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

《銀川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已經銀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1日印發。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為全面落實三孩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自治區健康寧夏建設領導小組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寧健組發﹝2020﹞3號)精神,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精神,以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廣大家庭和諧幸福、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主線,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建立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多元化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逐步滿足民眾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策引導,普惠優先。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銀川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強化政策引導和統籌引領,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支持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發展。
堅持家庭為主,托育補充。家庭對嬰幼兒照護負主體責任,兒童監護撫養是父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重點是為家庭提供科學養育指導,並對確有照護困難的家庭或嬰幼兒提供必要的服務。
堅持安全健康,科學規範。按照兒童優先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幼兒,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嬰幼兒成長特點和規律,促進嬰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堅持屬地管理,分類指導。各縣(市)區綜合考慮統籌城鄉、區域發展實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作基礎和民眾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
堅持托幼一體,整合資源。堅持托幼一體化方向,在滿足常住人口幼兒入園需求的基礎上,支持公辦幼稚園和民辦幼稚園舉辦托班,向社會提供更多的普惠性托位。
(三)發展目標
到2022年年末,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和服務供給體系初步建立;各縣(市)區至少建成1所示範性普惠托育機構,力爭15%以上的幼稚園開設托班;每千人擁有3歲以下嬰幼兒托位數1.2個,高於全區平均水平,托位數達到3000個;嬰幼兒健康管理率達到90%以上;嬰幼兒早期發展知識普及率、嬰幼兒家長和看護人員接受科學育兒指導率達到75%以上;托育服務機構、嬰幼兒家庭對政策環境和服務管理滿意度高於90%;人民民眾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初步滿足。
到2025年年末,嬰幼兒照護服務政策法規、服務標準、支持保障和監督管理體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樣化、覆蓋全市城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基本形成;各縣(市)區至少建成1所託育綜合服務中心,每個鄉(鎮)街道至少建成1所示範性普惠托育機構,50%以上的村(居)配備1所普惠托育機構;力爭30%以上的幼稚園開設托班;每千人擁有3歲以下嬰幼兒托位數達到4.5個,托位數達到14000個;嬰幼兒健康管理率達到95%以上;嬰幼兒早期發展知識普及率、嬰幼兒家長和看護人員接受科學育兒指導率達到90%以上;托育服務機構、嬰幼兒家庭對政策環境和服務管理滿意度達到95%以上;人民民眾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得到基本滿足。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完善多層次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建設體系
1.加強統籌規劃。各縣(市)區要將托育機構建設納入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規劃。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整合最佳化幼稚園和托育機構規劃設定,在新建住宅小區規劃中落實托育設施配建要求。新建居住區每千人擁有3歲以下嬰幼兒托位數不少於12個,每托位用地12平方米的規劃指標合併到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及貨幣化統籌配建指標中,統一規劃設定。在規劃與選址、建設與驗收、移交使用和責任與處罰等方面與新建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移交。對於新建城鎮小區居住人口規模在3000人以上(或用地規模達85畝以上)或周邊沒有滿足使用,需配套建設幼稚園的新建城鎮小區,托育機構和幼稚園一同配建。對於新建城鎮小區居住人口規模在3000人以下不滿足幼稚園單獨配建要求的新建城鎮小區,托育機構和幼稚園一同進行貨幣化統籌。已建成的居住區未配套建設或者建設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相關安全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每千人擁有3歲以下嬰幼兒托位數不少於6個,每托位用地12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機構。
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強化用地支持。自然資源部門要將住宅小區配套托育機構建設要求和產權歸屬在土地出讓契約中予以明確,建成後無償移交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對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托育機構(幼稚園托班),要在規劃條件中明確托育機構規模、占地面積等指標。住房建設部門監督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及地方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建設。配套建設的托育機構(幼稚園托班)竣工驗收合格後,按照規定移交給同級教育主管部門。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托班的,經自然資源部門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規劃許可內容,按照相關規定處理。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利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存量資源和低效閒置土地建設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機構,鼓勵社會力量在新改擴建幼稚園時,將托班納入幼稚園設計規劃建設。在建設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時,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鼓勵利用農村公共服務設施、閒置校舍等資源,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協調設定室外活動場地。
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3.加強資源的統籌。加大教育、衛生等部門配合力度,整合全市教育、撫養、保健資源,堅持托幼一體,支持公辦幼稚園在滿足常住人口幼兒入園需求的基礎上,通過利用現有場地或適當改造、擴充園所,延伸開展托育服務,引導各民辦幼稚園以及社區嵌入式幼稚園開設普惠性托班,向社會提供更多的普惠性托位。制定出台幼稚園托班管理指南,加強保育教育管理。      
牽頭單位:市教育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通過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措施支持社會力量在產業聚集區、工業園區、住宅區等人群密集的區域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支持用人單位、社會組織單獨或與鄉(鎮)街道、村(居)聯合,共同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依託社區提供社區嵌入式、分散式、小型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可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中開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牽頭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總工會、民政局
