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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細則適用於我區轄區範圍內依據有關政策需移交給區教體局的下列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
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已約定無償移交的配套幼稚園,均應按約定將產權移交給區教體局。
凡建設用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小區(含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小區等)配套幼稚園,或者免除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土地出讓金中幼稚園占地部分的配套幼稚園,必須將產權無償移交給區教體局。
省、市及區屬國有企業建設的小區配套幼稚園,必須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將產權移交給區教體局。
其他小區配套幼稚園尤其是國發〔2010〕41號檔案出台之後通過規劃審批的小區配套幼稚園,新建區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應與開發建設單位進行協商,對配套幼稚園所占容積率進行補償或退還相應土地出讓金,並將幼稚園收回、無償劃撥給區教體局。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將其開發建設、不屬於無償移交範圍的小區配套園,無償捐獻給區政府。
三、目前尚未建成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成後移交給區教體局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設計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內容組織竣工驗收並取得書面驗收報告。
(二)驗收合格當日起15個工作日內,開發建設單位須主動與區教體局簽訂配套幼稚園無償移交協定,協定應當明確移交時間、移交資料清單等。
開發建設單位自簽訂配套幼稚園移交接收協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配套幼稚園的用地資料、報建圖紙資料、建築施工圖紙、分層分戶圖以及驗收等有關檔案移交給區教體局,雙方簽署移交清單。
(三)區教體局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移交協定並接受有關檔案材料後,區教體局要向區住建局出具證明,開發建設單位向區住建局申請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
(四)區教體局作為配套幼稚園接收方,在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完成配套幼稚園移交手續後,向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配套教育設施的產權登記。區不動產登記部門應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土地劃撥檔案、開發建設單位與區教體局簽訂的產權移交協定及其他辦理首次登記所需的材料,將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產權辦理至區教體局名下。
(五)在開發建設單位向區住建局申請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區住建局應告知開發建設單位須履行的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義務。在辦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時,區住建局應當對項目是否按照規定配建幼稚園、是否辦理移交手續並得到相關教育部門書面確認等進行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未按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檔案、規劃方案等要求配建並移交幼稚園的,區住建局不予辦理該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區自然資源分局要禁止其繼續參加我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競買,並依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追究其違約責任。
四、對國發〔2010〕41號檔案出台後通過規劃審批、配套幼稚園此前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移交給區教體局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區教體局聯合區自然資源分局向開發建設單位致函,明確提出移交有關事項、要求以及有關政策等。
(二)開發建設單位同意移交的,區教體局提請區住建局對配套幼稚園進行房屋安全檢測,檢測合格的,參照第三條第(二)、(三)款,由區教體局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移交協定、接收有關檔案材料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開發建設單位不同意移交的,由新建區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約談開發建設單位,闡明國家、省、市有關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政策;仍不同意移交的,區發改委、區教體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住建局將該項目土地使用權人及法定代表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記錄,停止其在本區所有項目的審批手續;在此期間我區各相關部門暫緩辦理該小區項目(含分期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驗、土地核驗、預售、竣工備案等一切手續。
(四)若土地出讓契約未約定配套幼稚園無償移交的,區政府可按以下方案之一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
1.退還相應土地出讓金,具體金額計算方式為: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樓面地價乘以幼稚園計容建築面積。
省、市、區屬國有企業獨資開發的小區配套幼稚園,無償移交給區教體局;市、區屬國有企業與社會資本合資開發建設的小區配套幼稚園,社會資本按其所占比例退還相應土地出讓金款額。
2.對幼稚園所占容積率進行置換補償。如項目開發建設單位項目尚未完成,在規劃技術條件許可的前提下,允許未開發部分等量增加幼稚園所占容積率。
(五)國發〔2010〕41號檔案出台前通過規劃審批,配套幼稚園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如開發建設單位願意移交,可參照執行上述政策。未移交的小區配套園必須於2019年12月底前舉辦為
普惠性幼稚園,未按要求轉辦的,區教體局一律暫停其年檢。
五、小區配套幼稚園不得閒置或挪作他用。擅自改變規劃功能挪作他用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不予提供相應服務,區市場監管局、區住建局等證照核發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不予辦理登記手續;已辦理的,應予撤銷。
六、新建小區項目按照要求需無償移交給區教體局的小區配套幼稚園在進行規劃方案設計、施工圖紙設計、裝修方案設計時均應提前與區教體局對接,經區教體局認可後方能實施。
七、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後,在保修期年限內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所需費用;超過保修年限後由區教體局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所需費用。小區業主以及物業管理公司應當配合區教體局管理、維護小區配套幼稚園。
八、區教體局接收小區配套幼稚園後,應當在當年或下一年秋季學期將幼稚園投入使用,並儘量全年級段招生。
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區教體局同意並蓋章確認的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移交情況在小區和銷售現場公示。
十、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辦公關於印發新建區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操作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新建區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操作細則》已經2019年區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