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

《條例》聚焦實現幼有善育,打造民生幸福標桿的戰略定位,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切實辦好新時代學前教育的意見和要求,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針對學前教育發展面臨的深層次問題,細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將近年來我市學前教育體系建設的經驗做法予以固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

該條例已經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節七十六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律效力位階:地方性法規
  • 時效性:尚未生效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目錄

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前兒童
第三章
幼稚園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員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學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高標準辦好優質均衡的學前教育,實現幼有善育,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深圳經濟特區內實施的學前教育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由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至就讀國小前的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以開設托班形式招收兩周歲至三周歲的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學前教育是學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階段,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舉辦公辦幼稚園、支持民辦幼稚園,為學前兒童提供高質量的普惠性學前教育,形成普惠、優質、多樣化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兒童優先、兒童平等發展的原則,保障兒童權益最大化,遵循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促進學前兒童健康快樂成長。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全市學前教育發展。區人民政府履行學前教育發展主體責任,合理配置資源,促進本轄區內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協調發展,提升區域學前教育發展水平。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政府分管負責人為召集人,相關部門為成員,統籌協調解決學前教育發展的問題。
第六條 市教育部門主管全市學前教育,統籌管理、協調指導各區學前教育工作。區教育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學前教育。
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撫養和教育兒童的責任,營造良好家庭環境,科學開展親職教育。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依法履行學前教育共育職責,為學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健康成長營造友好的社會環境。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學前教育相關工作。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工業園區、社區等舉辦學前教育機構,開設托班。
鼓勵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向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捐資助教。
第二章 學前兒童
第九條 學前兒童依法享有生命安全和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平等接受教育、休息、遊戲、娛樂、參與家庭和社會生活的權利。特殊需要學前兒童依法享有得到特殊教育和照料的權利。
學前教育應當保障學前兒童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尊重學前兒童人格,平等對待每一位學前兒童,為學前兒童提供安全友好的成長環境,使學前兒童免受歧視、虐待或者疏忽照料。
第十條 學前教育應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學前兒童的下列素養與基本能力,促進身心和諧全面發展:
(一)孝敬父母、尊敬師長、文明禮貌,有自信心、包容心和同情心,與同伴友好相處,遵守日常生活基本行為規範;
(二)具有廣泛的學習興趣與良好的學習品質,具備運用語言表達與交流和運用多種感官獲取經驗、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
(三)身心健康,樂於參加體育活動,有良好的生活和健康行為習慣,具備基本的性別意識、安全知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四)掌握初步的審美知識,能夠感受與欣賞生活中美的事物,具有初步表現美和創造美的情趣和能力;
(五)熱愛勞動,尊敬勞動者,樂於參加集體活動,主動承擔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習慣。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通過保教費補貼、生活補貼等方式,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特殊需要兒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烈士子女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提供資助。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特殊需要學前兒童的類型、數量及分布情況,制定學前特殊教育保障政策措施,鼓勵、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和康復機構提供學前教育服務。
第十二條 學前教育機構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童年齡特點、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十三條 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教育觀念,掌握科學育兒方法,注重言傳身教,加強親子陪伴,切實履行學前兒童親職教育職責。
第三章 幼稚園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幼稚園建設。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市教育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動態變化趨勢、幼稚園及其托班學位需求和現有幼稚園機構數量、結構及分布狀況,統一編制全市幼稚園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幼稚園包括普惠性幼稚園和非普惠性幼稚園,普惠性幼稚園包括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本條例所稱公辦幼稚園,是指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和許可權,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教育部門批准,並經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法人登記手續的幼稚園。
本條例所稱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接受政府資助、保教費標準不高於所在區規定的普惠性最高標準的民辦幼稚園。
本條例所稱非普惠性幼稚園,是指企業法人等組織或者自然人利用除財政性經費及其他國有資產以外的財產舉辦,保教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的民辦幼稚園。
第十七條 普惠性幼稚園的建設應當符合全市幼稚園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
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的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供應手續,並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中明確幼稚園的用地面積、建設期限、產權歸屬等內容,其中產權歸政府的幼稚園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居住區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宗地內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的建設規模,並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將幼稚園建築設計方案徵求教育部門意見。
