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開封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是2020年開封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開封市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保障我市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0〕2號)和河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和無證幼稚園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快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城鎮幼組〔2020〕1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家、省、市教育大會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認真履行政府責任,依法落實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規定,聚焦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分類開展專項治理,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務,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的公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水平,切實滿足人民民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原則
(一)規劃引領,標本兼治。要有針對性地完善學前教育資源建設規劃,做到科學布局、有序建設、按需配置學前教育資源。要在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的同時,通過實施薄弱幼稚園達標升級工程、公辦幼稚園建設項目和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項目等,著力增加普惠性資源,改善辦園條件。要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入園資助政策,不斷提高學前教育公共服務水平。
(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專項治理工作牽涉面廣、工作量大,面臨的矛盾錯綜複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負責,充分發揮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作用,整合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等相關部門力量,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協同開展治理工作。
(三)因地制宜,分類治理。各縣(區)、示範區管委會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地學前教育發展實際,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礎上,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原則,對存在問題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逐一整改。專項治理過程中要堅持依法行政和說服教育相結合,避免造成不穩定因素。
(四)改革創新,簡化流程。在辦理審批和相關許可的過程中,要結合“放管服”改革,實施全鏈條管理,建立多部門聯合核查機制和一站式服務視窗,簡化工作流程。
三、工作任務
(一)規劃不到位問題治理。對按照規定應配未配幼稚園的城鎮小區,未達到配建標準的零星住宅小區或組團相對集中的城鎮小區,縣(區)政府和示範區管委會要根據國家、省、市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教育部門要於2020年5月15日前根據實際人口居住狀況,提出已建成城鎮小區(或片區)需配套幼稚園的學位、建設規模需求,並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研究確定具體位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優先安排使用周邊存量土地、政府儲備土地或棚戶區、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騰出的建設用地用於幼稚園建設,並於2020年6月15日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項目進行審查,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按程式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按規定劃撥建設用地;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建設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做好項目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力爭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二)建設不到位問題治理。2011年6月以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規劃配建幼稚園的城鎮小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嚴格執法,分情況進行整改落實。對批而未建且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未被占用的,要責成建設單位限期補建,於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前期工作並組織開工建設。對私自變更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且已完成聯合驗收(規劃核實)的項目,經教育部門評估具備補建和改建條件的,要立即責成建設單位於2020年9月15日前整改到位;不具備補建和改建條件的,原則上要拆除違法建築,依規划進行重建,並於2020年12月15日前建成交付。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已用作商品房開發銷售,不具備拆除條件的,可採取由建設單位繳納罰款、政府組織就近補建的方式整改。對未進行聯合驗收(規劃核實)的在建項目,要立即責成建設單位停工整改。
(三)移交不到位問題治理。2011年6月以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規劃建成的城鎮小區幼稚園,未及時移交當地教育部門的,縣(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要採取有效措施分類整改,限期移交。對閒置未移交的,要督促建設單位於2020年5月15日前完成移交;對挪作他用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於2020年8月15日前恢復原貌並完成移交;對違規出租、出售辦成非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教育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逐個幼稚園研究制定教師、幼兒安置和治理移交方案,明確治理工作內容、責任分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並加強風險評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督促建設單位於2020年12月15日前移交到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依照契約約定無償移交當地政府的,不動產登記部門要按規定為其辦理不動產登記。鼓勵引導配套幼稚園的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採取無償贈與方式將幼稚園移交當地政府;確需有償收回的,當地政府可根據財力採取置換、回購等方式收回,也可採取“以租代購”等長租方式先行獲得使用權,或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確保普惠性服務,在一定過渡期內逐步收回。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移交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建設單位,要納入房地產開發企業黑名單,實行聯合懲戒。
(四)使用不到位問題治理。對2011年6月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依規劃建設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目前已按幼稚園辦學使用的,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區分幼稚園辦學的不同情況,於2020年9月15日前依法依規分類做好幼稚園核查、準入、整改等相關工作;對挪作他用的,由縣(區)政府、示範區管委會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體育、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查處,原則上於2020年7月15日前整改到位,並由教育部門結合周邊幼兒教育資源配備情況,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原則,提出配套幼稚園辦學要求。2011年6月以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依規劃建設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在完成整改和移交後,教育部門要在3個月內結合實際研究確定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辦成公辦幼稚園的,相關改造和設施配套費用按幼稚園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擔;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原則上不得收取租金。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為確保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順利推進,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治理任務,決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教育體育、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成立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具體負責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日常工作。各級政府對本轄區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負責,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工作專班,以清查整治大棚房和違建別墅的工作方式、工作標準、工作力度,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移交、使用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徹底清查和堅決治理。
(二)明確責任分工,強化部門協同。為更好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避免出現“推諉扯皮”等不利於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治理工作的情況,各部門應明確各自分工,同時做好協同工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完善聯審聯批工作機制,做好補建、改建、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土地供應、行政許可、質量監督和聯合驗收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登記、年檢、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工作。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依法配合做好占用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查封、清退整改工作。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稅收優惠政策。城市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違法建築沒收拆除工作。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移交後辦成公辦幼稚園的,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機構編制和法人登記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購置或依法補償方案落實相關資金。其他部門根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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