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 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國務院 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 〔2019〕3號)、《河南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河南省城鎮 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教基二〔2017〕140號)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保障機制,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 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 準》(GB50180-2018)、《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 2016)、《幼稚園建設標準》(建標175— 2016)等法規、標準和相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指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 內進行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均應配套建設的幼稚園(以下簡稱配套幼稚園)。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移交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教育、財政、資源規劃、住建、住房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確保配套幼稚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條 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的原則,城鎮住 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設由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小 區的開發建設單位統一組織建設、統一出資。配套幼稚園移交後,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國家、省、市規定承擔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事項及費用。
第五條 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建設,應當納入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教育事業規劃、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綜合 布局規劃等,合理布局,逐步實施,保證幼稚園的規模、布局數量與城市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六條 嚴格按照相關規範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對需規劃 配套幼稚園的地塊,資源規劃部門應明確配套幼稚園的用地位 置、用地面積、建築面積等規劃條件(已有土地權屬的地塊需編制控規時可不明確幼稚園位置)。
第七條 配套幼稚園不具備單獨供地條件的,配套幼稚園對 應的土地面積按照劃撥價供應。土地出讓起始總價按照住宅用地 部分出讓評估價加幼稚園用地劃撥權益價綜合確定,幼稚園對應 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用地。街坊內住宅用地開發建設單位負 責配套幼稚園建設並承擔幼稚園建設、裝修費用和建設移交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稅費。幼稚園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教育部門。
對於已取得辦學許可的配套幼稚園,按照相關規定,鼓勵引導配套幼稚園的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採取無償贈與方式將幼稚園移交教育部門;也可採取“以租代購”或委託辦學方式確保辦成 普惠性幼稚園,在一定過渡期內逐步收回;確需有償收回的,政 府可根據財力,依據資源規劃部門對出讓時配套幼稚園土地出讓 價、劃撥價的核定結果,將土地出讓價高出同期土地劃撥權益價 部分在一定期限內分批分期返還原開發建設單位。幼稚園對應的土地使用權類型變更為劃撥用地。
第八條 配套幼稚園具備單獨供地條件的,幼稚園用地單獨 直接劃撥給教育部門,劃撥價款由教育部門負責繳納。街坊內住 宅用地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配套幼稚園建設並承擔幼稚園建設、裝 修費用和建設移交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稅費。幼稚園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教育部門。
第九條 資源規劃部門在供應住房建設用地時,明確配套幼 兒園的用地面積、建設規模等內容,同時徵集教育部門的意見, 並將配套幼稚園的約束性指標納入供地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出讓 完成後規劃條件、配建指標、配套幼稚園的約束性條件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資源規劃部門在發布出讓公告時,須將住宅用地和 配套建設的幼稚園用地規劃條件、配套幼稚園前置條件等內容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設計幼稚園時應充分考慮幼稚園的功能需求,嚴 格執行相關規範及標準,與周邊建築外貌、外立面材質相協調,在面積控制標準範圍內合理布局,功能齊全,滿足對採光、隔聲、節能、通風和公共衛生的要求。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建設標準,將配套幼 兒園與住宅小區同時規劃設計,幼稚園規劃設計方案須經教育部 門認可,同時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進行規劃核實。 分期開發的住宅小區項目,配套幼稚園應當與住宅小區首期項目同時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幼稚園建設應與小區開發建設同步進行,幼稚園 建成後,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要與住宅小 區首期項目同期竣工驗收備案並交付使用。對存在配套幼稚園緩 建、縮建、停建,以及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住宅小區項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聯合驗收。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合格並達到交付使用條 件後,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將配套幼稚園按契約約定無償移交教育部門。
第十五條 住房保障部門督促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教育部門 提供的移交清單做好相關手續和資料的移交,由教育部門簽署接 收意見。教育部門接收配套幼稚園後30個工作日內辦理配套幼 兒園產權登記。資源規劃、住建、稅務部門及開發建設單位應做好相應協助工作。
第十六條 對於取得土地開發權後未按規定期限或未按規 劃用地條件要求建設幼稚園等違規違約行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處理、責令改正,資源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和產權登記,住建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將依法認定的開發建設單位不良誠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十七條 嚴禁開發建設單位私自將配套幼稚園出售、出 借、租賃、抵押給單位和個人,禁止自行辦園或改變用途。建成 後未按規定移交的,應限期完成移交,逾期未移交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