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城市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管理辦法

《三亞市城市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管理辦法》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8月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城市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6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城市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0〕13號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城市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管理辦法》經七屆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三亞市城市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三亞市城市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等行為,完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瓊府〔2017〕9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區是指在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區,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住宅區。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包括商品房開發企業,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設責任的單位等。
本辦法所指配建幼稚園,不包括配建託兒所、早教中心等其他教育用房。
第三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建設、及時移交、公益辦學的原則,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辦法的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具體落實,為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提供政策支持。
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旅遊文體、衛生與健康、商務、國資委、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和其他具有獨立審批權的法定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執法合作、信息共享等部門聯動機制,共同配合做好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五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數量和分布狀況,以及城鎮化水平等因素,牽頭組織編制學前教育設施專項規劃。配建幼稚園的用地標準、服務人口規模、配置要求等應當符合學前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和海南省相關檔案規定。
學前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要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實現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學前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編制中,應當科學測算學位需求,並按照幼稚園學校每千人學位數不低於40座的標準配置學位。
學前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在報送市人民政府審議之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將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草案公示30日以上,必要時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進一步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學前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按照原編製程序進行報批與備案。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地塊開發導則中,按照學前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落實幼稚園的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建設規模等要求,並書面徵求市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反饋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提請市人民政府進行協調。
對於需要建設配建幼稚園的新建住宅區地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供地前應當徵求市教育等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將配建幼稚園作為土地供應條件納入供地方案,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載明;按照規劃條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載明的內容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按照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規劃核實驗收;配合辦理幼稚園移交管理相關手續。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應當載明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承擔的配建幼稚園建設和移交義務、配建幼稚園的權屬、配建幼稚園建設相關要求及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三章 建設和監管
第七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每宗住宅宗地幼稚園配建的建設時序、移交標準等配建要求予以審核;對配建幼稚園的總體布局方案、單體方案和各具體項目建設要求提出意見,並配合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驗收,做好相關移交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審核設計方案是否滿足國家、本省和本市相關規劃規範要求。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將轄區教育主管部門對於其中配建幼稚園的總體布局方案、單體方案和各具體項目建設要求的意見,作為規劃許可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申報的施工圖時,應當審核配建幼稚園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滿足國家、本省和本市對幼稚園設計與建設的規範。
應當將配建幼稚園的工程勘察設計、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等方面納入新建住宅區項目建設的動態監管。
第十條 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所載明的配建幼稚園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對於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的驗收應當與新建住宅區項目的首期驗收同步進行。配建幼稚園未同步建成的、建設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該項目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業務,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配建幼稚園的新建住宅區項目應當辦理聯合竣工驗收,組織驗收單位應當通知轄區教育主管部門參加,對配建幼稚園的具體位置、面積、功能、建設標準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核。
第四章 移交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由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承擔配建幼稚園建設和移交義務的,配建幼稚園應安裝永久通水、通電、通燃氣並以毛坯房移交,並經經驗收合格後,由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辦理房屋登記,再由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將幼稚園的不動產權無償移交給轄區教育主管部門接收,並協助接收單位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屬於公共教育資源,由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建設。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在土地劃撥、出讓手續的初始登記階段,將配建幼稚園的建設地塊獨立分割辦證。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在配建幼稚園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並完成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接收單位提交書面移交報告書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項目審批和立項、用地審批和規劃、建築審查有關檔案、相關單項(棟)的建設圖紙資料、建築施工資料、各相關專項設施的圖紙資料及項目申報、批覆、驗收、備案等檔案。
接收單位在收到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的移交報告書和移交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的移交標準,對移交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核實並出具接收意見,不得增設接收條件。
經核實符契約定接收標準的,接收單位應當在出具同意接收意見之日起30日內,與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辦理配建幼稚園移交手續,簽訂移交協定書。
由接收單位統籌辦理配建幼稚園移交後的不動產權登記手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國有土地二級市場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移交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轄區教育主管部門接管配建幼稚園後,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要求,並結合我市實際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稚園,做好經費保障,原則上配建幼稚園在移交協定書籤訂之日起兩年內投入使用,不得閒置或者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需要移交的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在移交前及移交後質量保修期內的安全責任及相關維修費用由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承擔;移交後質量保修期外的維修責任和維護費用由接收單位承擔。
教育主管部門接收配建幼稚園並辦理產權登記所產生的稅收和相關費用按稅法相關規定執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另有明確的,按載明的內容執行。
第十七條 經批准預售或者現售的新建住宅區項目,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現場對配建幼稚園的位置、面積、權屬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不得做購買房屋可以贈送學位等虛假宣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市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同時追究相關契約違約責任:
(一)不按照相關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配建幼稚園的;
(二)建成的配建幼稚園不符合相關建設標準的;
(三)不按照相關規定、約定移交配建幼稚園的。
第二十條 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對配建幼稚園的建設和移交情況,作為三亞市房地產行業誠信管理的內容。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作為不良行為記入該企業的誠信檔案,通報給相關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市具有獨立審批權的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中央商務區管理局等法定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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