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的決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的決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制定 1995年12月1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3年9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由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5月27日通過,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1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五款修改為:“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的確定和調整,應當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批准。”
二、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三、第七條修改為:“因規劃調整或者停辦、合併、置換、搬遷、擴建中國小或者幼稚園,需對原校舍、場地調整的,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提出方案,由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四、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因市政建設需要臨時占用中國小、幼稚園規劃用地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徵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確定臨時用地範圍,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禁止在批准臨時占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房屋建築。市政建設工程結束後,所有臨時性房屋建築應當無條件拆除。”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第二次修正)
(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制定 1995年12月1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3年9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合理規劃和保護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的現有用地和規劃用地。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工作。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協助做好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工作。
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應當依據《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優先優惠政策,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中國小、幼稚園的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按照規定由政府劃撥。
第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中國小、幼稚園的用地規劃。
用地規劃應當根據本市行政區劃和人口居住分布狀況確定中國小和幼稚園的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及服務半徑等內容。中國小和幼稚園規劃用地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規劃用途。
用地規劃確定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的建設項目,教育設施用地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一次完成征地工作。
在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建中,應當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的確定和調整,應當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批准。
第六條 規劃設定中國小、幼稚園的規模標準及其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70名中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中學,其用地面積為:舊城區,18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3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6900平方米、30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9500平方米;新區,18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5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8000平方米、30班規模學校不低於225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70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國小,其用地面積為:舊城區,12班規模學校不低於6000平方米、18班規模學校不低於7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不低於8000平方米、30班規模學校不低於9000平方米;新區,18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2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3600平方米、30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50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36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幼稚園。在新區建設居住區和小區,配建幼稚園用地面積為:6班規模不低於2700平方米、9班規模不低於3800平方米、12班規模不低於4700平方米。
第七條 因規劃調整或者停辦、合併、置換、搬遷、擴建中國小或者幼稚園,需對原校舍、場地調整的,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提出方案,由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中國小、幼稚園教學用地。
中國小、幼稚園要加強對學校土地和用房的管理,不得將教學用地和教學用房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徵用學校現有土地的,應當在保持校園完整性的前提下,優先就地、就近按原面積歸還用地。無法就地、就近按原面積歸還的,應當異地歸還。
中國小、幼稚園用地周圍不得興建妨礙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危害師生身心健康的各種設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小、幼稚園規劃用地範圍內興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房屋建築。
因市政建設需要臨時占用中國小、幼稚園規劃用地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徵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確定臨時用地範圍,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禁止在批准臨時占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房屋建築。市政建設工程結束後,所有臨時性房屋建築應當無條件拆除。
第十條 在中國小、幼稚園的現有教學用地或者規劃用地範圍內興建住宅、商業用房及其它與教育無關的房屋建築,或者違反規劃改變教學用地和教學用房使用性質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市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中國小、幼稚園將教學用地和教學用房移作他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可對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按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本市各縣的城鎮中國小、幼稚園現有用地和規劃用地的保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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