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托育機構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加強托育機構管理,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化、規範化發展,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和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制定的實施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於2023年3月15日印發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時間為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托育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關於徵求《內蒙古自治區托育機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意見建議的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全區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規範提升托育機構服務質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牽頭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托育機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29日。
2023年3月15日
徵求意見稿
內蒙古自治區托育機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托育機構管理,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化、規範化發展,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和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有關部門登記的,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尊重嬰幼兒成長的特點和規律,確保嬰幼兒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長。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四條 托育機構舉辦主體應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無不良徵信記錄。
第五條 托育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中明確托育服務或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內容。托育機構申請登記的名稱中可包含“托育”字樣。
幼稚園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幼兒的,由幼稚園所在地的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綜合分析幼稚園服務範圍的人口分布、3-6 歲適齡兒童入園需求、辦園條件及幼稚園學制結構等因素,判定幼稚園是否有空餘學位;由旗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按照《托育機構設定標準》和《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綜合分析並評估幼稚園是否具備提供托育服務條件,共同出具相關證明。幼稚園開設托班,由托育服務相關的工作部門按職責落實。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托育機構登記信息通過共享、交換等方式推送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第六條 托育機構登記後,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旗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線上填寫《托育機構備案書》和《備案承諾書》,並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
1.舉辦營利性的,提供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舉辦非營利性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記證書。
2.機構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健康合格證明。
3.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為“合格”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4.消防部門規定應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材料。
5.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單位食堂)。
6.衛生健康部門在收齊托育機構備案材料後應當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提供備案回執。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後一次性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設定標準和管理規範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機構,說明理由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托育機構變更備案事項的,應及時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第八條 托育機構需終止服務的,應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和工作人員,並依法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向衛生健康部門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第九條 旗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備案的托育機構有關信息及時在旗縣級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十條 托育機構應當在舉辦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記證明。
第三章 收託管理
第十一條 嬰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統稱嬰幼兒監護人)應當主動向托育機構提出入托申請,並提交真實的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
第十三條 嬰幼兒進入托育機構前,應當完成適齡的預防接種,經醫療衛生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入托;離開機構3個月以上的,返回時應當重新進行健康撿查。
第十四條 托育機構收托嬰幼兒人數不應超過備案人數。應當建立收托嬰幼兒信息管理制度,及時採集、更新,定期向備案機關報送。
不得對外泄露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與家長聯繫的制度,定期召開家長會議,接待來訪和諮詢,幫助家長了解托育機構的保育照護內容和方法。
托育機構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聽取家長委員會有關嬰幼兒重要事項的意見和建議。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家長開放日制度。
第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繫與合作,面向社區開展科學育兒及嬰幼兒早期發展知識宣傳普及,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保育照護、膳食營養、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八條 托育機構應當遵循嬰幼兒生長發育和心理發展規律,創設適宜的養育環境,科學合理安排嬰幼兒的生活,做好飲食、飲水、餵奶、如廁、盥洗、清潔、睡眠、穿脫衣服、遊戲活動等服務。應當順應餵養,科學制定食譜,保證嬰幼兒膳食平衡。有特殊餵養需求的,嬰幼兒監護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
第十九條 托育機構應創設清潔衛生、安全溫馨、便於活動的生活環境,提供數量充足的、安全的、能滿足多種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提供給嬰幼兒的玩具應當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國家標準。
設定的活動應當以照護為主,有利於嬰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保育人員應當熟知嬰幼兒的發展特點,觀察了解嬰幼兒的需要和情緒變化,給予關愛。
尊重、順應嬰幼兒生理節律,加強生活護理,培養嬰幼兒的自理能力。
採取以遊戲為主要活動形式,鼓勵嬰幼兒操作、擺弄、探索和交往,豐富幼兒的直接經驗。
將保護嬰幼兒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時處理嬰幼兒的常見事故,在危險情況下優先救護嬰幼兒。
第二十條 托育機構應做好托育的組織和管理,建立業務檔案、信息管理等制度。
托育服務應當以遊戲為主要活動形式,促進嬰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適應等方面的全面發展。要根據嬰幼兒不同月齡段的生理和心理發展特點,科學安排嬰幼兒作息時間,注意動靜結合、室內活動與室外活動結合。活動應以個別、小組活動形式為主,集中統一活動時間不宜過長,便於工作人員多與嬰幼兒進行面對面、一對一地個別交流,促進情感關懷。
