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5年9月17日,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川教〔2015〕75號印發《關於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高度重視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設和管理、認真做好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嚴格規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管理與使用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教育廳等4部門
  • 文號:川教〔2015〕7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17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9月17日,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意見

關於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川教〔2015〕75號
各市(州)教育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委:
為規範我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1〕12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設和管理
學前教育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近年來,我省學前教育取得長足發展,適齡兒童入園率不斷提高。但總體上看,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適齡兒童增加,學前教育資源不足,一些地方“入園難”問題仍較突出,特別是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仍比較薄弱,學前教育公共服務水平亟待提高。規劃建設和管理使用好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擴大城鎮學前教育資源的有效途徑,是解決“入園難”問題、推進教育公平、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舉措。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按照“政府主導、整體規劃、科學布局、優先發展”的原則,切實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設與管理,努力保障適齡兒童就近入園接受良好的學前教育。
二、認真做好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指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居住小區或進行舊城改造時,按照國家標準、規範應當配套建設的幼稚園。
(一)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建設應納入城鎮公共設施建設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實施,保證幼稚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並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園需求。
(二)各地要強化政府責任,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房管)、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確保配套幼稚園與新建居住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交付使用。
(三)地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鎮居住區或居住小區規劃時,應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要求,明確配套幼稚園的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及建設規模。非成片開發的零星住宅或居住組團,要根據國家標準和片區居住人口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新建幼稚園用地或舊有幼稚園擴建用地。
居住區或居住小區規劃未明確配套幼稚園布局和建設指標要求的,地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城鎮住宅建設項目(樓盤)用地範圍內安排有配套幼稚園的,配套幼稚園要與住宅建設方案同步報批。
(四)沒有獲得地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可的住宅建設項目(樓盤),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受理報建申請;報建後未按照規定配建幼稚園或未與當期住宅建設項目(樓盤)同步建成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驗收。
(五)地方住房主管部門依申請負責配套幼稚園房地產權屬登記,確保用於發展學前教育。
(六)出讓住宅用地需配套建設幼稚園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配套幼稚園規劃設計條件,將配套幼稚園建設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等在土地出讓方案中予以明確,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由開發建設單位(受讓人)按要求進行配建。
(七)附設有配套幼稚園的住宅建設項目(樓盤),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方案時,應徵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配套幼稚園建設方案的意見。
(八)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配套幼稚園布局和建設指標的審查工作,以及相應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並負責做好接收工作。
三、嚴格規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管理與使用
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監督與管理。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舉辦為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優先滿足居住小區內適齡兒童入園需求。
(一)政府投資或契約約定應移交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將幼稚園及與幼稚園建設相關的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檔案材料一併移交當地政府,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其他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應在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二)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未經地方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閒置,嚴禁以出租、出售、轉讓、抵押等方式改變用途。
(三)各級政府要組織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房管)等主管部門對已建成的居住區或居住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情況開展檢查。未配套建設幼稚園的,要按照規劃要求,統籌安排幼稚園建設工作;規劃幼稚園用地已被擠占的,要採取多種方式,及時增補建設用地並開展建設工作。
(四)各級政府要本著積極穩妥、區別對待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逐步理順已投入使用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管理體制。要組織相關部門對現有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進行清理,對政府投資的配套幼稚園要逐步回收,移交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使用;對閒置或已改作他用的配套幼稚園要限期整改,不得侵占教育資源。
(五)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管理,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堅持正確的辦園方向,科學管理幼稚園,強化安全管理,規範辦園行為,不斷提高幼稚園的保教質量和辦園水平。
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對規劃、建設、移交、舉辦以及回收、補建等作出具體規定。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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