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工作任務
(一)解決規劃、建設不到位問題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和《山西省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晉教基〔2016〕13號),在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中,將配套建設幼稚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予以建設。已建成小區未規劃配套幼稚園的或規劃不足、建設不到位的,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將配建幼稚園列入本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通過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無法原地補建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屬地教育部門研究制定就近新建等整改方案並組織建設。因未按規劃建設產生的補建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幼稚園建成後,由開發建設單位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登記至屬地教育部門。上述補建、新建,原則上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2.正在建設中的和今後建設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同步設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應在取得土地手續之後兩年內完成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時對該事項作出約定。未按上述約定履行土地出讓契約或不符合竣工驗收規定要求的項目,不予辦理該小區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發展改革、教育部門
(二)解決移交不到位問題
1.通過劃撥形式取得土地的,開發建設單位須將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屬地教育部門辦成公辦幼稚園。
2.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開發建設單位將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屬地教育部門,根據辦園需要,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已建成正在投入使用的小區配套幼稚園,經屬地教育部門認定,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未投入使用已簽訂辦園協定的,由屬地教育部門優先考慮原協定方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未建成並未簽約的小區配套幼稚園,由屬地教育部門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今後規劃和建設的小區配套幼稚園,應當在土地劃撥檔案中規定辦成公辦幼稚園,在出讓契約中約定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登記至屬地教育部門。
3.已挪作他用的小區配套幼稚園,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並辦理移交手續。拒不移交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不予提供相應服務,市場監管等證照核發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4.開發建設單位拒不配合辦理移交手續,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可由屬地教育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期間,各相關部門對開發建設單位依法暫停相關手續辦理;2019年12月31日後仍不配合辦理移交手續的,項目土地使用權人、法定代表人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記錄,符合失信懲戒有關規定的,暫停其在本市有關項目的審批手續。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縣教育、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房產部門
(三)解決不普惠問題
1.舉辦公辦性質幼稚園
對於教育部門舉辦的公辦幼稚園,市、縣機構編制、人社等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工作,滿足幼稚園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需求。
支持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公辦性質幼稚園。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提出的“鼓勵支持街道、村集體、有實力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特別是普通高等學校舉辦公辦園,在為本單位職工子女入園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為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的要求,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舉辦公辦性質幼稚園,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
通過集團化辦園模式支持省、市高校舉辦公辦性質幼稚園。優質公辦幼稚園可以舉辦分園,資源共享,同步發展。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委編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由屬地教育部門擇優引入社會資本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同時,加大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扶持力度,完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補助標準和扶持政策,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
各縣(市、區)教育部門不得將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審批為營利性幼稚園或高收費幼稚園。小區配套幼稚園舉辦者必須按照國家要求於2019年12月底之前轉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職責分工
市教育局:牽頭組織、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參與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移交等環節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根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將小區配套幼稚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相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劃撥建設用地。對移交屬地教育部門的幼稚園辦理不動產登記等相關手續。
市委編辦:對教育部門舉辦的公辦幼稚園,按程式做好移交涉及的機構編制工作,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市發展改革委:參與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式及時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同時對小區配套公辦幼稚園收費價格進行成本監審,核定收費價格。
市民政局:對政府委託辦成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市財政局:對教育部門舉辦的公辦幼稚園,進行經費保障和固定資產登記。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進行扶持。
市住建局: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築設計、施工建設、驗收備案的監管落實。
市市場監管局:對小區配套幼稚園收費行為進行監管。
市房產局:對移交屬地教育部門的小區配套幼稚園,協助辦理房產移交手續。
三、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城鎮小區配套建設幼稚園是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是關係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是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的重要途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具體行動。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負責、分類施策、長效治理原則,強化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高標準按時完成治理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相應成立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適合本區域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方案。切實承擔起發展本區域內學前教育的主體責任,及時研究解決治理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進行全面摸底,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列出清單,建立台賬,從實際出發認真制定有針對性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要求,逐一進行整改,實行銷號管理。市直相關部門要有專門領導和相應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保證治理工作按照要求平穩推進。
(三)加強教師隊伍保障。機構編制部門要將可調配的編制資源向學前教育傾斜。建立非在編教職工待遇保障機制,加強非在編教職工管理。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標準核定編外聘用人員數,作為財政部門核補經費的依據。解決好公辦幼稚園非在編教師及基於保育工作需要配備的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員、財會人員、安保人員等工資待遇問題。
(四)加大經費投入。各縣(市、區)要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對辦成公辦幼稚園的,嚴格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落實資金,為小區配套幼稚園回購、開辦提供經費,確保生均公用經費落實到位。對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給予扶持和補貼。
