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草案)

《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草案)》是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2021年7月1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草案)
  • 發布時間:2021年7月14日
意見公告,內容全文,

意見公告

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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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打造民生幸福標桿,實現幼有善育,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證立法質量和效率,現將《條例(草案)》和有關說明在“深圳人大網”“深圳政府線上”“深圳新聞網”“i深圳”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有關書面意見和建議請通過寄送、電郵或者傳真等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30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市民中心A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1年7月14日

內容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前兒童
第三章 幼稚園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員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六章 保障和治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保障適齡學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高標準辦好學前教育,構建優質均衡的公共服務體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深圳經濟特區內實施學前教育,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由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國小前的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開設托班,招收兩周歲至三周歲的幼兒。
第三條【地位與性質】學前教育是基礎教育的起始階段,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通過舉辦公辦幼稚園、支持民辦幼稚園,為特區學前兒童提供高質量的普惠性學前教育,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選擇性學前教育,滿足市民對幼有善育的美好期盼。
第四條【方針原則】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兒童優先、兒童平等發展的原則,保障兒童權益最大化,遵循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促進兒童健康快樂成長。
第五條【發展目標】對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要求,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建設體制完備、法制健全、環境友好、共育共享的學前教育發展生態,形成普惠、優質、多樣化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學前兒童健康快樂成長,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六條【管理體制】特區學前教育實行市政府統籌、區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市政府統籌規劃全市學前教育發展,區政府履行學前教育發展主體責任,合理配置資源,促進本轄區內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協調發展,提升區域學前教育發展水平。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相關部門為成員,統籌協調解決學前教育發展的問題。
第七條【部門職責】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學前教育,統籌管理、協調指導各區學前教育。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學前教育。
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學前教育進行管理。
第八條【表彰獎勵】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在學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前兒童
第九條【學前兒童權利】學前兒童依法享有生命安全和健康、得到尊重和成人保護照料、平等接受教育、休息、遊戲、娛樂、參與家庭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學前教育應當充分保障學前兒童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尊重學前兒童人格,平等對待每一位學前兒童,為學前兒童提供安全友好的成長環境,使學前兒童免受歧視、虐待或者疏忽照料。特殊需要學前兒童依法享有得到特殊教育和照料的權利。
第十條【學前兒童發展】特區學前教育應當促進學前兒童實現身心和諧全面發展,具備以下素養與基本能力:
愛祖國、愛家鄉、愛集體,尊敬師長、文明禮貌,有自信心、包容心和同情心,樂於與人交往,能與同伴友好相處,遵守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行為規範。
具有廣泛的學習興趣與良好的學習品質,能準確運用語言進行表達與交流,能運用多種感官獲取經驗、解決問題。
身體健康,樂於參加體育活動,情緒穩定,有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具備基本的安全知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掌握初步的審美知識,能夠感受與欣賞生活中美的事物,具有初步表現美和創造美的情趣和能力。
熱愛勞動,尊敬勞動者,樂於參加集體服務活動,主動承擔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習慣。
第十一條【弱勢群體】政府通過保教費補貼、生活補貼等方式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殘疾兒童、孤兒和烈士子女等弱勢群體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提供資助。
第十二條【特別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童年齡特點、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十三條【友好環境建設】市區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學前教育共育職責,為學前兒童的健康成長創設友好的社會環境。
城市規劃應當引入學前兒童視角,滿足學前兒童發展需求。新建和改擴建的公共空間和社區應當配備安全、優質、就近可達的學前兒童活動場地和場館,提升學前兒童日常生活環境品質。
第十四條【家庭責任】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撫養和教育兒童的責任。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教育觀念,掌握科學育兒方法,注重言傳身教,加強親子陪伴,切實履行親職教育職責。
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共同構建民主、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學前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親職教育環境。
學前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向幼稚園如實告知學前兒童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等特殊情況。
第十五條【合作共育】學前教育應當加強幼稚園與家庭、社區的聯繫與合作,營造共育氛圍。
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參加幼稚園的共育活動,與幼稚園密切聯繫,互相配合。
社區應當充分利用黨群服務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和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黨建群建載體,拓展學前兒童活動空間,為幼稚園實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六條【社會公益】公共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公園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為幼稚園和學前兒童提供公益性服務。
社會組織和公共文化機構面向學前兒童開展活動應當有益於學前兒童身心健康,杜絕成人化、庸俗化現象,確保學前兒童安全。
第十七條【影視娛樂與網路媒體】影視娛樂及各類媒體應當創作、出版、製作和傳播有利於學前兒童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遊戲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機場、捷運車站、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口岸等公共場所播放、張貼或者傳播危害學前兒童身心健康的影視圖書作品、網路遊戲等,不得在幼稚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三章 幼稚園
第十八條【機構類型】幼稚園可以設立為全日制、半日制、鐘點制或者寄宿制,可以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以混齡編班。
第十九條【普惠性幼稚園】設立公辦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和許可權,經機構編制部門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幼稚園為民辦幼稚園,其中接受政府資助、保教費標準不高於所在區規定的普惠性最高標準的民辦幼稚園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為普惠性幼稚園。
第二十條【非普惠性幼稚園】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個人或者企業法人等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辦,保教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民辦幼稚園為非普惠性幼稚園。
第二十二條【建設標準】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住房建設部門制定幼稚園建設標準和裝修標準。幼稚園建設應當符合選址要求,適應保育教育需要,確保學前兒童和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安全。
第二十三條【場所要求】幼稚園園舍建築應當相對獨立,有圍牆及獨立出入口,新建、擴建及改建幼稚園園舍建築應當符合本市現行的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和幼稚園建設標準。
第二十四條【辦園條件】設立幼稚園,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符合標準的擬任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財務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後勤服務人員等;
(三)有符合規定的園舍、室外場地,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保等要求,玩教具、圖書數量充足,符合科學保教等要求;
(四)有適宜的幼稚園課程體系和配套的課程資源;
(五)有符合辦學規模要求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規劃布局】市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深圳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幼稚園建設。規劃部門應當將幼稚園建設納入各層次國土空間規划進行統籌安排。
幼稚園的選址、建設規模、設計應當事先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專項規劃】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動態變化趨勢、幼稚園學位需求和現有幼稚園機構數量、結構及分布狀況,統一擬定全市幼稚園發展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全市幼稚園發展規劃應當至少每五年調整一次,保障深圳戶籍和符合條件的非深圳戶籍三周歲到入國小前的學前兒童可就近入讀普惠性幼稚園。
第二十七條【規劃落實】普惠性幼稚園的建設應當符合全市幼稚園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
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按規定辦理土地供應手續,其中產權歸政府的幼稚園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中應當明確幼稚園的用地面積、建設要求、建設期限、產權歸屬等內容。
規劃部門應當在居住區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宗地內公共服務配套幼稚園的建設規模。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取得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意見。
註:全文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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