在滿足片區普惠性學前教育需求的基礎上,社會力量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形式獲得非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教育用地,舉辦非普惠性幼稚園。
第十八條 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應當設立為普惠性幼稚園,其中政府產權幼稚園應當設立為公辦幼稚園。
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應當與所在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幼稚園所在項目分期開發建設的,幼稚園應當在首期建設,並與首期主體工程同時完成聯合驗收。
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由開發單位裝修後移交,裝修方案應當徵求教育部門意見,交付時應當符合裝修標準和幼稚園的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 未規劃建設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或者規劃不足的已建成居住區,以及沒有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的其他居住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幼稚園及其托班學位需求,通過補建、改建、就近新建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或者採取置換、購置、租賃等方式解決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的用房。
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園舍、附屬設施及相關檔案資料移交區人民政府,並配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幼稚園建設應當符合有關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和幼稚園建設標準,園舍建築應當相對獨立。
幼稚園的建築及其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無障礙環境要求。
第二十二條 設立幼稚園,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符合標準的擬任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財務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後勤服務人員等;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園舍場地、保育教育場所和設施設備等;
(四)有適宜的幼稚園課程體系和配套的課程資源;
(五)有符合辦學規模要求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設立民辦幼稚園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依法向所在區教育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辦學許可證。
民辦幼稚園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幼稚園。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應當依法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主體資格登記。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應當依法向所在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主體資格登記。
民辦幼稚園取得辦學許可證並完成主體資格登記後方可招生辦學。
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的分類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幼稚園增設園區或者辦園點的,應當依照新設立幼稚園的規定辦理手續。
幼稚園變更審批、登記事項,應當依法向原審批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幼稚園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妥善安置在園兒童和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將辦學許可證交由原審批機關收回,並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幼稚園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的章程,應當包括機構性質、辦園宗旨、功能定位、辦園方向、管理體制、經費來源、組織結構、決策機制、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舉辦幼稚園: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犯罪記錄的;
(三)被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吸毒、賭博、酗酒等危害兒童身心健康行為記錄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學前兒童身心安全、侵害幼稚園合法權益,不宜舉辦幼稚園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公辦幼稚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稚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幼稚園和其他教育機構。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性質和用途,不得利用財政性資金及其他國有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稚園。
第二十八條 幼稚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
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定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稚園、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
第二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不得剋扣、挪用、侵占學前兒童一伙食費等經費,依法依規開展年度財務審計、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幼稚園崗位設定標準。
幼稚園應當根據崗位設定標準,結合辦學規模和辦學類型,合理配備管理、保育教育、後勤服務等各類人員。幼稚園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接收隨班就讀特殊需要學前兒童的幼稚園應當配備特殊教育教師。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建立完善人員總量核定、崗位設定、人員招聘、工資分配、崗位考核等制度。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實行人員總量管理,由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一條 幼稚園園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五年以上幼稚園教師或者幼稚園管理工作經歷,持有教師資格證,經教育部門組織的園長崗位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幼稚園教師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並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證書。
幼稚園保育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幼稚園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應當具備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幼稚園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具備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
其他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崗位的從業資格。
第三十二條 普惠性幼稚園園長、教師和保育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
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公辦幼稚園園長由教育部門聘任。民辦幼稚園園長由幼稚園自主聘用,報教育部門備案。
