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

《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根據《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要求,進一步加強托育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組織制定的指南。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於2022年1月14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2年1月14日
  • 發文字號: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
印發信息,指南全文,政策解讀,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局)、消防救援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根據《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要求,進一步加強托育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組織制定了《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以下簡稱《安全指南》),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各地衛生健康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健全相關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嚴管嚴控托育機構火災風險,堅決防止發生有影響的火災事故。要組織開展托育機構消防安全培訓,做好《安全指南》內容講解和答疑釋惑。要指導托育機構對照《安全指南》進行自查自改,落實火災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強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22年1月14日

指南全文

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
本指南中的托育機構,是指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為規範托育機構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如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條件
(一)托育機構不得設定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體設定樓層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二)托育機構不得設定在“三合一”場所(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和彩鋼板建築內,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
(三)托育機構與所在建築內其他功能場所應採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當需要局部連通時,牆上開設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托育機構與辦公經營場所組合設定時,其疏散樓梯應與辦公經營場所採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四)托育機構樓梯的設定形式、數量、寬度等設定要求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疏散樓梯的梯段和平台均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托育機構設定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定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托育機構中建築面積大於50平方米的房間,其疏散門數量不應少於2個。
(五)托育機構室內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有關規定,不得採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為防止嬰幼兒摔傷、碰傷,確需少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時,應與電源插座、電氣線路、用電設備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六)托育機構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定消防設施、器材。大中型托育機構(參照《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的有關規定)應按標準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不安裝聲光報警裝置);其他托育機構應安裝具有聯網報警功能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有條件的可安裝簡易噴淋設施。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房間、建築長度大於20米的疏散走道應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設定機械排煙設施。托育機構應設定滿足照度要求的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托育機構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類乾粉滅火器或2具6L水基型滅火器,且每個設定點不少於2具。
(七)托育機構使用燃氣的廚房應配備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燃氣緊急切斷裝置以及滅火器、滅火毯等滅火器材,並與其他區域採取防火隔牆和防火門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八)托育機構應根據托育從業人員、嬰幼兒的數量,配備簡易防毒面具並放置在便於緊急取用的位置,滿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托育從業人員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具備協助嬰幼兒疏散逃生的能力。嬰幼兒休息床鋪設定應便於安全疏散。
(九)托育機構應安裝24小時可視監控設備或可視監控系統,圖像應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築消防控制室等場所實時顯示,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應少於30天。
(十)托育機構電氣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由具備電氣設計施工資質、燃氣設計施工資質的機構或人員實施,應採用合格的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和燃氣灶具、閥門、管線。
二、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托育機構應落實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負責具體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托育從業人員應落實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托育機構與租賃場所的業主方、物業方在租賃協定中應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十二)托育機構應制定安全用火用電用氣、防火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培訓演練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托育機構應嚴格落實防火巡查、檢查要求,及時發現並糾正違規用火用電用氣和鎖閉安全出口等行為,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整改。
(十四)托育機構應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上崗後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尤其是加強協助嬰幼兒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訓。
(十五)托育機構應定期檢驗維修消防設施,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不得遮擋、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
(十六)托育機構不得使用蠟燭、蚊香、火爐等明火,禁止吸菸,並設定明顯的禁止標誌。
(十七)設在高層建築內的托育機構廚房不得使用瓶裝液化氣,每季度應清洗排油煙罩、油煙管道。
(十八)托育機構的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電氣線路接頭應採用接線端子連線,不得採用鉸接等方式連線。不得採用延長線插座串接方式取電。
(十九)托育機構不得私拉亂接電線,不得將電氣線路、插座、電氣設備直接敷設在易燃可燃材料製作的兒童遊樂設施、室內裝飾物等內部及表面。
(二十)托育機構內大功率電熱汀取暖器、暖風機、對流式電暖氣、電熱膜等取暖設備的配電迴路,應設定與線路安全載流量匹配的短路、過載保護裝置。
(二十一)托育機構內冰櫃、冷櫃、空調以及加濕器、通風裝置等長時間通電設備,應落實有效的安全檢查、防護措施。
(二十二)電動腳踏車、電動平衡車及其蓄電池不得在托育機構的托育場所、樓梯間、走道、安全出口違規停放、充電;具有蓄電功能的兒童遊樂設施,不得在托育工作期間充電。
四、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
(二十三)托育機構的房間、走道、牆面、頂棚不得違規採用泡沫、海綿、毛毯、木板、彩鋼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裝飾裝修。
(二十四)托育機構不得大量採用易燃可燃物掛件、塑膠仿真樹木、海洋球、氫氣球等各類裝飾造型物。
(二十五)除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氣清新劑外,托育機構不得存放汽油、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
(二十六)托育機構應定期清理廢棄的易燃可燃雜物。
五、安全疏散管理
(二十七)托育機構應保持疏散樓梯暢通,不得鎖閉、占用、堵塞、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得採用推拉門、捲簾門、吊門、轉門和摺疊門。
(二十八)托育機構的常閉式防火門應處於常閉狀態,並設明顯的提示標識。設門禁裝置的疏散門應當安裝緊急開啟裝置。
(二十九)托育機構疏散通道頂棚、牆面不得設定影響疏散的凸出裝飾物,不得採用鏡面反光材料等影響人員疏散。
(三十)托育機構不得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等障礙物,必須設定時應保證火災情況下能及時開啟。
六、應急處置管理
(三十一)托育機構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針對嬰幼兒疏散應有專門的應急預案和實施方法,明確托育從業人員協助嬰幼兒應急疏散的崗位職責。
(三十二)托育機構應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員消防演練,尤其是要針對嬰幼兒沒有自主疏散能力的特點,加強應急疏散演練。
(三十三)托育機構應與所在建築的消防控制室、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建立聯勤聯動機制,建立可靠的應急通訊聯絡方式,並每年開展聯合消防演練。
(三十四)托育機構的從業人員應掌握簡易防毒面具和室內消火栓、消防軟管卷盤、滅火器、滅火毯的操作使用方法,知曉“119”火警報警方法程式,具備初起火災撲救和組織應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十五)嬰幼兒休息期間,托育機構應明確2名以上人員專門負責值班看護,確保發生火災事故時能夠快速處置、及時疏散。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根據《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要求,進一步加強托育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組織制定了《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主要包含六部分內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條件。主要說明托育機構必須具備的消防安全基本條件。
二、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說明托育機構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培訓,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等方面的要求。
三、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主要說明托育機構在用火用電用氣方面的要求。
四、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主要說明托育機構對易燃可燃物方面的要求。
五、安全疏散管理。主要說明托育機構在安全疏散方面的要求。
六、應急處置管理。主要說明托育機構在應急處置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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