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一般指本詞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是為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提出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19年5月9日印發,自2019年4月17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成文日期:2019年4月17日
  • 印發日期:2019年5月9日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19〕15號
  • 實施日期:2019年4月17日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9〕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照護服務是生命全周期服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事關嬰幼兒健康成長,事關千家萬戶。為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需求和問題為導向,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完善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標準規範體系和服務供給體系,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多種形式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逐步滿足人民民眾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廣大家庭和諧幸福、經濟社會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家庭為主,托育補充。人的社會化進程始於家庭,兒童監護撫養是父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家庭對嬰幼兒照護負主體責任。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重點是為家庭提供科學養育指導,並對確有照護困難的家庭或嬰幼兒提供必要的服務。
政策引導,普惠優先。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完善相關政策,強化政策引導和統籌引領,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大力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優先支持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安全健康,科學規範。按照兒童優先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幼兒,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嬰幼兒成長特點和規律,促進嬰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屬地管理,分類指導。在地方政府領導下,從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作基礎和民眾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法規體系和標準規範體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範效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水平有所提升,人民民眾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初步滿足。
到2025年,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法規體系和標準規範體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樣化、覆蓋城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基本形成,嬰幼兒照護服務水平明顯提升,人民民眾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進一步滿足。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
全面落實產假政策,鼓勵用人單位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積極措施,為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
支持脫產照護嬰幼兒的父母重返工作崗位,並為其提供信息服務、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
加強對家庭的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等方式,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化手段,為家長及嬰幼兒照護者提供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切實做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婦幼保健服務工作,為嬰幼兒家庭開展新生兒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安全防護、疾病防控等服務。
(二)加大對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力度。
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標準和規範在新建居住區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並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有關標準和規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於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鼓勵地方各級政府採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等方式,在加快推進老舊居住小區設施改造過程中,通過做好公共活動區域的設施和部位改造,為嬰幼兒照護創造安全、適宜的環境和條件。
各地要根據實際,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
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加強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發揮綜合效益。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依託社區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發揮格線化服務管理作用,大力推動資源、服務、管理下沉到社區,使基層各類機構、組織在服務保障嬰幼兒照護等民眾需求上有更大作為。
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推廣嬰幼兒早期發展項目。
(三)規範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註冊登記;舉辦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部門。
地方各級政府要將需要獨立占地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場地建設布局納入相關規劃,新建、擴建、改建一批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城鎮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的照護服務需求。
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
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可根據家庭的實際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消費水平提升,提供多層次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落實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器材及安保人員。依法加強安全監管,督促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落實安全責任,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認真貫徹保育為主、保教結合的工作方針,為嬰幼兒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預防控制傳染病,降低常見病的發病率,保障嬰幼兒的身心健康。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諮詢服務和監督檢查。
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化、規範化建設,遵循嬰幼兒發展規律,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標準規範體系。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和規範,並對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負主體責任。運用網際網路等信息化手段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服務過程加強監管,讓廣大家長放心。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備案登記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質量評估制度,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實施動態管理。依法逐步實行工作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對虐童等行為零容忍,對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實行終身禁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設定標準和管理規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各地據此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核准登記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梳理社會力量進入的堵點和難點,採取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鼓勵地方政府通過採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對社會力量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用人單位內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鼓勵地方政府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創新服務管理方式,提升服務效能水平,為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創造有利條件、提供便捷服務。
(二)加強用地保障。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並優先予以保障,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要適當向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傾斜。鼓勵利用低效土地或閒置土地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強隊伍建設。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據需求開設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合理確定招生規模、課程設定和教學內容,將安全照護等知識和能力納入教學內容,加快培養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人才。將嬰幼兒照護服務人員作為急需緊缺人員納入培訓規劃,切實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增強從業人員法治意識;大力開展職業道德和安全教育、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嬰幼兒照護服務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建設一支品德高尚、富有愛心、敬業奉獻、素質優良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隊伍。
(四)加強信息支撐。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技術,結合嬰幼兒照護服務實際,研發套用嬰幼兒照護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線上線下結合,在最佳化服務、加強管理、統計監測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五)加強社會支持。加快推進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和母嬰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開闢服務綠色通道,為嬰幼兒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條件,營造嬰幼兒照護友好的社會環境。企業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備開發與嬰幼兒照護相關的產品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評估和風險監測,切實保障安全性。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提高對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認識,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和目標責任考核,發揮引導作用,制定切實管用的政策措施,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規範發展。
(二)強化部門協同。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積極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計畫生育協會、宋慶齡基金會等群團組織和行業組織的作用,加強社會監督,強化行業自律,大力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健康發展。
(三)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業務指導、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安全保障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規章制度落實到位。按照屬地管理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地方政府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規範發展和安全監管負主要責任,制定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規範細則,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監管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強化示範引領。在全國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示範活動,建設一批示範單位,充分發揮示範引領、帶動輻射作用,不斷提高嬰幼兒照護服務整體水平。
附屬檔案: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職責分工。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4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
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職責分工: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
教育部門負責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人才培養。
公安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安全防範。
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註冊登記,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城鄉社區服務範圍。
財政部門負責利用現有資金和政策渠道,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發展予以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予以職業資格認定,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各項勞動保障權益。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優先保障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的土地供應,完善相關規劃規範和標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完善相關工程建設規範和標準。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規範,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嬰幼兒照護衛生保健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業務指導。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開展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貫徹落實有關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註冊登記,對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飲食用藥安全進行監管。
工會組織負責推動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
共青團組織負責針對青年開展嬰幼兒照護相關的宣傳教育。
婦聯組織負責參與為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
計畫生育協會負責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
宋慶齡基金會負責利用公益機構優勢,多渠道、多形式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

內容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需求和問題為導向,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完善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標準規範體系和服務供給體系,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多種形式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逐步滿足人民民眾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
《意見》強調,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重點是為家庭提供科學養育指導,並對確有照護困難的家庭或嬰幼兒提供必要的服務。要強化政策引導和統籌引領,優先支持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按照兒童優先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幼兒,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到2020年,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法規體系和標準規範體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範效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到2025年,多元化、多樣化、覆蓋城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基本形成,人民民眾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進一步滿足。
《意見》提出了三方面的任務舉措。一是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全面落實產假政策,支持脫產照護嬰幼兒的父母重返工作崗位,為家長及嬰幼兒照護者提供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二是加大對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力度。按標準和規範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注重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依託社區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三是規範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支持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開設托班,支持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化、規範化建設,運用網際網路等信息化手段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服務過程加強監管,依法逐步實行工作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意見》要求,各級政府要制定切實管用的政策措施,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通過加強政策支持、用地保障、隊伍建設、信息支撐和社會支持等,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規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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