現任國小、中學、高等院校的管理人員不得擔任幼稚園園長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市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工資指導標準。
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納入總量管理的公辦幼稚園教師工資,參照同等條件的中國小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
幼稚園專職從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崗位津貼。
第三十四條 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衛生健康部門的規定參加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並在崗期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在崗期間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
第三十五條 幼稚園不得聘用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實施虐待兒童、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政務處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賭博等違法行為記錄的;
(四)患有精神病、有精神病史或者患有其他不適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疾病的;
(五)違反職業道德、職業要求的;
(六)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情形。
幼稚園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已經聘任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
第三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制定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培訓規劃,建立培訓支持服務體系,開展多種形式的專業培訓。
市屬高等院校應當根據本市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完善學前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最佳化培養模式,為本市培養素質優良的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
幼稚園應當組織、支持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保教業務水平。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三十七條 幼稚園可以按照幼兒年齡分別編班或者混合編班,每班幼兒人數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幼兒人數限制。
第三十八條 幼稚園應當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面向全體學前兒童,尊重個體差異,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從生活習慣、規則意識、學習能力、情感與自我意識、審美情趣等方面為兒童終身發展奠定基礎,使學前兒童在快樂的童年生活中獲得有益於身心發展的經驗。
第三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學前兒童在園生活作息制度,做好膳食營養、體育鍛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防控等工作,促進學前兒童身體正常發育和心理健康。
學前兒童在幼稚園的室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兩小時,遇有不適宜室外活動的天氣時可以調整。
所在轄區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應當與幼稚園建立對口協作關係,指導並參與幼稚園衛生健康工作。幼稚園應當建立兒童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組織開展每日晨檢和定期體檢,對學前兒童健康發展狀況定期分析評價,並及時向家長反饋結果。學前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幼稚園做好學前兒童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條 幼稚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和飲用水,根據學前兒童營養餐標準編制營養均衡的學前兒童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學前兒童的進食量和營養攝取量。幼稚園應當定期公示學前兒童飲用水水質檢測結果,每周向家長公示學前兒童食譜,不得隨意更改食譜或者減少、替換食譜公布的食材品種。
幼稚園每學期至少進行一次學前兒童膳食調查和營養評估,調查評估情況向家長公開。
幼稚園應當實行陪餐制度,每餐均有幼稚園園長或者副園長陪同兒童用餐,並做好陪餐記錄。建立家長委員會參與兒童膳食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家長對幼稚園食堂和供餐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相關部門和專業機構的指導下,對學前兒童進行安全教育,開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緊急疏散等應急演練,增強學前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四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根據國家、廣東省及本市有關學前教育課程指導性檔案,制訂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合本市特色、與學前兒童發展需要相適應的課程實施方案,選用的課程教學資源應當按照規定經教育部門審定。
第四十三條 幼稚園應當依據學前兒童的身心發展規律和學習特點,靈活運用集體、小組和個別活動等形式,開展生活化、遊戲化、多樣化的教育活動,最大限度地支持學前兒童通過直接感知、實際操作、親身體驗等方式獲取經驗,培養學前兒童良好的行為習慣、情感態度和學習品質。
幼稚園不得採取國小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國小教育內容、布置國小教育內容的作業或者組織與國小教育內容有關的考試、測驗,不得舉辦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強化訓練為目的的興趣班、特長班、實驗班等。
第四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創造滿足學前兒童感知、體驗、探索需求的生活和活動環境,創設開放、多樣的區域活動空間,因地制宜創設遊戲條件,提供豐富、適宜的遊戲材料,保證學前兒童有充足的遊戲時間。
幼稚園應當配備適合學前兒童年齡特點、符合有關安全質量和環保標準的玩具、教具和讀物,支持教師利用自然資源自製玩具、教具。
幼稚園應當利用社區的有利條件,豐富和拓展幼稚園的教育資源。
第四十五條 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歧視、侮辱、恐嚇、虐待、性侵害、性騷擾、體罰、變相體罰學前兒童,或者指使他人實施相關行為;
(二)向學前兒童宣傳恐怖、暴力、迷信、色情等內容;
(三)播放不適宜學前兒童觀看的影像;
(四)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科書和教輔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以及利用教職工身份進行牟利等;
(五)向家長索取或者變相索取財物,要求提供與保育教育工作無關的便利,扣留、沒收學前兒童物品;
(六)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獲取的學前兒童及其家庭成員個人信息;
(七)其他損害學前兒童身心健康等侵犯學前兒童權利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制定幼小銜接工作指引,建立幼稚園、國小與家庭合作聯動機制。
幼稚園和國小應當建立聯合教研製度,開展雙向銜接工作,共同幫助學前兒童做好入學準備和入學適應,順利實現從幼稚園到國小的過渡。
第四十七條 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與家庭、社區應當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繫與合作,為學前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共育環境和氛圍。
鼓勵利用社區活動場所,拓展學前兒童活動空間,為幼稚園實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四十八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與家長聯繫的制度,採用家長會、家長開放日、家長助教、家園聯繫冊或者通過網際網路平台等形式,定期向家長反饋學前兒童學習與發展、保育教育活動等情況。
幼稚園應當組織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對幼稚園重要決策和事關學前兒童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支持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協助幼稚園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和交流。