托育機構應當順應嬰幼兒運動發育規律,充分利用活動場地,提供爬、走、跑、跳等大動作,以及抓握、壘高、塗鴉等精細動作的練習機會。應當保證嬰幼兒每天身體活動時間至少3小時,其中戶外活動不少於2小時,遇到霧霾、高溫等特殊天氣宜酌情減少戶外活動時間。
托育機構嚴禁開展違反幼兒生理和心理發展規律、有損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超前學習或活動;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嚴禁誘哄幼兒觀看不利於眼及視力發育的電子視頻節目。
第二十一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日常記錄和反饋制度,定期與嬰幼兒監護人溝通嬰幼兒發展情況。主動與嬰幼兒家庭溝通合作,建立托育機構與嬰幼兒父母日常聯繫制度,指導嬰幼兒父母提高科學育兒能力。
鼓勵托育機構開展嬰幼兒與家長的親子互動活動,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群體家長育兒互動活動。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障飲食飲水衛生及環境安全,做好嬰幼兒和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衛生保健制度,做好嬰幼兒和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加強環境衛生工作。
1.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嬰幼兒入托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晨午檢以及全日健康觀察制度、嬰幼兒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從業人員上崗體檢、在崗定期體檢和健康管理制度。
2.衛生與消毒制度。做好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和預防性消毒工作。
3.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加強健康教育宣傳,做好預防接種工作。對疑似和確診病兒及時隔離,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嬰幼兒健康管理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為嬰幼兒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衛生標準和規範的要求,保障飲食安全。
5.用藥管理制度。嬰幼兒患病期間應當在醫院接受治療或在家護理。未經嬰幼兒監護人簽字確認,托育機構不得給嬰幼兒用藥。
6.報告制度。發現嬰幼兒身體、精神、行為異常時,應當及時通知嬰幼兒監護人。發現嬰幼兒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7.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托育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須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持有效的健康證明上崗。工作人員患有可能影響嬰幼兒健康的疾病時,應當立即離崗,須持有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歷,待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返崗工作。
精神障礙患者、有精神病史者、有犯罪吸毒記錄者、有虐待、遺棄兒童等行為記錄者,以及有吸菸、酗酒等不良習慣者不得在托育機構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預防控制傳染病,保障嬰幼兒的身心健康。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要依職責加強托育機構衛生保健服務的業務指導。衛生監督執法機構依法對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提供膳食服務的托育機構應根據嬰幼兒的生理需求,制訂科學營養的膳食計畫,編制營養合理、平衡的食譜,提供安全衛生、易於消化吸收、清淡可口、健康的膳食。做好食物過敏嬰幼兒的登記工作,提供餐點時應當避免嬰幼兒食物過敏。飲用水和各類食物每日參考攝入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保健標準和規範。
提供膳食服務的托育機構應當每周向家長公示嬰幼兒帶量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嬰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保證嬰幼兒膳食營養。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托育機構法定代表人是機構安全和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托育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安保人員和物防、技防設施。
第二十七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門衛、房屋、設備、消防、交通、嬰幼兒接送交接、活動組織和嬰幼兒就寢值守等各項安全防護制度。
1.安全責任制。加強對舉辦場所、活動場地和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執行日巡查制度,做好安全巡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嬰幼兒接送制度。嬰幼兒應當由嬰幼兒監護人或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
3.環境安全檢查制度。托育機構的房屋、設施設備、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嚴禁設定、放置威脅嬰幼兒安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的教具、玩具。
4.信息保護制度。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嬰幼兒的個人信息以及隱私予以保護。
第二十八條 托育機構應當制訂重大自然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暴力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培訓,並定期進行演練。
托育機構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明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及管理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緊急情況下優先保障嬰幼兒的安全。
第二十九條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關注嬰幼兒日常生活和活動安全,掌握預防嬰幼兒傷害的相關知識和心肺復甦、常見傷害處理等急救技能,應當預防幼兒跌落、摔傷、碰傷、燙傷、窒息、氣管異物、異物入體、同伴咬傷、觸電等意外傷害的發生。提高防範意識,防止嬰幼兒走失和被拐騙。
第三十條 托育機構應當設立照護服務和安全保衛的監控系統,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活動區域、生活區域應當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90日。
第七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一條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嬰幼兒照護工作,身心健康,無虐待兒童記錄,無犯罪記錄,並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人員培訓、職級評定等制度,建立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制度,並按規定組織和支持工作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進修活動,通過集中培訓、線上學習等方式,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職業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增強法治意識。對虐童等行為實行零容忍,一經發現,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托育機構應當依法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托育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積極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開展活動。
第三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制訂年度工作計畫,每年年底向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三十七條 托育機構收費和財務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和智慧型終端設備,對托育機構的申辦過程、綜合監管、信息公開、誠信記錄、人員信息以及業務數據等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九條 按屬地管理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建立綜合監管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對托育服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形成日常檢查發現、歸口受理和分派、違法查處等各環節分工牽頭負責、共同履職的機制。
各級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諮詢服務和監督檢查。
建立托育機構信息公示制度和質量評估制度,實施動態管理,加強社會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