(五)強化宣傳引導。暢通民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發動民眾參與監督。注重輿情研判,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對有違法違規、不履行承諾等不良行為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幼稚園舉辦者,納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及時總結治理情況,形成治理長效機制。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西山示範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政策解讀
日前,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關於印發太原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並政辦發〔2019〕36號),市教育局對《通知》進行了政策解讀。
城鎮小區配套建設幼稚園是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的主要渠道,是滿足人民民眾就近入園需求的重要保障。《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對城鎮小區配套建設幼稚園提出了強制性要求,同時,對幼稚園用地位置、面積和布局等方面也進行了明確。2010 年以來,《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和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意見》《關於實施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畫的意見》均對城鎮小區配套建設幼稚園提出了明確要求。
小區配建幼稚園涉及規劃、土地、建設等多個領域,由於沒有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聯審聯管機制,各地小區配套幼稚園普遍存在沒有規劃、規劃不落實、應建未建、應交未交、挪作他用等突出問題。據 2017 年對全國學前教育調研結果顯示,一些地方城鎮小區有的沒有配建幼稚園,有的雖然建了但沒有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小區配套幼稚園具有天然的地域壟斷性,這些小區配套學前教育資源的嚴重流失,是造成城鎮入公辦園難、入普惠性民辦園難、就近入園難的主要原因。
2018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學前教育堅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提出到 2020 年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覆蓋率要達到 80%,要求把普惠性幼稚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列入本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確保優先建設,強調規範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使用,要求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建園專項治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經國務院同意,教育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聯合在全國範圍內集中開展專項治理,通過治理,進一步增加城鎮普惠性資源供給,讓老百姓的孩子就近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和《山西省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晉教基〔2016〕13號),在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中涉及的配套幼稚園。
這次治理工作重點聚焦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的突出問題。
一是解決規劃不到位、建設不到位問題。小區配套園沒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規劃或規劃不足,或有完整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配建問題。
二是解決移交不到位問題。小區配套園沒有按照相關規定交給教育行政部門的問題。
三是解決不普惠的問題。已移交教育行政部門的幼稚園收費高於普惠標準的問題。
(一)解決規劃、建設不到位問題
1.已建成小區未規劃配套幼稚園的或規劃不足、建設不到位的,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將配建幼稚園列入本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通過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無法原地補建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屬地教育部門研究制定就近新建等整改方案並組織建設。因未按規劃建設產生的補建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幼稚園建成後,由開發建設單位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登記至屬地教育部門。
2.正在建設中的和今後建設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同步設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應在取得土地手續之後兩年內完成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時對該事項作出約定。未按上述約定履行土地出讓契約或不符合竣工驗收規定要求的項目,不予辦理該小區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
(二)解決移交不到位問題
1.通過劃撥形式取得土地的,開發建設單位須將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屬地教育部門辦成公辦幼稚園。
2.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開發建設單位將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屬地教育部門,根據辦園需要,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已建成正在投入使用的小區配套幼稚園,經屬地教育部門認定,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未投入使用已簽訂辦園協定的,由屬地教育部門優先考慮原協定方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未建成並未簽約的小區配套幼稚園,由屬地教育部門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今後規劃和建設的小區配套幼稚園,應當在土地劃撥檔案中規定辦成公辦幼稚園,在出讓契約中約定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登記至屬地教育部門。
3.已挪作他用的小區配套幼稚園,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並辦理移交手續。拒不移交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不予提供相應服務,市場監管等證照核發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4.開發建設單位拒不配合辦理移交手續,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可由屬地教育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期間,各相關部門對開發建設單位依法暫停相關手續辦理;2019年12月31日後仍不配合辦理移交手續的,項目土地使用權人、法定代表人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記錄,符合失信懲戒有關規定的,暫停其在本市有關項目的審批手續。
(三)解決不普惠問題
1.舉辦公辦性質幼稚園
對於教育部門舉辦的公辦幼稚園,市、縣機構編制、人社等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工作,滿足幼稚園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需求。
支持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公辦性質幼稚園。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提出的“鼓勵支持街道、村集體、有實力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特別是普通高等學校舉辦公辦園,在為本單位職工子女入園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為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的要求,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舉辦公辦性質幼稚園,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
通過集團化辦園模式支持省、市高校舉辦公辦性質幼稚園。優質公辦幼稚園可以舉辦分園,資源共享,同步發展。
2.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由屬地教育部門擇優引入社會資本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同時,加大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扶持力度,完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補助標準和扶持政策,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
各縣(市、區)教育部門不得將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審批為營利性幼稚園或高收費幼稚園。小區配套幼稚園舉辦者必須按照國家要求於2019年12月底之前轉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市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教育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委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城鄉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房產局、市稅務局等十二個部門構成。
各縣(市、區)均相應成立了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的治理工作。
另外,政府將暢通民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歡迎民眾參與監督。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對有違法違規、不履行承諾等不良行為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幼稚園舉辦者,納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