幼稚園每學期應當為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不少於兩次的科學育兒指導培訓。
第四十九條 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支持幼稚園開展保育教育活動,參加幼稚園組織的科學育兒指導培訓。
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如實告知幼稚園學前兒童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等特殊情況。
第五十條 幼稚園不得歧視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需要學前兒童。
普惠性幼稚園不得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需要學前兒童入園。幼稚園和家長對特殊需要學前兒童是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普惠性幼稚園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特殊教育師資及資源教室,為適合隨班就讀的特殊需要學前兒童設定適宜的課程,科學開展融合教育。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培養成本合理分擔的原則,以提供普惠性服務為衡量標準,建立與辦園體制相適應的幼稚園生均撥款、收費、資助、獎勵、補助等學前教育經費投入保障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二條 幼稚園的用水、用電、用氣執行居民類價格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項目收取幼稚園物業管理費。對所在小區的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物業管理費予以減免的,應當在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與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契約中作出約定。
第五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保育教育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優秀保育教育人才,將保育教育人才培養納入本市人才政策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本市人才優惠待遇。
第五十四條 普惠性幼稚園招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園制度,除健康檢查外,招生、編班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測評。
教育部門應當對幼稚園招生進行全程監管。
第五十五條 幼稚園對學前兒童在園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保護責任,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演練,完善保育教育活動的安全防控措施和應急機制。
幼稚園設施設備的配備、維護保養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禁止在幼稚園內設定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築物和設施設備。
幼稚園應當建立患病學前兒童用藥委託交接制度。未經學前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或者書面委託,幼稚園不得擅自給學前兒童服用藥品。
第五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建設覆蓋其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廚房區域、保教活動區域等部位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並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
幼稚園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採集的信息由幼稚園保管,保存時間不少於九十天。
查閱、翻拍、複製、調取幼稚園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的,按照本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幼稚園餐飲服務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自主經營、自行管理,不得委託承包。
提供餐飲服務的幼稚園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許可項目和有效期內提供餐飲服務。餐飲服務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整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餐飲服務,並及時向區市場監管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
除預包裝食品外,幼稚園內集中用餐原則上由本園食堂加工供應。確有需要採取校外配餐的,應當向教育部門報備,並嚴格執行校外集體配餐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融合教育資源平台,支持幼稚園實施融合教育,為開展融合教育的幼稚園提供師資培訓和支持性服務,加強對特殊需要學前兒童康復教育的監管。
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開展對學前兒童親職教育、特殊需要學前兒童早期教育的指導和宣傳,對因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保育教育職責不當導致身心受到傷害的學前兒童,應當給予援助。
第五十九條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學前教育的管理、監督和指導,根據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模提供教研科研、師資培訓、教育督導等保障。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同級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區人民政府履行學前教育發展責任和管理職責進行督導。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定期對同級政府部門和轄區內各類幼稚園的辦學行為進行督導。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一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廣東省有關幼稚園保教質量評估指南、標準完善幼稚園保教質量評價制度,重點評價幼稚園科學保教、規範辦園、安全衛生、隊伍建設、避免國小化傾向等情況。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制定全市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監測評估標準,建立監測評估體系。
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轄區內各類幼稚園的保育教育質量進行監測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第六十二條 區教育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轄區內幼稚園辦學基本信息,包括保育教育工作人員的資質與配備、招生與收費、課程設定、經費收支、保育教育質量監測評估結果等。
幼稚園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規定採集、更新、報送幼稚園相關信息,每年向教育部門報送統計信息。
第六十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滿足學前兒童發展需求。社區和新改擴建的公共空間應當配備安全、優質、就近可達的學前兒童活動場地和場館。
第六十四條 公共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公園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為幼稚園和學前兒童提供公益性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對學前兒童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會組織和公共文化機構面向學前兒童開展活動應當有益於學前兒童身心健康,杜絕成人化、庸俗化現象,確保學前兒童安全。