5.支持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照護服務。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必須符合國家《托育機構設定標準》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可根據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有序供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消費水平的多層次嬰幼兒照護服務。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配合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建立完善全方位的嬰幼兒照護服務管理體系
6.規範建設標準。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2019年版)《關於印發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等檔案要求,嬰幼兒照護服務用房建設標準和規範,由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抓好監督落實。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配合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7.規範註冊登記。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由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登記。舉辦社會服務性質和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三區範圍登記為企業的,由市審批服務管理局註冊,登記為個體戶的,由三區審批服務管理局註冊;兩縣一市由所在地的審批服務管理局註冊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同級衛生健康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確職責,完善機制,最佳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登記備案信息共享,切實縮短辦證時間。
牽頭單位:市委編辦、市審批服務管理局、市民政局
配合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教育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8.規範備案管理。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主動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幼稚園開設托班的,在所在地的教育和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記,由教育局負責監管。各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收到機構備案材料後,備案內容符合設定標準和管理規範的,5個工作日內提供備案回執和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不符合設定標準和管理規範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機構,說明暫不備案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見。備案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整改情況。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待其整改符合設定標準和管理規範後,予以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配合單位:市教育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9.建立綜合監管體系。建立市、縣、鄉三級聯動的綜合管理網路。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各縣(市)區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規範發展和安全監管負主要責任,指導鄉(鎮)街道將托育服務從業機構管理納入基層治理,建立舉辦者自查、相關職能部門抽查和鄉(鎮)街道牽頭聯合檢查相結合的綜合監管機制,依據法定職責開展涉及註冊登記、備案、服務價格、衛生保健、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等事項的日常巡查與管理。對巡查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由鄉(鎮)街道上報轄區衛生健康部門並牽頭組織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教育等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並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善後工作。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10.落實機構主體責任。托育機構應承擔保障嬰幼兒人身安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防護設施和檢查制度,防範各類事故發生,突發情況下應優先保障嬰幼兒安全。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嚴禁以“早教”“雙語”“國際教育課程”等名義開展違背嬰幼兒成長規律、教育規律的培訓活動。托育機構應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證照。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配齊配強有資質的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後勤保障等從業人員。托育機構應實施封閉式管理,落實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設要求,監控系統24小時運行,確保嬰幼兒活動區域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90天,設定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直接接入公安機關110指揮中心或轄區派出所。提供餐食的托育機構,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按照法定條件從事供餐活動。托育機構的收費應符合法定要求,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11.強化動態監管。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質量評估和信息公開制度,由各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牽頭,聯合屬地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對評估不達標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虐童等行為零容忍,對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實行終身禁入,並嚴格依法追究責任。制定公辦托育機構收費標準,加強對普惠托育機構收費的監管。普惠托育機構應堅持公益性原則,綜合考慮居民收入水平、服務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價格。非普惠托育機構收費標準應與其提供的服務水準相匹配,實行市場調節價,明碼標價並向社會公示。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教育局、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三)建立完善強有力的嬰幼兒照護服務保障體系
12.強化政策支持。在認真落實國家、自治區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相關政策的基礎上,認真梳理堵點和難點,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一系列政策及規範性檔案,推動全市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各項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應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必要的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重點支持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通過採取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綜合獎補、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措施,扶持嬰幼兒照護服務事業發展。對通過備案的普惠托育機構,按每托位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建設補貼;對通過備案的普惠托育機構,按實際入托人數(月平均入托數)每人每年補助1000元運營補貼;補貼期3年。每年開展全市托育機構評星定級活動,根據建設規模、服務質量、民眾滿意程度等要素進行動態管理,按照評定等級對運營補貼進行考核發放,根據評星定級結果對補貼資金上浮或下降一定的比例,保持資金總量不變。市轄三區托育機構補貼資金由市本級和轄區財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承擔,兩縣一市由縣(市)財政自籌。建立托育機構關停等特殊情況應急處置機制,落實疫情期間托育企業紓困政策。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財政局
