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三亞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保護辦法
(2021年11月14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幼稚園用地的規劃、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優先安排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幼稚園用地的規劃和保護,建立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供給保障領導機制,統籌安排、協調解決相關重大事項。
市、區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中國小、幼稚園用地的具體工作;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中國小和學前教育發展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中國小和學前教育發展布局規劃應當科學確定中國小、幼稚園的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地塊位置和服務半徑等內容,確保中國小、幼稚園用地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
組織編制中國小和學前教育發展布局規劃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途徑向社會公告不少於三十日,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對專家和公眾提出的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研究,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中國小和學前教育發展布局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的專項規劃,其主要內容要納入詳細規劃。
第六條 經批准的中國小和學前教育發展布局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規劃編制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用地供給。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國小和學前教育發展布局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中國小、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年度建設計畫的中國小、幼稚園建設項目用地給予充分保障,條件允許的,可以適當預留發展用地。財政部門應當配套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建設資金保障。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規劃,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標準預留配建中國小、幼稚園必要的建設用地,並在報批前徵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不具備單獨配建條件的住宅新區、舊城改造區、棚戶改造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該區域與周邊區域的統籌,通過周邊區域增建,實現供需平衡。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項目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配套設施,分期開發的新建、改建、擴建居住項目應當在首期同步建成教育配套設施並交付使用。
第九條 中國小、幼稚園生均用地面積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已經建成或者正在建設的中國小、幼稚園生均用地面積未達到標準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在城鎮建設改造時綜合運用新建、改建、擴建、遷建、有償置換等方式優先統籌解決。
城市新區規劃新建中國小、幼稚園,條件允許的,應當在國家和本省生均用地面積標準範圍內就高規劃用地。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統籌使用存量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探索採用城鄉間轉移用地指標等措施實現中國小、幼稚園用地動態平衡,做好閒置中國小、幼稚園用地置換、調劑、利用工作。
探索城區高中外遷郊區集中辦學、國中利用高中校舍、國小利用國中校舍等梯次補位辦學的辦法,擴大城區學校辦學空間,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探索將部分或全部用地閒置的中國小改建為幼稚園或者幼小一體合建。
新建、改建、擴建中國小、幼稚園,可以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 中國小和幼稚園用地及周邊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不得影響中國小正常教學和幼稚園保育教育活動:
(一)周邊一千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殯儀館、垃圾填埋場;
(二)周邊五百米範圍內,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
(三)周邊三百米範圍內,不得新建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四)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咖、遊戲廳、酒吧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五)學校校門外側應當留有緩衝地帶,並設定警示標誌;
(六)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國小、幼稚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高壓輸變電線路、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國小、幼稚園。已經建設的,應當拆除或遷移;尚未建設的,應當按規定退出。
第十二條 禁止改變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性質。
因國家重點工程、城市基礎設施、防震減災工程建設或者教育發展需要,確需改變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性質的,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調整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應當按照先建後撤原則在原服務半徑內就近安排不少於原用地面積的土地重新選址供應,重新選址不得影響或中斷中國小的正常教學和幼稚園的保育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禁止占用中國小、幼稚園用地。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辦理中國小、幼稚園相鄰項目用地權屬證書,應當確保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不受侵占。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中國小、幼稚園用地進行地界確定,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核發證書。
對有權屬爭議的中國小、幼稚園用地,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十五條 禁止將中國小、幼稚園用地出租、轉讓或者用於其他非規劃用途,本辦法施行以前已經出租、轉讓或者改作他用的,由中國小、幼稚園依法給予補償後收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上修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涉及中國小、幼稚園規劃用地的臨時用地申請,應當徵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臨時用地因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建設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歸還。
第十七條 中國小、幼稚園用地因學校布局調整、撤併停辦、終止辦學等原因閒置的,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無償收回;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但使用期限未屆滿的,依法補償後收回。
建立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收回儲備制度,收回的用地優先用於未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用地標準的中國小、幼稚園的改建、擴建,或者用於新建、遷建其他中國小、幼稚園。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中國小和學前教育發展布局規劃的;
(二)擅自改變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性質或者侵占其界線範圍內的土地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占用中國小、幼稚園用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