第六十五條 鼓勵創作、出版、製作和傳播有利於學前兒童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和住宅區的公告區域播放、張貼或者傳播危害學前兒童身心健康的影視圖書作品、網路遊戲等,不得在幼稚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幼稚園的服裝、教材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六十六條 鼓勵社會以及各類媒體對學前教育活動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教育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投訴、舉報學前教育違法違規行為,教育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負有學前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學前教育發展和管理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已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的,由住房建設部門撤銷備案;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由住房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處已售房屋總價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住房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回收,並由住房建設部門按照場所及附屬設施的工程造價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者登記擅自舉辦民辦幼稚園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民辦幼稚園舉辦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吊銷幼稚園辦學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幼稚園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每聘用一人二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七十三條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有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門責令改正,對其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處分,或者責令幼稚園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有教師資格的,撤銷其資格證書,納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育教育工作人員有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門對其所在幼稚園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處分;因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而承擔領導責任的園長,五年內不得再擔任園長職務。
保育教育工作人員有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幼稚園一至三年內不得參與評獎評優;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幼稚園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保育教育場所和配置的設施設備、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不符合相關規定,妨害學前兒童身體健康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的;
(三)未按時足額發放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工資的;
(四)發布虛假辦學信息的;
(五)普惠性幼稚園在招生、編班時對學前兒童進行考試、測評的;
(六)使用國小化教育方式,教授國小教育內容、開展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強化訓練的;
(七)擅自給學齡前兒童用藥或者擅自組織學齡前兒童進行群體性用藥的;
(八)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對學前兒童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舉辦商業活動,設定商業廣告,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的;
(十)違規收取費用,剋扣、挪用或者侵占學前兒童一伙食費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幼稚園以外的幼兒教育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活動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按照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相關規定舉辦的幼稚園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條例》是推動學前教育深化改革,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的需要。中共中央 國務院於2018年11月7日印發的《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於2020年10月29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先後提出“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要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深化教育改革,促進教育公平,完善普惠性學前教育保障機制,支持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為了貫徹落實上述檔案要求,推進學前教育深化改革、高質量辦好學前教育,在國家和廣東省尚未出台專項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能夠滿足新時代學前教育發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規,為我市學前教育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保障。
制定《條例》是實現幼有善育,打造民生幸福標桿的需要。辦好學前教育、實現幼有所育,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黨和政府為老百姓辦實事的重大民生工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先行示範區意見》)即明確要求深圳實現“幼有善育”。2021年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最佳化生育決定》)提出,要“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普惠服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招收2至3歲幼兒”“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持續提升普惠性幼稚園覆蓋率”。2021年9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3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兒童友好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地方要“堅持公益普惠導向,擴大面向兒童的公共服務供給,支持發展普惠托育服務,促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因此,為貫徹落實《先行示範區意見》,打造民生幸福標桿,構建優質普惠的學前教育及托育服務體系,滿足兒童成長發展的迫切需要,有必要通過立法完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切實辦好新時代學前教育。
制定《條例》是解決學前教育發展難題,完善學前教育制度的需要。自2012年以來,我市按照國家和省的總體部署,大力推進學前教育公益普惠發展。深圳現有在園兒童56萬人(公辦幼稚園在園兒童占比51.6%,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園兒童占比86.2%),學前教育廣覆蓋、保基本的普惠發展格局已基本形成。但學前教育仍然是教育體系中的薄弱環節,與“幼有善育”的要求尚存在較大差距,是民生領域的短板,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學位壓力大,需擴充資源;
二是學前教育機構發展不平衡,優質發展後勁不足,投入機制、成本分擔機制有待健全;
三是保育教育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學前教育監管治理體制機制有待健全。為解決上述問題,打造與《先行示範區意見》要求相符合的學前教育體系,有必要通過立法對學前教育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予以規範和解決,完善學前教育的體制機制,補齊學前教育短板,實現學前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並將深圳在學前教育發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總結固化。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學前教育的性質和地位