配合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13.落實優惠政策。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對提供社區托育服務的機構,憑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頒發的《托育機構備案回執》,可申請用電、用水、用氣、用暖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通過實行分表計量或配比計量解決操作性問題;可按規定申請免徵增值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承受或提供房產、土地用於社區托育服務的,按規定免徵契稅、不動產登記費、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稅費。做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工作。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創新開發金融產品,為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提供信貸支持和保險服務。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開展職工子女托育服務所需經費,可從工會經費中列支。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總工會、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14.積極落實托育建設專項項目。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縣(市)區申報公辦托育服務能力建設項目,建設承擔指導功能的示範性、綜合性托育服務中心;支持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建設,鼓勵採取公建民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運營。積極爭取新增一個普惠托位一次性1萬元補助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社會力量發展社區托育服務設施和綜合托育服務機構,支持公辦機構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鼓勵各行政機關、國企、事業單位、幼稚園、婦女兒童之家、民營企業等單位申報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建設項目。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到市級審批部門審批,民辦托育服務機構到縣(市)區發展改革局或審批部門辦理投資項目備案證。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
配合單位:市總工會、市婦聯、市民政局、市審批服務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15.加快嬰幼兒照護服務隊伍建設。鼓勵市屬職業院校設定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加快培養保育、保健等專業人才。鼓勵幼教人員到托育機構從業,支持兒童保健人員為托育機構提供指導和服務,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兒童保健人員融合發展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隊伍。將保育師、嬰幼兒發展引導員等托育從業人員納入急需緊缺人員,列入政府補貼培訓目錄,按規定開展職業水平認定和職業技能培訓。依法實行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托育從業人員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教育、從業技能的崗前、在職培訓,不斷提升在職人員的托育服務水平,實現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牽頭單位: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配合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16.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持指導。全面落實產假、配偶護理假、哺乳假和共同育兒假等福利待遇,鼓勵用人單位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積極措施,為嬰幼兒家庭養育照護創造便利條件。對有就業需求的照護嬰幼兒的父母提供招聘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等就業服務。在鄉(鎮)街道建設家庭科學育兒指導站,每年為每個有需求的新生兒家庭提供至少1次上門指導服務,每年為有需求的嬰幼兒家庭提供不少於6次線下指導服務,同步實現線上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全覆蓋,通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等線上線下方式,為家長及嬰幼兒照護者提供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培養嬰幼兒良好的行為習慣。推進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和母嬰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開闢服務綠色通道,為嬰幼兒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條件。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配合單位:市婦聯、市教育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17.推動“醫育結合”。支持市、縣兩級婦幼保健機構建設托育綜合服務中心,設定實訓基地。建立嬰幼兒照護指導中心,統籌推進醫療保健服務、嬰幼兒早期發展、家庭養育照護支持、托育服務、托育產品研發、網際網路+托育等服務的融合發展。基層醫療機構做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促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嬰幼兒家庭開展新生兒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衛生保健業務的指導、諮詢服務和監督檢查。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配合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市、縣兩級聯席會議制度和跨部門協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層層壓實責任。把托育服務納入市、縣兩級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制定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制定切實管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定期研究工作推進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規範發展。將托育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各縣(市)區健康銀川和全民健康水平提升行動督導評估範疇,關鍵指標納入年度考核指標體系,切實抓好督促落實。
(二)紮實推進隊伍建設。鼓勵引導有條件的院校試點設立托育服務相關專業,培養育嬰、保育、保健、托育管理等專業人才。每年為托育從業人員提供涵蓋職業道德、職業規範、職業技能、安全防範、心理健康等主題的專業培訓。嚴格執行從業人員準入標準,所有從業人員均需持證上崗。
(三)切實強化部門協同。構建各級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分工合作的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大力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教育、財政、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住建、審批服務、稅務、市場監管及群團組織和行業組織要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創新服務管理方式,提升服務效能水平。
(四)持續強化示範引領。紮實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評星定級工作,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標準化、專業化、規範化建設,形成符合實際、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照護服務模式和品牌。全面啟動全國嬰幼兒照護服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在全市範圍內建成一批具有一定示範效應的托育機構,探索打造托育照護服務銀川模式。
(五)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利用現有資金和政策渠道,保障開設托班的公辦園生均經費、運營補助。將扶持普惠性托育機構發展的補貼經費和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發展。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多元化投入,做好社會資金的投入引導,支持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
(六)深入開展宣傳動員。廣泛宣傳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重大意義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讀、回應民眾關切。大力宣傳示範單位典型,推廣經驗做法,不定期舉辦各類科學照護講座、專家諮詢服務等活動,宣傳普及嬰幼兒照護服務知識,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為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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