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榆林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榆林市政府同意,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4月9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9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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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各階段管理和各部門銜接,細化中央和我省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相關要求,建立政府主導統籌、部門聯審聯管的長效管理機制,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通知》《陝西省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辦法》《陝西省幼稚園基本辦園標準》等規定,結合榆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居民新建住宅小區。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指在城鎮規劃用地範圍內進行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居住區建設、保障安居住房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等按照規劃標準要求應配套建設的幼稚園。
第四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建設、無償移交、配套公辦”原則。依法實現小區
配套幼稚園應規盡規、應建盡建、應交盡交、應辦盡辦,為構建“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學前教育體系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區管委會是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移交、使用等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協調和督導檢查。發改、教育、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確保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與首期建設的居住小區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
第六條 縣級教育部門要全程參與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個環節工作,在土地出讓、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園舍設計建設、竣工驗收、確權登記等階段出具意見,監督和指導配建移交協定簽訂,研究制定交付標準,並做好移交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資源規劃部門主要負責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依標規劃、依法公示、土地招拍掛公告、用地保障、科學選址、規劃核實、簽署契約、權屬登記等有關工作。根據國家和地方標準及學前教育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選址配建,保障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
第八條 住建部門主要負責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依規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教育部門共同做好無償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九條 發改部門要參與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式及時辦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財政部門要做好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裝飾裝修、設備購置、日常運行等資金保障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要科學統籌,結合區域布局、適齡兒童等因素,採取“一園多點”“以大托小”等模式保障好小區配套幼稚園辦成公辦園的機構編制資源配置;民政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 劃
第十條 教育部門會同資源規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現狀幼稚園實際配置情況,結合城鎮人口分布變化與居住區建設發展情況,以縣市區為單位編制幼稚園專項布局規劃。
第十一條 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將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列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招拍掛出讓檔案,選定具體位置,明確服務範圍,確定建設規模和建設期限,確保優先建設。
第十二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規模要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住宅戶型結構、人口數量分布、國家三孩政策、適齡兒童數量變化、實際入園需求相適應。規劃居住人口在500戶以上、1000戶以下的,要配建不少於6個班的幼稚園;1000戶以上、1500戶以下的,要配建不少於9個班的幼稚園;1500戶以上的,要配建不少於12個班的幼稚園。鼓勵相鄰住宅項目聯合配建共享幼稚園,配建幼稚園班額按相鄰住宅項目總戶數核定。
第十三條 規劃居住人口不足500戶的居住小區應由縣市區政府進行區域統籌和自主確定,可由不同開發單位合建,也可由縣市區政府統一建設,土地、建築和裝修等建設成本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劃配建的學位數進行分攤。
第十四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用地選址和園區總平面圖規劃要符合《陝西省幼稚園基本辦園標準》,優先選址在居住小區多層住宅區域,沒有多層住宅區域的須選址在高層住宅區域南側首排。出入口和活動場地周邊要與高層住宅留出足夠的安全距離,不應設定在高層住宅影響範圍之內。平面布局合理,建築功能完善,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成長,並積極營造良好環境氛圍,突出體現園舍和場地的環境育人功能。相鄰的小區配套幼稚園要符合規劃半徑要求(300~500米),位置不能過近或過遠。
第十五條 中國小布局調整後的富餘公共資源和其他富餘公共資源,要優先改建成小區配套公辦幼稚園。
第十六條 在土地處置前,資源規劃部門要徵求教育部門意見。教育部門要及時提出幼稚園配套建設規模和無償移交等原則要求,資源規劃部門要在規劃條件、土地出讓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 對於規劃條件中明確需配建幼稚園的建設項目,資源規劃部門在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階段徵求教育部門意見,教育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回覆意見。
第十八條 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要與項目首期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使用,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進行建設的,不予辦理規劃核實手續。
第四章 建 設
第十九條 住建部門要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設計、施工、驗收移交監管,不斷提升建築品質。
第二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是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批准的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及相關建設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鼓勵開發建設單位超標準規劃和建設小區配套幼稚園。
第二十一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執行《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陝西省幼稚園基本辦園標準》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衛生、食品安全等要求。小區配套幼稚園不宜超過12個班,不宜少於6個班,建築功能獨立,用地界限明確,單獨設定出入口,適當預留人車空間。
第二十二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實行“交鑰匙”工程,提倡和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按標準裝修交付。以契約方式事先約定裝修交付的,教育部門要根據未來使用需求,提出小區配套幼稚園交付標準。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圖審查時,向住建部門提供教育部門裝修方案審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門要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和政府多部門聯合驗收,並簽署驗收意見。住建部門須在居住小區聯合驗收階段徵求教育部門意見。
第二十四條 施工許可證發證機關和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定期向教育部門推送居住城鎮小區及配套幼稚園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情況,教育部門負責跟進。
第五章 移 交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須在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優先建成並驗收合格後的30個工作日內,無償將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給當地教育部門,同時移交建設前期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縣級教育部門代表轄區人民政府在交付之日起一年內接收、管理、使用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接收後應及時按規定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於開園前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第二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要在小區門口和銷售現場公示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和移交情況。在工程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問題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第六章 使 用
第二十八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一律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公辦園占比未達到50%的縣市區和榆林高新區,達標前一律辦成公辦園。小區配套幼稚園要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子女入園需求。
第二十九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後辦成公辦園的,機構編制部門要統籌資源做好移交涉及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和法人登記工作。
第三十條 教育部門要定期召集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建立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問題。
第七章 責 任
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未同步建和建而不交、驗收未通過等問題的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機關不得辦理小區居住項目竣工驗收備案,並會同教育部門約談開發建設單位,責令限期按標準進行配套建設。
第三十二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為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轉讓、抵押、閒置和改變用途。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致使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沒有規劃、規劃不足、未按規劃建設、未按時、按標準交付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從2022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由市級教育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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