貫徹落實《若干意見》檔案要求,對學前教育的性質和地位予以明確,規定學前教育是學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階段,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政府應當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培養成本合理分擔的原則,以提供普惠性服務為衡量標準,建立與辦園體制相適應的幼稚園生均撥款、收費、資助、獎勵、補助等學前教育經費投入保障機制。
(二)創建兒童優先的保育教育環境
規定市教育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動態變化趨勢、幼稚園及其托班學位需求等方面狀況統一編制全市幼稚園發展規劃。同時,結合深圳自2016年以來的“建設中國首個兒童友好型城市”的探索經驗,明確城市規劃應當滿足學前兒童發展需求,全社會應當依法履行學前教育共育職責,為學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健康成長營造友好的社會環境;鼓勵利用社區活動場所,拓展學前兒童活動空間,為幼稚園實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社區和新改擴建的公共空間應當配備安全、優質、就近可達的學前兒童活動場地和場館。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應當為幼稚園和學前兒童提供公益性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對學前兒童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三)提升幼兒託管服務供給能力
貫徹落實《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檔案要求,規定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以開設托班形式招收兩周歲至三周歲的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參照適用本條例。此外,還在幼稚園專項規劃、配套完善、民辦園扶持等條款中增加了開設托班的規定。
(四)完善幼稚園分類管理制度
在借鑑《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結合深圳學前教育改革實際和經驗成果,規定本市幼稚園包括普惠性幼稚園和非普惠性幼稚園,其中普惠性幼稚園包括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並分別對公辦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非普惠性幼稚園進行了界定。另外,根據《若干意見》相關要求,規定民辦幼稚園的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可以自主選擇設立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幼稚園並依法向相應的部門申請主體資格登記;民辦幼稚園取得辦學許可證並完成主體資格登記後方可招生辦學。
(五)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辦學
貫徹落實《若干意見》相關要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工業園區、社區等舉辦學前教育機構,開設托班;明確在滿足片區普惠性學前教育需求的基礎上,社會力量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形式獲得非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教育用地,舉辦非普惠性幼稚園;幼稚園的用水、用電、用氣執行居民類價格標準。
(六)加強保育教育人才隊伍建設
規定保育教育工作人員配備標準,市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幼稚園崗位設定標準,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實行人員總量管理,機構編制部門根據事業發展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切實提高幼稚園教師待遇,規定市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工資指導標準,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幼稚園專職從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崗位津貼;進一步規範保育教育工作人員隊伍管理,在落實國家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學前教育中教育、保育的特殊性,系統規定了園長、教師、保育員、特殊教育教師和衛生保健等人員的任職條件,園長及相關人員的公開招聘原則,禁止聘用人員的情形。
(七)強化特殊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保障
結合《若干意見》《兒童友好指導意見》等檔案要求,規定政府應當根據特殊需要學前兒童的類型、數量及分布情況,制定學前特殊教育保障政策,鼓勵、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和康復機構提供學前教育服務。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融合教育資源平台,支持幼稚園實施融合教育,為開展融合教育的幼稚園提供師資培訓和支持性服務,同時加強對特殊需要學前兒童康復教育的監管,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開展對學前兒童親職教育、特殊需要學前兒童早期教育的指導和宣傳,對因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履行保育教育職責不當導致身心受到傷害的學前兒童,應當給予援助。明確幼稚園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
(八)營造良好的學前兒童共育環境
學前教育需要家長、學前教育機構和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為營造學前兒童良好的共育環境,規定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教育觀念,掌握科學育兒方法,注重言傳身教,加強親子陪伴,切實履行親職教育職責;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與家庭、社區應當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繫與合作,為學前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共育環境和氛圍;幼稚園應當建立與家長聯繫的制度,定期向家長反饋學前兒童學習與發展情況、保育教育活動情況,為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不少於兩次的科學育兒指導培訓。
(九)構建學前兒童權益保障體系
為保障學前兒童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規定學前兒童在幼稚園的室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兩小時;幼稚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和飲用水,根據學前兒童營養餐標準編制營養均衡的學前兒童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學前兒童的進食量和營養攝取量;教育部門應當制定幼小銜接工作指引,幼稚園不得採取國小教育方式。此外,為健全質量評估監測體系,還授權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制定全市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監測評估標準。
(十)推進學前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
 在規範幼稚園招生管理方面,明確幼稚園不得歧視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需要學前兒童,普惠性幼稚園不得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需要學前兒童入園;普惠性幼稚園招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園制度,除健康檢查外,招生、編班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測評。
在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禁入方面,在明確學前教育機構保教從業人員職業要求的基礎上,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幼稚園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侵害幼稚園、保教人員甚至學前兒童合法權益的情形,對幼稚園舉辦者和實際控制人規定了準入要求,明確了不得舉辦幼稚園的五種具體情形。
在強化幼稚園安全監管方面,按照《若干意見》要求,結合深圳現有的管理經驗和先進做法,對幼稚園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規範、信息保存期限以及查閱、翻拍、複製、調取系統信息的要求等方面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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