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精神,切實做好全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3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任務及分工
重點對居住人口規模達5000人或住宅達1500套及以上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未規劃或規劃不足以及建設、移交和使用不到位等情況進行治理。
(一)對城鎮小區未規劃配套幼稚園或規劃不足的治理。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城鎮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建幼稚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予以建設。
對未規劃幼稚園已建成的城鎮小區,縣級政府要採取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提出已建成城鎮小區需配套幼稚園學位及建設規模需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項目按照程式及時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劃撥建設用地。
對正在建設的城鎮小區,其建設規模達到規定配建標準但未規劃幼稚園的,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查明問題原因,制定補救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本方案印發之日前,已規劃批覆但未開工建設的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稚園的,自然資源部門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重新審核配套幼稚園建設規劃,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開工建設。分期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幼稚園應當在首期項目中規劃、建設。對達不到5000人或1500套規模的,縣級政府必須在周邊區域統籌安排,具體由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同監管協調。
對歷史形成的一定區域內零星住宅小區幼稚園短缺問題,縣級政府要統籌考慮在合適的地點規劃新建或改擴建規模適當、功能完備的幼稚園,確保提供普惠學位。對已規劃幼稚園但不能滿足城鎮小區實際需要的,縣級政府要通過依法調整規劃、擴增配建幼稚園規模予以解決。
(二)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不到位的治理。對有幼稚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照要求開工建設或者未列為首期建設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約談開發建設單位,責成其限期按照標準完成配建;對縮建少建的,採取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在幼稚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城鎮小區配建幼稚園要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驗收,幼稚園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建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三)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不到位的治理。已建成的配套幼稚園應按照規定及時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配套幼稚園,應限期完成移交;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配套幼稚園,已簽訂移交協定的配套幼稚園按照協定約定移交;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未簽訂移交協定的配套幼稚園,以《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印發時間(2010年11月21日)為節點,《若干意見》印發之前規劃建成的配套幼稚園,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收回,如確定不收回的幼稚園,要採取提供財政補助等辦法降低辦園成本,到2020年基本實現普惠辦園;《若干意見》印發之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於2019年9月底前收回,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移交涉及補償的,由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築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的監管落實。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對移交的幼稚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配套幼稚園已經建成,但未按照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或契約約定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或開發建設單位違規出租、出售辦成高收費民辦幼稚園的,由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並移交教育行政部門;對閒置不用的,限期交付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並辦理移交手續;對已挪作他用的,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並辦理移交手續。
(四)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使用不到位的治理。對未辦成普惠性幼稚園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成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辦成公辦幼稚園的,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等方面的工作。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依法及時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切實加強對提供普惠服務實效及辦園質量的動態監管。
二、實施步驟
(一)摸底排查。各地以縣、市、區為單位,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建設、移交、使用不到位等問題,分別列出清單、建立台賬。
(二)全面整改。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從實際出發,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原則,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逐一進行整改。已建成、需辦理移交手續的,原則上於2019年8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原則上於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原則上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有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三)監督評估。我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小組對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環節進行督導、監督和評估,並針對關鍵環節適時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區進行通報。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統籌協調。在我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小組領導下,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以及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移交、登記、舉辦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項工作的具體主管部門及配合部門,建立聯審聯管、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專項督查等任務落到實處。各州、市、縣、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各項工作的具體責任部門。
(二)加強工作保障。暢通民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沒有依規依標配建並移交,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不足或配建幼稚園資源流失的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情況瞞報漏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各地要積極借鑑有益經驗,及時總結本地治理情況,完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措施,形成規範管理的長效機制。
各州、市治理工作措施、反映意見渠道、整改等情況,要及時報送省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一式三份分別報送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

