交、辦園等環節的監督管理。配套幼稚園必須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稚園建成後必須無償移交給縣政府,由縣政府交由縣教育局統籌安排,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稚園。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將配套幼稚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相關規劃,根據當地學前教育專項規劃中配套幼稚園建設布局規劃,在《出讓土地規劃條件》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中明確配套幼稚園的定點和建設標準等控制要求。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教育局對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根據《出讓土地規劃條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幼稚園建設標準》等,重點審查配套幼稚園的位置、建設規模、規劃標準等內容。開發建設單位在設計配套幼稚園建設方案時,必須報縣教育局審核。
第五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在配套幼稚園項目審批立項時,應明確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周期等內容。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出讓土地規劃條件》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將供地範圍內需配套建設的幼稚園建設規模、無償移交產權歸屬寫入出讓公告,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中明確其不動產產權歸屬以及開發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義務。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縣教育局對有配套幼稚園項目的住宅小區進行規劃條件核實,並督促開發建設單位與當地政府簽訂配套建設幼稚園移交協定。對存在未按照審批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幼稚園、未與居住區首期建設項目同步完成配套幼稚園建設和未簽訂配套幼稚園移交協定等問題的,不予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手續。
第八條 配套幼稚園必須與住宅小區同步建設施工,分期開發的居住區建設項目應將配套幼稚園安排在首期建設,與居住區首期建設項目主體工程一併申報施工許可。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在受理住宅小區項目建設、頒發施工許可證時,應嚴格審查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建設情況,對於不符合建設條件的,不予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要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督促開發建設單位確保配套幼稚園的建築質量。
第九條 配套幼稚園建成後,開發建設單位須先與縣政府簽訂產權無償移交協定書,再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教育局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整體驗收合格後30個工作日內,開發建設單位須將配套幼稚園移交給縣政府,同時移交與幼稚園建設相關的檔案資料,並由當地政府簽署接收意見。對未按規劃審批要求建設配套幼稚園的住宅小區,一律不予進行項目綜合驗收。
第十條 配套幼稚園產權無償移交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以及簽訂的產權無償移交協定對配套幼稚園按程式進行不動產首次登記。同時,根據開發建設單位和縣教育局的共同申請,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免)稅證明單》,將配套幼稚園轉移登記至縣教育局。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由當地政府授權縣教育局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十二條 配套幼稚園屬公共教育資源。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配套幼稚園不得擅自拆改或閒置,不得以出租、出售、轉讓、抵押等方式改變用途。確因城市改造、規劃調整等原因需徵收或占用配建幼稚園的,必須經縣教育局同意後,依據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就近易地重建、先建後調整,妥善安置在園幼兒,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教學工作。配套幼稚園需要撤併的,其土地、校舍等資產處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支出全部用於學前教育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縣政府建立對配套幼稚園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組織縣教育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開展全面清查工作。對存在配套幼稚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住宅小區,在整改到位前,不予辦理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