印發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3日

政策解讀

為切實做好《雲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方案》(雲政辦函〔2019〕120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政策解讀,穩步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辦好學前教育,滿足人民民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制定本方案。
一、出台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以下簡稱《通知》)印發後,省人民政府領導要求由省教育廳牽頭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精神和有關時間節點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建立治理工作協調機制、落實治理責任分工、加強治理工作保障,全面開展治理工作。為落實好省領導指示精神,省教育廳商相關部門,明確了“先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摸底排查,再針對摸底排查結果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出台《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的工作思路。
2019年3月7日,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聯合下發《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情況摸底排查的通知》,對摸底排查工作進行安排部署。3月25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成立雲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小組的通知》,組長由協助分管教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擔任,聯合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自然資源廳,由省教育廳牽頭負責。4月4日,聯合辦公室組成聯合調研組,到昆明市五華區召開治理工作座談會,聽取市、區相關部門和小區配套幼稚園園長代表的意見。5月底,完成了全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摸底排查工作,各地根據存在的問題確定了相應治理措施。6月底,省教育廳將《工作方案》送治理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各州市徵求意見,還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專家意見。在多方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工作方案》進行反覆修改,並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主要內容
《工作方案》主要分為“任務及分工”“實施步驟”“組織保障”三個部分。“任務及分工”是《工作方案》核心內容,這部分內容在嚴格落實國家《通知》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將治理工作的相關政策作了進一步明確,便於各地準確理解和執行好政策。《工作方案》按照“屬地負責、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長效治理”的原則,針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存在的未規劃或規劃不足、建設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四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整改措施。“實施步驟”“組織保障”兩部分內容與國家《通知》大體相同,只是將國家《通知》“組織實施”部分的“落實治理責任分工”相關內容調整、分解到《工作方案》的“任務及分工”部分,將“任務及分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整改措施及相關部門職責整合在一起,更有利於夯實責任主體,切實抓好工作落實。
三、主要特點
(一)細化了政策,增強了操作性。摸底排查工作全面完成後,經過梳理、分析,《工作方案》針對國家《通知》未細化規定,但對我省下一步推進治理工作具有較大影響的4個關鍵性問題明確規定了相應處理辦法。
第一個問題,如何確定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底線要求,即多大規模的城鎮小區應配套建設?
鑒於2018年建設部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規定,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必須配建幼稚園,即5000人(1500套住宅)及以上的小區必須配建幼稚園,並明確規定了配建幼稚園的建設規模和辦園規模等。同時,我省大部分州市均執行5000人的最低配建標準,所以將居住人口規模達5000人或小區住宅1500套及以上的城鎮小區作為配建幼稚園的底線要求,並將這類城鎮小區作為此次排查、治理的重點。由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正式印發、實施的《雲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也將居住人口規模達5000人或小區住宅1500套作為最低配建標準。
第二個問題,居住人口規模未達到5000人、住宅未達到1500套的新建城鎮小區及歷史形成的一定區域內零星住宅小區怎么解決入園問題?
如這類小區附近已建有幼稚園且能滿足小區住戶子女的入園需求,則無需再建設幼稚園;如這些小區大部分幼兒根本入不了幼稚園,則應納入治理範圍,應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考慮在合適的地點規劃新建或改擴建規模適當、功能完備的幼稚園,並確保提供普惠學位。
第三個問題,如何劃定“將已建成的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政策執行時間節點?
鑒於《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這是國家檔案對使用管理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最早、最明確的規定。所以,我省將《若干意見》發布之日2010年11月21日作為該政策執行時間節點。
第四個問題,如何處理以劃撥、出讓等不同幼稚園建設土地取得方式建設的配套幼稚園?
鑒於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歷史遺留問題較多,處理難度較大,按劃撥、出讓等不同幼稚園建設土地取得方式來分類處置,合理確定不同的移交方式,有利於穩妥推進治理工作。所以,我省採用分類處置的辦法:一是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配套幼稚園,應限期完成移交。二是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配套幼稚園,已簽訂移交協定的配套幼稚園按協定約定移交;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未簽訂移交協定的配套幼稚園,《若干意見》發布之前規劃建成的配套幼稚園,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收回。《若干意見》發布之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由地方政府收回,辦成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三是移交涉及補償辦法由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二)切實落實了國家要求。一是成立雲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小組,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要求各州、市、縣、區也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各項工作的具體責任部門。二是明確規定了辦理移交、回收、補建等不同整改措施的相應時限要求。三是按照部門職責分工以及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移交、登記、舉辦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確了部門責任分工。四是明確規定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治理工作小組將組織專項督導,針對關鍵環節進行重點抽查。
四、解讀形式
採取在省級報刊、網路全文發布《工作方案》及《政策解讀》的方式解讀政策。
五、公開平台
分別在雲南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自然資源廳入口網站,雲南網等平台上權威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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